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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不“杀”?巨贪、高官被判死缓引质疑
对巨贪该不该“慎杀”
4月30日,武汉铁路分局原副局长刘志祥一案在宜昌宣判。宜昌中院以故意伤害罪、贪污罪、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万元。
此前,坊间对本案判决结果多有猜测。死缓结果一出来,民间议论激烈,网络上引发“是否判轻”的热议。至今围绕本案讨论的焦点是:刘志祥“雇凶杀人”该不该判死刑?涉案4000多万元被判死缓,量刑标准是不是轻了?该不该对贪官慎杀?
判死缓是否太轻
刘志祥曾先后任汉口火车站站长、武汉铁路分局副局长。今年3月16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贪污罪等罪,刘在宜昌市中院接受了审理。
法院审理后,判决刘志祥犯贪污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 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万元;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万元。同时判决对被告人刘志祥4000余万元的非法所得予以追缴。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刘志祥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与之前所有获罪判“死缓”的贪官宣判词一样,刘志祥案的宣判词也有几句耐人寻味的话:“刘志祥犯罪金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恶劣,后果极其严重。被告人刘志祥在本案中能主动交代自己贪污、受贿的犯罪事实,并积极检举揭发他人的违法犯罪行为,赃款赃物全部追回,具有自首、立功等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法定情节,对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要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所以,虽然犯罪数额巨大,还有雇凶杀人的罪行,刘志祥最终领回了“死缓”判决。从法理上讲,死缓也是死刑的一种,但在执行方式上有所区别。从实际情况看,绝大多数的死缓犯在两年后都被减为无期徒刑,或者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死缓犯因故意犯罪被执行死刑的情形十分罕见。因此,“死缓”与死刑比起来,可谓一生一死,天壤之别。
对此,有评论质疑,对巨额财产的来源,刘志祥讳莫如深,怎么能算是“主动交待”?其次,所谓“积极检举揭发他人的违法犯罪行为”难以成立。刘志祥一直在包庇违法犯罪者,何来检举揭发他人违法犯罪行为的“立功表现”?
针对此案的判决,多位武汉铁路职工向记者表达这样的意见:“判得太轻。”而网络上也有热议,多数网友认为判轻了。一个帖子这样写道:“《刑法》规定:受贿10万元以上,情节特别严重的可判死刑,4000多万是多少倍啊?就算他自首立功减了刑,但雇凶杀人是‘故意杀人罪’啊,而且杀的是举报人,还不算情节严重吗?”
“雇凶杀人”是否该判死刑
刘志祥案是由“雇凶杀人”突破的,法院对其判决是否过轻,争议之一就在于“雇凶杀人”够不够判死刑。
同为“雇凶杀人”,刘志祥案让人联想到此前被执行死刑的亿万富翁袁宝璟一案。
对比两案“雇凶杀人”情节,有人质疑:“袁宝璟三兄弟也是因为雇凶杀人,虽然提出要向国家捐500亿元,而且也要检举他人,都没有保住三条命,他们与刘志祥应是有可比性的。”
记者注意到,判决中刘志祥雇凶杀害高铁柱,是以“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的,“故意杀人”与“故意伤害”的两字之差,使判决结果发生了质的变化。对此,法院认为,刘志祥没有主观杀人的故意。
判决中的刘志祥“雇凶杀人”民事部分诉讼,被害人家属邓以华已经在宣判前,在法院主持下,与刘志祥就故意伤害附带民事赔偿部分达成调解协议。记者联系到邓以华,邓以华确认已达成调解,但对赔偿数额的问题予以回避。
贪污多少钱才能判死刑
刘志祥案的判决,再次引发人们对“贪污多少判死刑”的争论。
刑法规定,个人贪污或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没收财产。根据这一规定,贪污10万元以上的可以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缓、死刑。而有期徒刑最高15年。
贪污多少判10年?多少判死刑?目前并没有明确的司法解释。
那么,什么样的情况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可判贪官无期徒刑、死缓或死刑呢?
