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是法治还是人治
今天前我介绍了与两个大公司之间的官司,本来是黑白分明的案情,尽管对方耍各种花样,那只是说明美国商业界、高科技界的尔虞我诈、你偷我抢。为了利益而不顾道义、信誉,是人类历史上司空见惯的事.
无论对方如何算计,我们在案中把事实确立起来了,对方的过错甚至远远超过原先所预料的。比如说他们在起诉之后继续侵权,而他们提供资料最后发现还是存在虚假,等等。我的主打律师的水平经验应该说比对方强---他斯坦福大学法学院毕业,极为聪明、反应敏捷、也极为认真,据他说从未输过,而我的案子这么明显,曾给多个律师楼研究过,都认为是抓死猫。但最后,我居然全败。为什么?这就是美国人治的结果—法官为所欲为,法律如同一张废纸。这是美国的制度决定的。
首先,无论法官如何判案,无论判决如何恶毒(英文MALICIOUS)、错误、制造多大的社会危害,如何违背法律、道德,他们都有绝对的司法豁免权。这个豁免权在美国宪法里并没有规定,是法庭自己赋予自己的,目的据说是为了保证法官能够无所畏惧地独立办案。第二,在美国的法庭上,一个案子的审理由一个法官负责,因此这一个人就掌握了整个案子生杀予夺的权利。第三,法官之间又是一种互相维护的关系,所谓官官相护。第四,美国三权分立,行政与立法根本管不了司法。
所以,美国的法庭是绝对的人治。因为,法官是人,而这个人、而且只有这个人决定一个法律问题的结局。也就是说,你能否得到公正,完全取决于一个个人的品格和取向-----任何人都是有感情、有各种取向的。就像贺梅案,它的主审法官据说是当地有名的好法官,清正廉明,有口皆碑。但轮到那个贺家的案子,他就开始歪曲事实、忽略证据、违背法律,我们说那是阶级民族情绪所致。
我曾经跟一个律师讨论为什么法官会抛开法律行事。他说,要知道打官司也是一种政治活动(POLITICAL ACTIVITY),是政治生活的一部分,涉及到各种利益,也是利益的重新分配。这个说法让我茅塞顿开。因此,所谓美国的社会正义与法制都是政治生态系统的一个环节,也是为政治服务的。
最初的时候,我的官司取得了一次重要胜利,当时法官显然不知道原告、被告之间力量是如此悬殊,基本上是公平的,所以对方稍微不当的行为(在文件中想玩文字游戏)还主动批评。到后来,对方明显的说假话都视而不见。对方反正有的是资源,不断制造事端,递交很多文件,动辄几百页。有次法官说:我们有时议论这个案子,不知道谁应该赢。
跟S公司这个案子,我们发现他们还在继续侵权后,提出修改起诉,增加内容。按正常情况,他们以前向法庭表示已经停用,结果没有,明显是欺骗,法庭一般会震怒。可是我们的申请递交上去,却被法官断然拒绝了,反说你怎么早不提。实际上我们是刚刚拿到对方交出的证据,发现继续侵权后,在几天之内就提出来了。所有的案例都显示,应该允许增加起诉内容,而且我们希望增加的内容根本不需要更多的取证。回头看,法官已经明显歪了,但那时我还继续相信法庭会公正—毕竟这是美国联邦法庭,它的判例就是美国的法律啊。
然后S公司发了三个总结评判(SUMMARY JUDGMENT)的动议。所谓总结评判就是说案子事实没有争议,不需要审了,一方直接获胜。根据法律,在有任何事实争议的时候,是不可能总结评判的。对方提出的动议里,忽略很多对他们不利的事实,然后捕风捉影,说应该撤诉。我们在反对意见中,把对方的那些证词、证据全都一条条列出来,写得清清楚楚。跟我一直有联系的一个600美元一小时的专业知识产权律师看了之后,说这不把他们钉在板子上了吗?
