事實上,後冷戰時期的今天,連國家主權關理論也發生重大改變。一九九四年,英國劍橋大學出版社印行了辛西亞‧韋柏(Cynthia Weber)所著的《模擬國家主權:干涉、國家與象徵性交換》(Simulating Sovereignty: Intervention, the State and Symbolic Interchange)一書,書中認為,「獨立的國家主權觀點,歷來重未在國際間審慎定義其內容,而且所根據的法源及所主張的內容亦隨著時間、地點及歷史情況的不同而一再變更,從未有一致性的國際主張。因此,國家主權觀是多變的,常會因為國際情勢的需要而更改;不同的國家或地區也會因自己的國家利益考量,來決定支持或反對某一類型的國家主權觀。」她的論點挑戰了傳統的主權觀念。
(一)宗教革命至西發里亞條約(the Treaties of Westphalia)時期
近代西方國家爭取的第一個重要國家主權是宗教信仰權。一五一七年,馬丁路德展開宗教革命後,北德的日耳曼城邦為擺脫羅馬教宗及神聖羅馬帝國皇帝的管轄權,紛紛改信新教,新教國家因此與天主教國家展開主權爭奪戰。一五五五年九月,西歐國家終於爭得「奧古斯堡宗教和平」(Religious Peace of Augusburg)條約之簽訂,初步確立初期的信仰自由,教權漸由政權中淡化退出。英國於亨利八世時,則改信奉英國國教,亦係為確立英國主權,擺脫歐洲之干涉。當時確立的原則是「誰的主權範圍,就由誰決定宗教」(cuius regio, eius religio)。值得一提的是,這些爭主權的「國家」均是小邦國或小王國,神聖羅馬帝國視之為「地方政府」,但是這些小邦國後來多紛紛經過統合或獨立,建立成獨立「國家」。英國一直到今天仍自稱「王國」,而未自我昇格。
(二)十八世紀的主權觀新方向
十八世紀是西歐國家相互爭取獨立主權的年代。藉由建立中央政府、常備兵、發展經濟,英法兩國的主權完全確立,同時亦對海外開發殖民地。這時期的重要君主如路易十四、彼得大帝及普魯士的菲特烈二世,均在此一時期確立國家的獨立地位,但他們仍有統一歐洲的野心。於是歐洲的統獨思想,相互抗衡,小國的獨立主權常遭侵擾。他們干涉外國事務的工具基本上有三:一、軍事武力,二、婚姻繼承(如法國對西班牙),三、外交結盟。
此一時期的主權觀新方向,係發展獨立自由的經濟主權。蘇格蘭籍的亞當‧史密斯(Adam Smith, 1723-90),便是此一時期的重要思想家。他主張開放自由的資本主義經濟,寫出了「國富論」(An Inquiry into the Nature and Causes of the Wealth of Nations),認為國家應鼓勵私人發展經濟,不該多加干涉,給予人民經濟主權,如此,國家經濟主權可以因此擴大基礎,茁壯成長。他認為,國際間的經貿系統,亦需像國內經濟一般,採取自由經濟政策,讓看不到的手(invisible hand)去操控,以發揮經濟活力,創造國富。換句話說,他認為,國家間的經濟主權應朝獨立、自主、自由、互助、和平競爭的方向發展,而不要相互惡性競爭或彼此敵對。經濟主權可以互補、互助、共存共榮。此外,國家主權內容亦應包括保護個人(公民)、公司或財團的經濟發展權及財產權,不只在境內保護,即使在境外亦需保護。於是護僑及保護海外投資的觀念興起,領事裁判權及治外法權的思想也受到鼓勵。
同一時期,西歐領導階層轉向開明專制,啟蒙主義的民主思想興起,英國的約翰‧洛克(John Locke, 1623-1704)主張,互利的社會係由理性的人民組成,政府與人民間的關係是條約的關係,政府有義務保障人民的生命、自由及財產權。政權的基礎是人民,不是領袖或王公貴族。政府基於人民之擁護而得到治權。這個觀念,延伸並擴大了國家主權的內容,新增的項目是:
(三)十九世紀國家獨立主權觀與統一思想抗衡
統獨之爭並非中國或台灣專有,歐洲亦然。前期的太陽王路易十四及彼得大帝均有此雄心。十九世紀初的法國拿破崙更以武力征伐,短暫統一了西歐。隨著法國軍隊征討歐洲,拿破崙法典的開明精神及民族主義,亦傳入佔領區。這股帶有統一破壞的民族主義,於是反彈回來,西歐聯軍藉力使力,終於在滑鐵盧打敗拿破崙。一八一五年在維也納召開的會議,收拾了戰後的殘局,建立了「歐洲協和」(Concert of Europe)。新的西歐政局主要由奧、英、法、普、俄五個大國主導。大國間同意依「正統」(legitimacy)原則,盡可能恢復舊有的領土範圍與疆界,如有困難,則改用「補償」(compensation)原則,找另一塊土地來滿足利益。這個協定,基本上滿足了大國的獨立主權,卻踐踏小國的主權,波蘭、東歐、日耳曼、義大利全變成了犧牲者,主權未得保障。
其後三十年,主要在梅特涅的主導下,西歐利用權力均衡(balance of power)的方式,建立長期的和平。但是,民族主義也在這個時期蓬勃發展,紛紛挺身爭取獨立的國家主權。十九世紀中期,普魯士統一日耳曼及義大利的統一,荷蘭及比利時的獨立,波蘭的抗爭,代表的是民族主義的興起,同時也是爭取獨立主權的結果。
這個時期的國家主權新增的項目包括:公民權的建立、民治社會(civil society)的發展,市政服務(civil service)的提昇。西歐的首都如倫敦、巴黎,因此進行都市更新重建,公園、醫院因此大量出現,公民的選舉權也漸行確立。
新世紀的獨立國家主權觀,仍將受國際支持,而享受這項主權的是人民,不是政府,這在鐘‧波定及洛克等人當年的主權定義中已經提及,並歷經數百年的考驗。這不是經濟發展中,民主落後的北京政權有能力輕易破壞的。中國政權若能以歐盟模式,處理對台的主權獨立問題,捨棄武力衝突而選擇和平共存,則台海兩岸人民幸甚,東亞安全幸甚。盲目地堅持國家主權,只會落入克拉斯納(Stephen D. Krasner) 譏諷的偽善領域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