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重国籍和第二忠诚
鸟歌
最近,在北京开的“两会”上,又有几个不消停的主儿,提出了双重国籍的事儿,其意图非常明显,就是故意给百忙中的中央领导同志添堵。
其实,双重国籍的事儿, 并不像统一台湾那么重要和紧迫。建议人大政协把这事儿先放一放, 把重点放在奥运和台湾问题上, 省得喧宾夺主。
现如今,在全世界190多个国家里,有70多个国家承认或接受双重国籍。在这70 多个国家里,不包括“大清国”。“大清国”的《国籍法》中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中国公民有双重国籍”、“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 。这一明确的规定,给那些想脚踩两只船,想要双重国籍的主儿, 设置了很大的麻烦。
俺在想,就现在的国内外的革命形势来讲,还不成熟在中国搞什么双重国籍。比如说,现如今的台湾还没有统一,那帮搞台独的孙子,一听北京这边同意了双重国籍, 正好利用这个话题说事儿,大做文章。这一来,搞得外交部的发言人又要出来多喊上几嗓子。从这点上讲,俺个人认为,那几个搞“双重国籍”提案的人,肯定不是什么好鸟。建议中组部好好地找丫的那几个主儿谈谈, 别是混进两会的敌对势力。
俺个人觉得, 其实,对于获得外国国籍的人有两种忠诚:第一忠诚就是对他的所在国要忠诚,尊重和遵守那里法律法规,交税纳税。周恩来以前讲过,鼓励中国侨民忠于他们的所在居住国。第二忠诚就是对他的原来的居住国要有爱心,回报心, 那里毕竟是他原来的祖国。 就像一个嫁出去的女子,既要忠于婆家,也不能忘了娘家的养育之恩。
话又说回来了,并不是所有的嫁出去的女儿,都能记得娘家的养育之恩。也并不是所有加入了别的国家的国籍的中国人,都还想继续保留中国国籍。所以从这角度来讲,双不双重国籍的事儿,并不是一件大不了的事儿。想家的走到哪里都想家, 不想家的人,就是呆在家里, 心里也是在想着法子,怎么才能从这个家门溜出去。
所以,双重国籍只是一个形式, 其实内容才是重要的, 要达到外延和内涵的统一才是问题的关键。中国正在发展,许多地方都在接轨,但是双重国籍的接轨还是先缓一缓, 免得操之过急, 搞得节外生枝, 胡哥和大宝的闹心事儿多着呐, 比如说,反腐败,打假,研发可再生能源,如何让海军冲出第一岛链,发展第四代重歼 和中国的第一个航母战斗群, 哪件事不比这双重国籍的事儿重要。
赶明个儿有空, 俺一定要给中国的人大写封信,建议下次开会时,叫那几个送双重国籍提案的人别再来了,省的浪费中国纳税人的银子。要是怕名额闲着,就弄几个能提出点儿高“技术含量”提案的主儿过来开会,这样久而久之,咱不就能和老美议会提案里的“技术含量”接上轨了嘛。
2008-03-06
小资料:有关双重国籍信息
在全世界190多个国家里,有70多个国家承认或接受双重国籍。在这70 多个国家里,不包括中国。
不少国家会根据国情对双重国籍做出附加条件,比如国际通婚子女在成年后必须选择一种国籍等,而且一些国家也会以国际公约或双边合约,来具体解决双重国籍中的问题。
加拿大现行「公民法」承认双重国籍(Dual Nationality),即取得他国国籍的加拿大人仍可保留加拿大籍,除非自行申请放弃加国国籍而获公民法官核准。如果是海外出生的移民,很可能就具备双重国籍身份,即使是加拿大出生的孩子,长大后在他国生活,取得他国国籍,加拿大也承认其双重国籍。但由於中国国籍法不承认双重国籍,所以现时当拥有加拿大公民身份后,中国国籍便自然丧失。
美国的政策是默许双重国籍情形的存在,法律没有涉及双重国籍、或要求一个人选择一个或另一个国籍的问题。但是因为双重国籍所可能产生的一些问题,美国政府对其采取不鼓励的态度,尤其在最近大力加强归化入籍,强调效忠国家利益的时候,更注重公民对国家的忠诚度。
双重国籍是国际上许多国家普遍默许认可的一种方式。大多数国家不承认自己公民因获得外国国籍而丧失本国国籍。例如法国人不论以何种方式取得外国国籍,法国仍视之为本国国民。
阿根廷承认双重国籍,并与西班牙、菲律宾、意大利等国家签有双重国籍协议。印度、印尼等发展中国家陆续推出双重国籍法。有些国家承认的方式是不同的,比如:1) 德国对海外出生的人就允许拥有第二国籍,本国出生的就不可以。2) 还有澳大利亚,你有几个国籍都可以,但澳大利亚必须是最后一个。凡违背此条款者都将是为主动放弃本国国籍。
中国的《国籍法》中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中国公民有双重国籍”、“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
在国际私法上,区别本国人和外国人的根本标志是国籍。如198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31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外国人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不具有中国国籍的人。这里的外国人是指具有外国国籍的自然人,也包括无国籍人。
在国际公法上,国籍是自然人对某国负有忠诚义务的根据,也是国籍国对其行使外交保护的根据。多重国籍者可能要对多个国家负有忠诚义务,这往往会给他带来许多麻烦,特别是在战争时更是如此。如果其两个国籍国之间发生战争,则无论他选择忠诚于哪一方,都会被对方视为叛国行为。无国籍者没有这些忠诚义务,但当其权利在某个国家受到损害时,将得不到任何国家的外交保护。
