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者有其田——关于将农村土地所有权回归农民的呼吁(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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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中国公民,我们向中央政府和社会各界郑重和强烈呼吁,将农村土地所有权回归给农民。

数千年来,农业及其依靠土地为人类提供最基本产品的农民一直是人类及其文明得以延续和进化的基本支撑。由此,土地及所有权的状况和归属也成为反映和决定人类兴衰的主要尺度。同时,由于土地是农民安身立命的凭借,耕者有其田也一直是农民代代相传的理想和诉求,其实现与否和程度大小也构成了影响人类历史、现在和未来的主要变量。从时间的宏观维度上看,包括中国历史在内的人类史至今已经证明,当农民普遍和持续拥有其耕作土地所有权时,历史就表现出稳定、兴旺和发达;反之,历史就表现为动荡、萎缩和退化。这些在未来也必将得到持续的证明。所以说,解决好农民的土地所有权问题,既是历史的启示,也是现实和未来的要求。

土地作为最基本的物权,为人类个体的财产权的实现和保障提供着不可或缺和替代的物质支撑。离开了土地的所有权,个体的财产权就失去了物化的基础,必然面临着被虚无和剥夺的危险境地。现代人权理念虽不是建立在财产权基础上的,但财产权却客观上为人权的实现和保障提供着重要的支持。从某种意义上说,离开了包括土地所有权在内的财产权,人权将变得非常脆弱和难以实现,更谈不上保障,而个体的独立人格、自由精神乃至公民意识也无法存在。现实的中国虽然在宪法上规定农村的土地归集体所有,但在实际操作上却导致农民作为集体难以实现对土地的所有,集体所有变成了无人所有,进而变成了权力所有。大量的土地被非法侵占,数以千万计的农民被迫离开他们祖祖辈辈生活的土地,这不但使他们的人权受到广泛的侵害及生活陷入难以为继的危险境地,也使作为社会分工必不可少的农业职能的实现面临严峻的挑战。追根溯源,这一切都是由于我们在制度设计上对农村土地所有权没有明确具体的可实现的归属并造成了其事实上的虚置而导致的结果。所以说,农民拥有其耕作土地的所有权是实现其社会职能的纯粹自然的内在要求,也体现着人权的自然属性和社会表现。

中国是一个拥有13亿多人口的大国,并且人口总量在未来的一段时期仍将继续增长,需要巨量的以粮食为主要产品的农作物的供给。而我们可供耕作的土地非常有限,难以摆脱自然因素影响的农业产出也存在着诸多的不确定性,这使得农产品的供需成为长期左右和困扰我们的问题。虽然国际贸易可以提供一些解决,但是,面临错综复杂和难以预期的国际环境和地球生态,我们如把对农产品的供给建立在对外依赖的基础上,那将把我们国家和社会的安全置于非常脆弱和危险的境地,在战略上也是极不负责任的。所以,保持必要的和最低的耕地面积是非常明智的也是唯一的现实选择。

但是,我们面对的现实是,耕地总量在逐年减少并呈现加速趋势。十多年来大量耕地被各地政府以各种手段和名目急功近利和愈演愈烈的侵占和蚕食以及贪官污吏对土地及其衍生利益的无限攫取是造成这个局面的主要原因。另外,过去长期以来形成的对农业及农民的轻视、偏见和歧视以及对农业重获取轻投入的产业政策,再加上过度的城市化和工业化及其畸形的财富分配效应的误导,造成了农民地位的低下和不平等,造成了农业整体生产力及科技水平的落后、农业有效产出效能的增长迟缓甚至下降和可持续发展的严重降低,造成了农业劳动力及人才的流失,也造成了部分耕地的撂荒和广泛的耕地退化。严峻的事实是,离开了对其土地的所有权,农民无法在法律层面维护自己的权益,其对土地的使用权也在巧取豪夺中丧失殆尽。农民为了生存和子孙后代的延续已被迫起而反抗以保卫土地。愈演愈烈并遍及各地的土地争端已呈现暴力和失控的迹象。巨量并继续增加的失地农民和离地农民的存在也使社会愈益难以承受。所有这些长此下去必将危及社会的稳定、经济的发展和国家的安全。农村土地所有权问题已到了必须正视和迅速解决的时候了。

