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战日本投降书以及各国代表签字(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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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 书



重光葵 受命代表日本天皇及日本政府



梅津美治郎 受命代表日本皇军将领总署



麦克阿瑟盟军最高统帅



美利坚合众国代表



中华民国代表




联合王国代表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邦代表




英联邦澳洲代表




加拿大自治代表




法兰西共和国临时政府代表




荷兰王国代表




英联邦新西兰政府代表




投降书全文

  我们, 谨代表日本天皇、日本政府及日本皇军总将, 兹此接受一九四五年七月廿六日由美利坚合众国政府、中国政府及大不列颠政府于波茨坦协定所拟订的四个条款, 和及后由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邦提出的附款, 上述四强下称为同盟国。

  我们兹此宣布日本皇军总将, 所有日本陆军部队以及所有日本辖下地区的武装部队向同盟国无条件投降。

  我们兹此颁令所有日本辖下地区的武装部队以及日本人民立即停止任何敌视行为, 以便处理及援救受损船舰、战斗机, 军用及民事财产以及必须遵循由盟军最高统帅的指示及由他监督下由日本政府所颁布的所有法令。

  我们兹此命令日本皇军将领总部立即向日本陆军部队以及所有日本辖下地区的武装部队的各司令官指令(他们)必须自发性无条件地投降, 确保所有部队受他们监管。

  我们兹此颁令所有民事、陆军及海军官员必须服从及遵守由盟军最高统帅所宣布的声明、法令及指令而使投降(条款)能落实于他们或他们的职能中。除非由他(官员)提出告退或呈辞外, 我们会如旧保留以上官员的原有职级以及会继续(派遣他们)执行非战略性任务。

  我们兹此保证遵守波茨坦协定所拟礼待天皇, 日本政府及其继任者的条款, 无论任何法令及采取任何行动必须得到盟军最高统帅的指令或由同盟国拟定贯彻(波茨坦)协定的制约。

  我们兹此命令日本政府及日本皇军将领总部立即释放由日本国拘留的所有盟军战俘及本国的离心分子, 并给予他们提供保护、医护, 照料及直接运送至(盟军)指定的地点。

  天皇内阁及日本政府必须服从盟军最高统帅将制定实行投降条款的步骤行政以治理国家。

  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于日本国东京湾签署, 第0904号。

  由美利坚合众国、中华民国、联合王国、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邦以及其他对日本国作战的战胜诸国 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于日本国东京湾授降, 第0908I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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