轮到总结评判听证那天,我的律师拉着一辆小车带着几大箱文件去了。他西装革履、两鬓略带斑白、说起话来铿锵有力、条理分明,一看就是一副很有正气的样子。他说到每处,不时从文件箱里拿出一份文件,说明在资料的那一页。我坐在法庭最后一排观察。法官明显地态度偏向一边。对对方笑嘻嘻的,一转到我方,立刻就变脸了。首先他说我方的文件格式有什么问题,说不知道你们是怎么回事,然后说法庭没有责任到那么多资料里去翻证据(其实我们每一个引用证据的地方都说了在附件里的哪一页)。我方律师据理力争,特别叫法官看这个那个证据,还说明在哪一页。但法官对对方态度明显友善,而对我方态度生硬。我的律师尽量保持了他的冷静,但在法官那种带有敌意、逼问式的口气下,声音也难免出现颤抖。
出了法庭,站在旧金山的大街上,寒风吹拂,律师说他尽力了,蓝眼睛似乎带着闪着无奈。我一向很乐观,说你表现得很好,这个法官很聪明,他要判对方赢必须推翻现有法律,这么多事实在我们这一边,我看不出法官如何合法地判对方取胜,把我们的案子全部撤销。就连对方也都以为在侵犯版权方面,他们没有希望。听证后进行了一次调解会议,我的两个律师与调解人长谈了很久出来,告诉我,说我的官司完了,那个法官跟谁关系特好,如何如何。他们得到暗示,结果已经内定。我当时表示不可置信,我说说这种话本身可是违法的啊。法官有这么蠢吗?就算他要这样做,也不应该告诉别人。否则他是有麻烦的。事实这么明显、法律这么明显,对方怎么可能不战而胜。
过了好多天,法庭突然来了一道命令,判决对方全胜,我方的起诉撤销。但看命令签署日期,是在调解会议之后三天。这个判决下来之后,我是准备上诉的。我们先写了一个动议,要法官重新考虑,把他的法律错误和忽略的事实罗列出来。这时,对手开始给我们施加压力了,他们花了几百万律师费,我们想上诉先得出他们的律师费。结果是,我们在这种威迫下只好签了城下之盟。
后来,因为案子涉及我自己个人所有的知识产权,我个人开始参与官司,自己代表自己,而对方是极力阻止我的参与。对方提出要修改法庭的一个保护令,继续占用我的软件源代码,用于其他案子,我表示反对。因为按法庭的保护令,案子结束后60天内,必须把资料交还对方。所以,我写了一个动议,作为第三者,要求执行原保护令内容。我的动议被安排在一系列听证的同一天。
那天我去了法庭,法官一开始就说:“岳先生,其实是--岳博士--没有权利递交文件。”说道岳博士时口气中明显的不屑。然后他又说了一通。最后,从台上冷冷地看着我,厉声说:“你是米斯特岳”。我说是。他又说,你听清楚了,不准你递交文件,你没资格。我问到:“法庭的法律依据是什么?”他一听,那表情简直就像看到了外星人,八成在想这个中国人居然还敢反问我这个联邦大法官。他说道:“那就是法律依据,那就是我说的。”我是根据联邦民事程序24(a)要求参与,而对方是根据民事程序24(b)。
按理说,我是有权参与,因为涉及我个人的利益,而对方必须提出申请理由。这些其实在我的文件里写得明明白白(但法官显然根本不看)。于是我说到:“根据民事程序—”。法官一听火了,打断我说:“你再不安静我叫人把你拖出去。”(“I am going to have you taken out if you don’t be quiet”)(有关听证的记录在www.american-justice.org有)。很多年前有一次,我在中国一个火车站下车,在人群拥挤中,一个街头混子企图抢我的行李,说:“你可别喊,否则叫你白刀子进、红刀子出。”我当时非常愤怒,大声训斥了那个混混,引得一帮人瞩目,那个混混也心虚,迅速跑了。
如果我在美国法庭上继续说话,就是藐视法庭的刑事犯罪,美国联邦法官完全可以把我关入监狱。有一个叫Elena Sassower的美国人,她到美国国会提意见,但日程上没有安排她,她等所有的人都说完之后,提出希望发言。结果,被以扰乱国会判了刑。
这次听证之后,我迅速购买了听证的记录,然后向联邦第九巡回法庭提出动议,要求撤换这个法官--偏见太明显了,将导致非正义的结果。第九巡回法庭简单地驳回动议,就一句话,动议驳回—看某某案例。我于是又写了一个动议,说我原动议里明明引用了这个某某案例,并且对照这个某某案例一条条进行了分析,希望第九巡回法庭给一个有分析的决定。第九巡回法庭又立刻下了一道一句话的命令,说此案已结,不得再递交任何文件。
本来我想算了,因为还有一个案子在打,是跟STORAGETEK。那个案子在另一个法官手里,这个不准我说话的法官要离开联邦法庭,去加州法庭当上诉法官了。结果他临走之前,硬把那个案子接过去,然后迅速判我全败。而对方的律师在法庭已经判我败之后,居然产生出几十万的律师费。向法庭提出要我支付律师费,他们索要律师费的那个本身动议就花了10几万。但他们却没有遵守一条规矩---按规定,他们在要律师费前,必须先跟我会谈,尽量排除争议。我于是给他们发了一个电子邮件,说你们没有遵守程序。对方没反应。后来在一次电话会议中,我又提出这个问题,对方律师说他们不知道我说的是什么条款,我说你去查查54-6条。对方律师听了之后,恼羞成怒,在电话里恶狠狠地说:“岳先生,你听着,我们会把花的每一分钱都从你那要回来,对你个人经济稳定造成严重后果。”
那天去就律师费问题听证,我提出了这个问题,说对方没遵守一条强制性规定,其动议不合格,必须去掉。法官开始给对方找理由了:“也许他们跟你会谈了也是徒劳”。我无语,在我的书面文件里,我已经把道理说得再清楚不过了。54-6条款是美国的法律(LAWS OF THE UNITED STATES),用的词是必须(MUST)。如果这样的强制性条款可以不遵守,那法律比卫生纸还没有价值。
我再次感谢那些签名支持我的人们,并且希望大家到http://www.petitiononline.com/ProSeRit/petition.html签名支持。签名的目的是要表达一个信息:互联网时代,正义呼声无所不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