中国是一个大国,但人均资源水平却很低,通过国际贸易解决也难以甚至不可实现,这就决定了我们不可能走欧美发达国家历史上经济发展的老路(即使在这些国家也已开始对这种经济模式的检讨和改变)。改革开放以来,虽然我们在经济上取得了很大的改观,国家和社会也有了相当的进步,但是,这种表现为巨大能源与资源消耗和不惜破坏环境及生态、盘剥劳工权益、剥夺农民土地和公民居住权、大量国有资产流失、严重的贪污腐败及高外贸依存度的唯增长而增长的经济发展模式与过度的城市化和工业化,也造成了严重的和影响深远的的生态、社会和国家危机。这样的经济发展模式不但得不偿失和不可为继,而且已到了必须检讨和更改的时候。我们需要一次新的思想解放和观念更新,需要一场更为深刻的社会变革,需要建立一个立足国内、遵循自然法则和科学启迪、保持和促进生态平衡、尊重和保障人权、建立良好有效的政治经济文化的三元架构系统、实现社会和谐与正义的新的文明和发展模式。这是一场艰难的变革,将面临诸多的困难和复杂的变量,而稳定的农业将为其提供最为重要和必需的支持。

我们需要稳定和可持续发展的农业,而且比以往更为迫切。我们必须改变对农业的观念。不管技术如何进步,农业作为第一产业将以其不可替代的职能一直伴随人类的存在而存在。而且,人类进化到今天已要求农业提供更多的职能,即它不仅提供我们所需的农产品,还要提供良好的生态系统,包括植被恢复、水土保持、沙漠治理、丰富的水源、生态平衡和生物多样性的维系,以及大量的就业。对其的评价,已不仅仅是经济、技术,还应该包括安全、环境和人文等。所以,我们应该树立大农业的观念,农业将以其广阔的发展空间愈益起到重要的不可替代的作用。

农业需要承担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为重大和持久的责任,而这种责任则主要需要通过农民的担承和作为来实现和落实。没有权利,就无法履行义务和承担责任。要想让农民承担责任,就必须赋予农民相应和必需的权利。其中首要也是最为重要和迫切的是赋予农民对其土地的所有权,这是促使农民承担责任和实现其社会职能的基本前提和充要保证。

有恒产才会有恒心。农民一旦拥有了对其土地的所有权,就会把土地视为其生存和子孙延续的基本物质手段,就会把依托于土地的农业作为代代相传的职业。这一方面会促使农民从长远利益考虑而克服短期行为,另一方面促使农民增加对土地的投入。其结果是,农民将大大加强对土地的精耕细作,更加自觉的对农业科技的学习、吸纳和采用,更加注重生态平衡和水土保持,更加注重对土地效能的呵护,更加注重农产品的安全,更加关注农产品的价格和有效产出。同时,对应于分散耕地的分散的农民,出于个体利益的考虑也会建立广泛的协作或合作以面对和解决他们作为个体或家庭无法解决又必须解决的共同问题。这种根基于个体权利和共同利益需求基础上的自主、真实、有效和持久的协作与国家和社会的支持相结合将使得农业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系统能够有效的建立起来并发挥作用。另外,农民一旦拥有了土地的所有权,由于土地自身的价值,农村社会保障系统的建立就将变得非常容易。最后,稳定的农业发展将使得社会对农业的需求得到切实和长久的保证。

同时,基于土地所有权基础上的广泛的协作或合作也将大大密切农民间的生活联系,使得普遍的有益的道德规范、社会伦理和共同规则得以产生、确立和发挥作用。这种自组织效应的发展,一方面将大大提升农民的公民意识和推动公民社会的逐步建立,这不仅为乡村自治提供了可能,也为整个社会的和谐和国家的法治和民主政治奠定了基础;另一方面也将使我们传统文明中的优秀部分得以重生,并通过对现代人类文明的反思、借鉴和发展,通过与社会各方面的联系,为更高文明的孕育和积淀开辟道路和提供养分。

中国的国情和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客观上决定了农业必须是一个劳动密集型产业,而大农业的理念和发展空间也将需要和吸引巨量的劳动力投入,这将提高农业的就业水平和对劳动力的吸纳能力,也将减缓城市的就业压力,为可持续发展要求下的工业结构乃至整个经济结构的战略调整提供支持和保证。

农民拥有了土地的所有权,就为阻止以土地为主要源头的贪污腐败提供了一道坚实的堤坝,将有效的压制土地及其衍生领域的贪污腐败势头,遏止政府的利益驱动行为,为政府职能的转变提供可能。