每个国家都根据自己的国籍法,来确定哪些自然人具有本国国籍。这似乎不会产生冲突。但实际上,由于各个国家赋予国籍的原则不同,有人可能具有多个国籍,有人可能没有国籍,因而产生国籍上的冲突。在国际私法上,一个人同时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国籍的情况,称为国籍的积极冲突;一个人没有国籍的情况,称为国籍的消极冲突。如果某一法律关系中,需适用当事人的本国法,那么,在积极冲突的情况下,就需要确定以他的哪一个国籍为准;在消极冲突的情况下,由于当事人没有国籍国,就要确定应适用什么法律。
国籍的积极冲突与消极冲突的发生,是由于各国对于国籍的取得、丧失和恢复的规定不同。
国籍的取得:
(1)生来取得。即因自然人的出生而取得某国国籍。有的国家采血统主义,即当事人以其父母的国籍为国籍;有的国家采出生地主义,即自然人具有其出生地国的国籍。血统主义又有双系血统主义(自然人出生时,须其父母双方均为本国公民,其子女方取得本国国籍)与单系血统主义之分。出生地主义中,对出生地的认定标准也不同。比如,依英国法,凡出生在英国商船上的人,均为英国公民,而不论其出生时,该商船位于什么地方;而美国认为,在美国领海内的商船上出生的人,取得美国国籍。如果一艘英国商船停泊在美国港口,则在该船上出生的人即同时具有英美两国国籍。如果新生儿的父母不是英国或美国公民,其国籍国采血统主义,则他还同时具有父母的共同国籍,如果其父母的国籍不一致,则还可能出现四重国籍。
(2)传来取得,或称派生取得。国籍的取得不是基于出生的事实,而是由于嗣后的原因。
主要有两种情形:一是国内法上的原因,如归化(入籍),即当事人自愿申请取得某国国籍,或由于婚姻、收养而取得一国国籍;一是国际法上的原因,如领土变更(领土割让,国家合并)会导致该项变更所涉领土上的居民的国籍发生变更。? 发生国籍变更时,如果所涉国家对于国籍的取得与丧失的规定不同,也会出现双重国籍与无国籍的现象。如一国规定,本国妇女与他国公民结婚的,当然丧失内国国籍;而其夫方的法律规定,外国妇女与本国男子结婚,并不当然取得夫方国籍,则该妇女就成为无国籍人。如果双方规定相反,则该妇女就具有双重国籍。?
国籍的丧失:
(1)自愿丧失。又包括两种情形:第一,申请出籍,即原具有某一国国籍的自然人要求退出这一国籍。第二,具有双重国籍或多重国籍的人,从中选择一个作为其国籍,而放弃其他。
(2)非自愿丧失。包括由于婚姻、收养、入籍或领土变更等事实,造成自动丧失原有国籍。有些国家还规定可以剥夺国籍。
国籍的恢复:
因各种原因丧失国籍的人,在一定条件下还可以重新取得原有国籍。中国《国籍法》第13条规定:“曾有过中国国籍的外国人,具有正当理由,可以申请恢复中国国籍;被批准恢复中国国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
国籍冲突的解决:
即如何确定当事人本国法的问题:
1.对于国籍的积极冲突,各国冲突法多区分不同情况,采用下列方法解决:?
(1)如果当事人的两个或多个国籍中,有一个是内国国籍,则一般以内国国籍优先,即以内国法为当事人的本国法。因为每个主权国家均有权决定谁是它的公民,而没有义务屈从于另一国的相抵触的规定。
(2)两个或多个国籍均为外国国籍时,各国的实践不一致,主要有以下解决方法:
①当事人住所或惯常居所所在地国的国籍优先。
②按国籍取得的先后来确定。一种做法是取得在先的国籍优先。理由是既得权应受到尊重。但生来取得的多个国籍,往往同时取得,无先后之分。另一种做法是取得在后的国籍优先。理由是当事人有选择国籍的自由。但在生来取得的情况下,多个国籍可能同时取得,无先后之分。
③以与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为国籍国。这一方式更为合理,但判决上不如前两种方法确定且简便易行。确定哪一国国籍与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时,主要应考虑:当事人在哪一国出生,在哪一国拥有住所或惯常居所,在哪一国行使政治权利,在哪一国从事业务活动等。
有时还要考察当事人的主观态度,如他的日常行为与内心态度倾向于哪一国。
美国允许:
双重国籍是指一个自然人同时具有两个国家的国籍。双重国籍主要是由于各国法律存在的差异以及因种种情况产生的国籍变化而形成的。其最基本的差异一些国家在自然国籍确定上采用血统主义,而另一些国家则采用出生地主义。例如,美国采用出生地主义,即出生于美国的自然人,均取得美国国籍,而不问其父母的所属国籍。菲律宾采用血统主义,即一个人的父亲或母亲具有菲律宾国籍,该人就取得菲律宾国籍,而不管这个人是在何地出生的。这样,侨居美国的菲律宾公民在美国所生子女,即具有双重国籍。此外,由于结婚,被收养等其他原因,可能产生双重国籍。按照法律规定,具有双重国籍的跨国自然人,由于同时成为两个国家的公民,就会处于两个所属国籍的公民或居民税收管辖权范围内,由这两个国家对其来自全世界范围的所得征税,从而就会导致国际双重征税问题的发生。由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并不实行公民税收管辖,双重国籍引起国际双重征税问题并不突出。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主张采用一人一籍的原则,我国按照国际惯例,主张凡属双重国籍者,均可按自愿原则选择一个国籍。凡经批准加入中国国籍的人,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