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釐清馬陣營質疑偵查檢察官侯寬仁所作筆錄的爭議,台北地方法院審理馬英九特別費案合議庭,昨天當庭勘驗擔任證人的北市府出納吳麗洳的偵訊錄音光碟;勘驗完成後,公訴檢察官認定上述偵訊光碟,與侯寬仁所作偵訊筆錄,「沒有不可信」的地方。
筆錄有無證據能力 合議庭未裁示
馬陣營律師宋耀明等人則認為,檢方偵訊筆錄與實際錄音確有不符合處,既有爭議,應以昨天勘驗的九十六年一月二十五日錄音光碟內容取代偵查筆錄;合議庭審判長蔡守訓未當庭裁示,僅表示,偵訊筆錄有無證據能力或證明力,將在判決中交代。
有趣的是,對檢辯雙方主張的偵訊筆錄疑點,到庭的偵查檢察官周士榆,還把合議庭「拉下水」,周士榆認為,連合議庭也無法逐字記載筆錄,顯見侯寬仁的偵訊筆錄「與本庭情形並無二致」;審判長蔡守訓則回應說「幹嘛把我拉下水」,引發現場笑聲,緩和審檢辯因案情針鋒相對的火藥味。
公訴檢察官侯少卿提出六項結論,強調偵訊筆錄記載符合證人真意,偵訊筆錄與證人意思一致,證人充分了解筆錄內容,勇敢地陳述自己的經驗,訊問者與受訊者的互動良好,偵查檢察官可能因為證人陳述意旨不明,才整理證言、幫助書記官了解內容。
辯:應以勘驗內容 取代偵查筆錄
但馬陣營律師宋耀明指出,偵訊筆錄就算非逐字記載,也不能違背陳述人的本意,偵訊筆錄既有爭議,就應依勘驗內容為準,至於檢方記載有無不實,檢方筆錄有無證據能力,不是他說了算,要由法官判斷。
侯少卿說,偵查筆錄相關爭點經勘驗後,可以確定侯寬仁的筆錄都是如實登載,並未移花接木,反倒是特定媒體先前曝光的筆錄內容,被有心人故意刪減吳麗洳所說的「是、是、是」或「對、對、對」等語及侯後續追問的內容。
公訴主任檢察官黃惠敏表示,偵訊筆錄非「顯有不可信之情況」,且依刑訴法相關規定,筆錄與錄音不符,才不得做為證據,辯方應指出何處不符。
宋耀明未正面回應黃的意見,他和另名辯護律師薛松雨指出,偵訊筆錄就算非逐字記載,也不能違背陳述人的本意,有爭議就應依勘驗內容為準。
馬英九昨天在離開地院受訪時則表示,筆錄是否有出入,有媒體在法庭內自可判斷,他是當事人不便表示意見。
昨天庭訊另就北市府主計處長石素梅和科長謝鎙環進行交互詰問,石、謝二人表示,特別費非首長收入,依領據支領的特別費不能超過二分之一,以領據支領後就當做已核銷完畢,市長的特別費都依此規定辦理;北院今將再度開庭審理特別費案,合議庭將進行提示卷證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