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路工=工資? 立委選舉查賄怎麼「辦」
【郭良傑/特稿】
第四屆高雄市長選舉衍生的多項官司,引起社會驚訝連連,廿三日的走路工案判決,仍讓許多人跌破眼鏡。法官認為發給參與選舉造勢活動民眾相當的金錢,祗是「工資」,並不構成賄選。此判決若不能盡速定讞,勢將衝擊即將舉行的第七屆立委選舉的查賄執法標準。
回顧高雄市長選舉官司,可謂高潮迭起、曲折迷離。黃俊英以一一一四票敗選後,提起當選無效及選舉無效之訴,申請全面驗票,耗費不少人力、物力。但六月十五日高雄地院判決陳菊當選無效、高雄市長選舉有效,讓黃俊英陣營重燃起反敗為勝的希望。
一審判決時,審判長黃宏欽將陳菊陣營召開走路工記者會的行為,認為是選罷法禁制期間,對黃俊英重大突襲的負面競選手法,令之無以提出充分之辯證、澄清,應依選罷法予以非難,歸攝於選罷法第一 ○三條第一項第二款「其他非法之方法」之範疇,無論陳菊是否曾同謀參與,均應為此負責。
黃宏欽的判決結果,法界有人解讀他將「發走路工」與「走路工記者會」完全切割開來,判決陳菊當選無效。但是合議庭的受命法官古振暉不認同判決理由,在判決書後附「不同意見書」,也創下一個判例。
二審法官推翻一審認定的「其他非法之方法」,認未達類似暴力、脅迫程度,判定陳菊當選有效。二審法官強調從立法沿革及立法理由來看,誹謗、抹黑等非法競選行為,未被列入非法之方法,應為立法者有意省略不予規範。
昨天宣判的走路工案,法官認定發放造勢活動走路工屬「工資」,馬上又引起藍綠陣營的口水戰,讓這場定讞的選舉官司,又引發另一個爭議話題。
走路工案尚未定讞,而黃俊英控告走路工記者會的參與者陳其邁、管碧玲、蕭裕正等人涉嫌誹謗及違反選罷法部分,原本獲不起訴處分,黃俊英聲請再議,高雄高分檢發回重查,是否會有變數,另創高潮,也值得觀察。
走路工事件不但影響市長選情,也是一連串市長選舉官司的起始,判決結果,彷彿告訴國人,一切都是鬧劇一場,司法界好像又拿皇后貞操開了個大玩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