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请润涛阎先生释疑:人治社会,公民是否可不遵守职业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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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润涛阎先生说“道德没有评判标准”。
假如法律规定偷300元可以判刑,那么请先生说偷299 元是对,还是不对。
中国法律要求父母必须扶养未成年子女(强制性的),没有对孩子教育的要求(非强制性),如果父母有能力而又不让孩子上学,请先生说对还是不对?
法律并没有规定对搞别人老婆(通奸)的奸夫作何处罚,那么请先生说搞人家老婆是对,还是不对?
如果一个父亲和自己的女儿(大于18岁)通奸,法律也没有规定要处罚,请先生说,是对,还是不对?
如果一个学生剽窃别人的科研成果而发表论文,法律没规定如何处罚。请问是对还是不对?

还可以举出许多。 

如果先生对这几个问题有一个认为是“对”。那我可以承认“道德没有评判标准”。如果你认为都不对。那么这些属于道德范畴的事还是有“评判标准“的。

2. “以道德为标准就是人治社会,以法律为标准就是法治社会”。
那么请问中国现在是人治还是法制社会?如果是“人治社会”,那么说,中国是以道德标准治理社会了。中国社会道德水准是很好了。美国是什么社会?如果是法制社会,那么在美国就“也”没有公认的社会的“道德评判标准”。在封建时代,法律规定皇帝可以有三宫六院72妃。如果严格以此法律为标准,看来就是“法治社会”了。

3. “社会道德必然服从于法律。只有当某些法律违反了人民对人性、公道和公平的认知,人民才要求更改法律条文。”

这句话本身逻辑不通。什么是社会道德?就是“人民对人性、公道和公平的认知”。[社会道德=人民对人性、公道和公平的认知]。那么原话就可以说成[“人民……的认知”“必然服从于法律”]。

是[法律必须服从于人民……的认知],还是[“人民……的认知”“必然服从于法律”]? 我看是前者:[法律必须服从于人民……的认知]。 如果法律不符合(服从)社会道德, 法律必须改!有没有[人民……的认知因不服从于法律,而要求更改“人民…认知”的先例吗?

4 “在法治社会,人性、公道和公平是立法的依据"
其实,你这里的“人性、公道和公平”大概还是指人们公认得行为准则,是道德(范畴)。看看,又有了公认的“评判标准”――――如果不是公认的,那就有多种(可能矛盾的)准则,而立法该用那种“依据”呢。 总之,那么你是承认道德是立法的依据,就是说:立法必须服从道德。而不是道德必须服从法律。

什么是“人性”? 是孔夫子“食色,性也”,还是范跑跑的为了“自己逃命可以不要老娘”。这儿,孔夫子的人的基本属性是人的“本能欲望”,即人的动物性,人的动物性的展现就是丛林法则,立法是要限制这种人性呢,还是要鼓励这种人的属性? 请问有没有那一条法律是为了规定“逃命”而立的(必须逃命,或必须先管老娘)。当人性和公平有了矛盾时(常常是这样的),立法的依据又该怎么办。什么是公平? 是平均占有社会财富吗?那不是要立法“打土豪,分田地”吗。是言论公平吗?假如我要美国大报刊刊登我的某种观点,如果是因为和他们的观点相左不给刊登,这还算公平吗?当然如果我有钱,自己办报,事情就可以公平了。问题是我没有哪样的财力呀。 我想可以不可以立法来解决“我这穷人言论公平的社会问题”呢?

5. 最后,请润涛阎先生解释我的疑问:在目前先生认为的中国的政治环境下,应该提倡范跑跑的作为和言论,还是反对呢? 因为这是我们讨论问题的起点。


来源: 润涛阎 于 08-06-07 07:21:26
道德没有评判标准,唯独法律有统一标准。以道德为标准就是人治社会;以法律为标准就是法治社会。

在人治社会,道德只是约束被统治者。皇帝搞几千宫女时是不考虑与农民光棍享有相同道德标准的!

在法治社会,人性、公道和公平是立法的依据。有了法律后,社会道德必然服从于法律。只有当某些法律违反了人民对人性、公道和公平的认知,人民才要求更改法律条文。

关键:人治是靠道德;法治是靠法律。虽然人治社会也有法律,但那是可以被统治者随便践踏的;法治社会也有道德,但要服从于法律条文


来源: hisun 于 08-06-06 19:27:00是社会道德引导法律的建立,还是立法引导社会道德的变迁?

“法律大于道德,乃人类常识”------
是社会道德引导法律的建立,还是立法引导社会道德的变迁?
法律是建立在公共道德之上。没有人们道德的进步,就不可能更改法律。法律永远是滞后于道德的变化的。例如,先有社会对同性恋的普遍认可,才能有关于同性恋的立法。在人民没有对妇女的选举权的普遍认可以前,能有立法保证妇女的选举权吗?怎么能说“法律大于道德”呢?
另外,你是说在目前你认为的中国的政治环境下,应该提倡范跑跑的作为和言论, 还是反对?


来源: 润涛阎 于 08-06-06 17:22:11
只有法治社会,公民才有遵守职业道德的义务。否则就是州官放火,百姓不能点灯。很少有人懂得这个道理。
当法律的尊严被当权者随意践踏,贪官污吏搜刮百姓,百姓没有遵守职业道德的义务。

法律大于道德,乃人类常识。

法律都管不了执政党,党大于法,要求百姓遵守职业道德的道理何在?

先解决“有法不依”、“政令不出中南海”的大是大非问题,恢复法律的尊严,然后才考虑百姓的职业道德问题,比如范跑跑的教师职业道德。

而我们绝大多数海外华人,扮演了和继续扮演着助纣为虐的角色,恃强凌弱,千方百计为贪官污吏涂脂抹粉,而对无权无势者大打出手。这是海外华人的悲哀,不是荣耀。

当然,如果你本人就是贪官污吏的后代,那你的行为当然可以理解了。但我不相信有如此多的贪官污吏的后代在海外。所以,多数人不懂得法律高于道德的原理。秉承了欺软怕硬恃强凌弱、见州官放火给予理解,对百姓点灯绝不容忍的贱骨头恶习。

如果这是中华民族的特色,那就表明:中华民族是个欺软怕硬恃强凌弱的贱骨头民族。否则,没有其它解释。但润涛阎认为中华民族不是这样一个民族。

希望不明白这个道理的早日醒悟,从这种贱骨头思维中走出来,为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而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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