在大农业的理念下,农民是泛指从事非城市土地经营职业的个体,而与个体的居住地无关。土地所有权的赋予,也有利于吸引民间资本投资于大规模的沙漠治理、水土保持、植被恢复、江河治理等等农业的长效工程,并通过资本的物化为解决当前的流动性过剩提供了可能;有利于妥善解决失地农民的生活及再安置或合理补偿;有利于农业科技成果的研发和成果转移,并提高农业的整体科技水平,促使安全、低耗、低扰、高质、丰产的生态农业的发轫和壮大;有利于污染防治和环境保护;有利于有关农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具体落实和取得实效;有利于建立综合反映环境、资源、劳动力、资本、技术等要素的合理的价格体系和收入与付出和责任相平衡的社会经济结构,有助于可持续的科学发展战略的实现;有利于持续提高农民收入,逐步减少不合理的城乡差别和缩小贫富差距,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经济条件;农民消费和投资能力的提高也会推动国内市场的发育,有助于解决内需不足和减少外贸依存;有利于减少政府层级和节省财政开支,为建立有限、高效、廉洁、服务、法治和责任政府创造条件;有利于农民对社会和国家的认同和凝聚及国家的长治久安。

为了农民对土地所有权的有效行使,需要在法律上作出相应的确定和固化,并在诸如有关土地的用途、土地所有权的转移和继承、国家征用及补偿安置等方面作出明确具体和严格的法律规定,以防止对土地所有权的非法剥夺和转移,防止对土地具体用途的非法改变,防止土地兼并所导致的农民对土地普遍拥有的改变,防止土地的一再细分所导致的耕地面积的减少,防止出现破坏农业系统及生态系统平衡、危及环境和公共安全的行为。同时,国家也应继续加大对农业的扶持和投入,实行对农业产业的国家保护政策,通过财政和税收手段鼓励民间资本及科技手段对农业的投入,建立对农业的信息服务体系并引导农业的产出结构以避免其产出结构的不合理和大起大落,鼓励和支持非政府组织对农业发展、社区生活和乡村自治的广泛参与和发挥作用,进一步推动和落实村民自治以形成有效的乡村治理结构,尊重农民的公民权利并保障其在国家政治和公共生活中应有的平等地位和参与作用。

总之,将农村土地所有权回归农民,是改变农民命运的根本所在,是人权价值的体现,是国家的职责,是历史的启迪,是过去承诺的兑现,是当下和未来的客观需要,也是我们走向未来不得不迈出的必需的一步。同时,其改革本身也简单易行、相对公平、易见成效、意义重大和影响深远。让我们迈出这划时代的历史性的一步!

为此,我们郑重和强烈呼吁中央政府响应时代的呼唤和公民的诉求,启动中国的第二次改革,将农村土地所有权回归农民,并积极妥善地推动这一历史进程。同时,我们也呼吁中国公民和社会各界支持这一关乎我们及其国家未来命运的历史性变革。


签名者(征集中):

李  健(人权工作者 北京)
张祖桦(学者 北京)
杨卫光(公民维权自愿者 辽宁大连)
刘正有(失地失房农民 四川自贡)
赵  晓(北京科技大学经管学院教授、博导 北京)
夏业良(经济学家 北京)
胡星斗(学者 北京)
蒋品超(记者 美国洛杉矶)
姜力钧(独立作家 辽宁铁岭)
李方平(律师 北京)

冯正虎(公民维权自愿者 上海)
李洪宽(新闻工作者 地产开发商 美国)
陈永苗(律师 北京)
赵汉青(教育工作者 哈尔滨)
曾建元(台湾中华大学行政管理学系助理教授 台湾新竹)
王跃明(自由职业者 成都)   
张耀杰(学者 北京)
刘晓波(自由撰稿人 北京)
刘京生(自由职业 北京)
林  玉(笔名:鲁宁平)(中国百姓喉舌网站长 自由撰稿人 山东济宁)

翟林华(安徽师大退休教师 芜湖)


二零零八年元月三日

注:
1、该呼吁将广泛持续征集中国公民的签名支持,直到农民获得土地的所有权为止;
2、请大家广泛传播并帮助征集中国公民的签名支持;
3、请签名支持者签署合法姓名,并附加本人职业和居住地行政名称;
4、签名信箱:nctdsyqgnm@gmail.com    nctdsyqgnm@hotmail.com
5、请不要重复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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