2000年,江西省原副省长胡长清因受贿500多万元而被判死刑。此后,这个标准越来越宽松,深圳海关原关长赵玉存受贿900多万元被判无期徒刑;2004年3月,“安徽第一贪”尹西才被判死缓,涉案金额已达2000多万元。而其后被判的大贪官们,动辄受贿就是几百万、上千万元,贪污受贿数额巨大,最终大部分被判处无期或死缓,如国土资源部原部长田凤山、黑龙江省政协原主席韩桂芝、绥化市委原书记马德等。
刘志祥的涉案金额,已达4000多万元,在副厅级官员中的贪污受贿金额中,名列前茅,但最终被判死缓,让不少人生出质疑:法律是不是对贪官越来越宽容了?
对此,有评论呼吁,是不是该给经济犯罪的死刑定个规矩,尽量少些“死缓”,以维护刑法的尊严。该评论指出:“其他犯罪,大多杀无赦,为何经济犯罪就要赦免了?莫非法律面前,暴徒活该处死,而贪官就该活命,即便有命案在身的贪官,照样保全性命?”
贪官量刑有“慎杀”趋势吗
从一份2004年以来的贪官案件量刑统计中,记者发现了一些特点:这两年多来,不少贪污数额达到百万甚至上千万的贪官,几乎都被死缓化了。
贪官量刑表(2004年至今)
姓名 职务 贪污受贿金额 处理结果
毕玉玺 北京市交通局原副局长 1304万元 死缓
田凤山 国土资源部原部长 503万元 死缓
韩桂芝 黑龙江省政协原主席、省委原副书记 736万元 死缓
刘方仁 贵州省委原书记 677万元 无期
黄亦辉 深圳市民政局原局长 1660万元 死缓
王雁 山东省青岛市原市长助理 496万元 死缓
马德 黑龙江省绥化市市委原书记 600万元 死缓
高勇 成都市委宣传部原部长 955万元 死缓
丁乃今 黑龙江省鸡西市委原书记 620万元 死缓
丁云 云南红塔电视台原台长 446万元 死缓
杨志达 湖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原局长 295万元 无期
李友灿 河北省外经贸厅原副厅长 4744万元 死刑
温梦杰 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分行科技处原处长 1505余万元 死刑
这一现象,从某种程度上体现了执法部门对于经济犯罪的慎杀趋势。事实上,从“安徽第一贪”王怀忠,到海南“中国金融第一案”,再到贵州原省委书记、人大主任刘方仁案等一系列大案要案,相关主犯均以死缓或无期徒刑作为终审判决,他们涉案金额少则几百万,多则数亿元,而且都有“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但巨贪官员无一被判死刑。
在今年的全国两会上,就有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提出:对于经济犯罪的腐败分子,可以考虑不杀。
“死刑的废止是一种历史的必然,中国目前不能全面废止死刑,但应当将死刑适用的范围控制在罪行极其严重的暴力犯罪内,对于经济犯罪可以考虑废除死刑。死刑对于贪污受贿的犯罪人具有威慑力是无疑的,但不能夸大这种威慑力,从刑罚功能角度分析,并非越严厉的刑罚就能越有效地预防犯罪,合理、不可避免、及时的刑罚,才是最有效的刑罚。”上海社科院法学所萧中华教授如是说。
也有部分专家认为:现在很多人呼吁用重典。惩治腐败分子时刑罚越高越好,死刑也在所不惜,有些腐败分子“不杀不足以平民愤”。但是,从目前情况看,重典只是惩治腐败,并不能防止腐败。腐败之所以发生,是由于现存制度有漏洞,不能将制度的缺陷所造成的结果,全由个人承担。现在最重要的是加强制度建设,亡羊补牢,而非提高刑罚,乱用重典。
但是,也有不少人质疑: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慎杀”原则为什么先在经济犯罪上应用?靠死缓能否惩治经济犯罪?在当下不少审判贪官的司法实践中,这种“法外施恩”的思维已经逾越了“嫌犯并非主观故意”、“未造成特别严重的社会危害”等先决条件。现在“认罪态度较好、有自首情节、赃款已大部分追缴”等等因素,往往变成贪官免死的法宝。执法机关这种做法,难免让老百姓感到执法者有为贪官开脱的嫌疑,从而对反腐失去信心。
更有一些专家担忧:一个接一个贪官被判死缓,长此以往,贪官腐败可能会更加肆无忌惮,法律上的死刑,将失去了对贪官们的威慑力,更会使群众对法律的严肃性和公正性产生怀疑和动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