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邀请又一天朋友讨论同性恋的问题
在开始讨论之前, 总结一下此前的讨论, 应该是有帮助的。 我就先总结一下, 如果你认为有遗漏, 或者不准确, 请提出来。 在前天的讨论中, 你所持的主要观点是同性恋婚姻合法化, 很可能造成一部分本来可以不是同性恋的人, 受到诱惑而成为同性恋者。因为同性恋不好!所以,你认为受了诱惑变为同性恋了,是不好的。这对他们的人权, 或者利益造成损害, 因此你不支持同性恋婚姻合法化。
而ICLL, 自由思考和我本人不同意你的这个观点。 恕我直言, 一来我们没有见到你提出什么有说服力的证据,来证明部分有同性恋倾向的人, 最终选择同性恋生活为什么就一定不好。 而且所谓同性恋婚姻合法化对这些人形成诱导, 导致部分人成为同性恋, 损害了他们的利益这个论述, 包含了许多假设, 也缺少根据。
如果你继续认为“有一部分人受诱导而成为同性恋, 这样对他们不好”, 而我们坚持“一些本来有同性恋倾向的人最终选择了同性恋生活, 没什么不好”, 那么讨论是很难进行下去了。 好在我认为在这个问题上, 我们或许能够取得一致的, 假如我们能够共同遵守一些普世的价值。
那么什么是这个普世的价值呢?
这个普世的价值就是在民主社会中, 我们应该保护每一个公民的最基本的人权, 包括了他们选择自己生活的权利! 如果我们同意这一点, 那么前文中所说的“好”与“不好”, 其实就不再是个问题了。 我们就应该相信那些成年的同性恋者,或者是受诱导而成为同性恋者的人,有自我判断的能力, 有对自己的选择负责任的能力, 他们做出了对他们自己最“好”的选择。
作为局外人, 凭什么可以对他们的选择说三道四呢? 凭什么判断他们的选择“不好”呢? 只因为他们的选择同你的不一样吗?我们反对耶教,正是因为耶教自以为掌握了绝对真理,处处对别人说三道四, 把自己的价值观强加于人。 为什么在对待同性恋的问题上, 你认为你有能力, 有权利帮助那些“即可能被拖下水的那部分”来作出决定呢? 为什么你为她们作出的选择“好”呢?
文革时, 几乎一切的书籍都成了大毒草, 成了禁书。 不能阅读, 四人帮的理由是读者可能会受到资产阶级腐朽思想的腐蚀, 受到封建残余的伤害。 今天还有谁会感谢四人帮为中国人民你作出了正确的决定,使许多人免于受到资产阶级腐朽思想的毒害? 如果中国政府明天禁止国民出国定居, 理由是出国可能受到伤害。 而这也的确发生在不少出国人员的身上? 有人被枪杀, 有人用枪杀人, 我们能同意吗?
再举两个极端的例子, 我们的黑人阶级兄弟, 一面倒地支持奥巴马,肤色指挥脑袋, 是否会对社会造成伤害? 有可能的, 而且非常可能。
美国耶教徒当年一面倒地支持极端耶教徒布什当选总统, 对社会造成了后果吗? 我认为是这样的, 而且后果非常严重! 那么我们是不是能够就此重新考虑黑人, 耶教徒的投票权呢? 当然不可能的, 也是不应该的。尽管我们认为他们的选择“不好”, 但是我们必须给予他们选择的权利! 这才是民主社会。
你多次强调 “从关于此议题第一贴我就表现得更关注于目前环境状态下还不是但可能是同性恋的那部分的权益,即可能被拖下水的那部分的权益.作为立法的讨论, 对潜在伤害的评估是必需的。” 其中暗示了同性恋婚姻合法化, 需要为一些人“被拖下水”而负责。 但同时 你也说不反对同性恋。 所以我想当然地认为你不会反对同性恋者住医院时,他的同性伴侣前往探视照顾吧;你不反对他们可以生活在一个屋檐下; 你应该也不反对他们共同出席公司的年度晚宴;你也许不反对他们共同出席养子的毕业典礼; 总之你不反对他们以伴侣的身份出现在公共场合, 是吗?
如果是这样, 那么你是否可以解释一下, 为什么他们的法定关系被称为“重要的伴侣”时不会对那些可能被“拖下水”的人造成影响, 而因为家里的保险箱里有了一纸结婚证明, 就开始对那些可能被“拖下水”者的增加了影响呢? 其实他们争取的不过是平等的权力, 能够在伴侣躺在手术台上的紧急情况下,作为亲人签下手术的授权书;她们不过是争取能够相互继承财产;怎么就会把其他人拉下水呢?
曾几何时, 白人同黑人的婚姻也是不合法的。 如今早已不再引起广泛的注意了? 这是因为黑人同白人的结合, 受到了法律的保护, 没有什么值得争议的了。 正是因为同性恋者受到歧视, 不能名正言顺地结合。 而物不平则鸣,他们争取自己的权益, 引起了无数的诉讼,举办游行。 吸引了无数的报刊杂志, 电影电视的版面。 这一切, 难道不是更多地引起了那些可能被“拖下水”的人的注意吗? 如果同性恋婚姻合法化, 社会上减少了无谓的争吵,媒体上减少了同性恋者的曝光率, 对其他人的影响岂不是反而减小了?
你的另一个观点是,“我从来没有明确表态反对同性婚姻,我的态度是慎重处理立法问题,换言之,走一步看一步,不要操之过急。如果投票,我可以告诉你我的态度是弃权。我也明确申明不反对同性恋---注意这和支持立法的差距。”。 要慎重的说法, 永远是有道理的。 但问题是, 在什么样的情况下, 什么时候才能达到你所说的没有危险, 或者危险很小呢? 怎样才是足够慎重了? 我个人认为在美国这样的宗教保守势力如此强大的情况下, 这个“足够慎重”的条件是永远也不会满足的。 这个慎重最后必然成为“不”的托辞。
想想当年改革开放, 风险比这个同性恋基因合法化要大许多吧, 要求慎重的声音, 也很响亮。 如果邓小平先生, 也主张要非常慎重的话, 我们多数人恐怕不会参加今天的讨论了。
欧洲的部分国家, 比如荷兰同性恋合法化业经数年了, 现在同性恋登记结婚的比例占结婚总数的2.5%。远未达到5-10%的同性恋人口的比例(引用你的数据), 你所担心的一部分人被“拖下水”的情况似乎没有发生。加拿大前几年同性恋婚姻合法化, 也没有听说加拿大同性恋人口有什么突飞猛进。 美国前年麻省同性恋合法化,还是没听说同性恋者有什么快速增长。 今年加洲步麻省后尘, 如今还面临着一个全民公投。如果我们假定这个同性恋婚姻合法化的速度不变, 全美五十个洲同性恋全部合法化时, 大概要化一百年时间, 是不是够慎重了呢?
前几天看新闻,那对年龄加起来有171岁,相爱55年的同性恋的情侣。 有情人终成眷属。 照片上, 她们一人喜极而泣,另一人则开怀大笑 (哪位飞机朋友帮助贴一下图)。 如果不是多年的压抑, 没有多年的等待, 是很难有此真情流露的。 这张照片令人感动,为她们高兴, 为她们祝福。
如果我们更加慎重, 让她们再等55年, 是不是太残忍了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