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奥运失败成了大法弟子的“罪过”

天下无邪( hbdj )

8 月 8 日 , 北京奥运会的胜利开幕让法轮功这么多年来的反奥运破坏活动宣告彻底失败。李洪志及其“法轮功”的反人类、反社会本质,不仅已被绝大多数“法轮功”练习者所认识,也已经被世界上许许多多主持正义的国家和人士所看穿。“法轮功”反奥运的失败是一种必然!

然而,满嘴鬼话的李洪志却又把“法轮功”反奥运的失败原因记在了大法弟子的头上,这次彻底失败倒成了大法弟子的“罪过”。 “ 明慧网”二零零八年八月十二日, 头条新闻《 请同修们放下人心 》的报道说:“ 一段时间以来,许多同修对 “ 奥运 ” 的心很重,这种状态再次被旧势力钻了空子,对我们证实法、讲真相救人造成损失。大法弟子如果不带人心的话,中共邪党就无法利用 “ 奥运 ” 给自己涂脂抹粉,相反,邪党也许这次就垮台了 …… ” 一切都成了大法弟子的莫大“罪过”,真是说得无耻,赖得干净!

细细想来,也难怪李洪志会如此厚颜无耻地把帐全部算在弟子们身上——

从北京申办 2008 年奥运会伊始,李洪志就启动法轮功组织所有能量,不遗余力地捣乱破坏北京奥运会,其结果 奥运会成功开幕,“奥运灭共”的神话也成了鬼话 :北京奥运会成为 有史以来参赛人数最多的一届奥运会 。你说,李洪志能不揪心吗?怎么向主子交差?怎么向弟子们圆谎?“ 正法修炼已经多年了,在一些事情发生之前,我们很多同修总是用人心在执著,而在事后才意识到,可是往往另一件事来了却又用人心去执著。九年来,这样的教训一再重复着。” (“ 明慧网” 2008 年 8 月 12 日 头条新闻《 请同修们放下人心 》) 看,把责任全推给弟子们不就万事大吉了嘛!

实际上,大法弟子早就预料到法轮功挡不住奥运会——

7 月 9 日 ,距离北京奥运会开幕只有一个月的时候,明慧网发表了的《去掉对奥运的执著》,文章说:“……最近在和同修切磋时,发现了有很多同修(其中也包括我自己)有对奥运的执著,认为邪党最多撑到奥运就被解体,有的甚至还搬出师父给学员解答问题时所说。总之很多同修都形成了一种对奥运的执著,说白了就是变相的对时间的执著。那么这是不是一个挡在我们修炼圆满道路上的强大执著、是不是一颗人心?此心如果不去,到时真的结束了,自己是否能够圆满呢?……实际对奥运的执著,就是盼着早日结束,不再受邪恶迫害了,是为了自己舒服,对众生缺乏慈悲。” “有的”法轮功学员在奥运临近时搬出师父的这张“旧日牛皮”来曝晒,实际上是对李洪志不托下巴吹牛说谎的质疑,那意思是,奥运会快要开幕了,师父当年自慰的肥皂泡眼看着破灭在即。这位淄博大法弟子批评同修“都形成了一种对奥运的执著”,就是表示他自己很清楚法轮功挡不住奥运会,说中共“最多撑到奥运就被解体”显然是梦话。 作者还谆谆告诫同修:“即使邪党真在奥运或奥运之前解体,我们更应该知道时间的紧迫、抓紧去救度众生才对啊,而不是成天执著在‘结束’上。”“即使”表示退一步说,运用此词,意味着作者心里认定的是:所谓中共最多只能撑到奥运或者因为奥运会办砸而解体,完全是李洪志信口开河的呓语。弟子们对反奥运并不“热心”,甚至是反感,但 李洪志一意孤行,开足马力,鼓足劲头,发足“正念”,卯足“毒咒”,用尽手段,结果落下世人唾弃的可悲下场,能怨得了弟子吗?

不过,对于大法弟子们来讲,李大师把责任和罪过“归功”于弟子应当是早已司空见惯了,也早已习惯了——

李洪志在《转法轮》中说:“我的法身一直要保护你到你能够自己保护你自己为止,那时候你将走出世间法的修炼了,你已经得道了。”但他又说:“有时你遇到魔难,喊我名字,看见我在你眼前,也许不帮你,那是因为你应该过的一关。但是你真正遇到危险时是会管你的,不过一般这种真正的危险也不会存在。”这样一来,信徒们没出问题,那是“师父法身”保护的结果;出了问题,要么是弟子“应该过的一关”,要么是还未“真正遇到危险”。总之,无论出现什么样的结果,都“功归师父,过在弟子”。 那么,这次反奥运成功了那是师傅“佛法无边”,失败了就是弟子们的“罪过”。

这次反奥运弟子们没有完成“历史赋予的最伟大的责任”,李洪志用了一句“大法弟子如果不带人心的话,中共邪党就无法利用“奥运”给自己涂脂抹粉,相反,邪党也许这次就垮台了”这样的话来自圆其说,把一切责任全推给了大法弟子,一下子就跟他自己无啥关系了。

  唉,大法弟子也怪可怜的!李洪志曾说:“奥运好像还得几年,邪党能不能挺到那个时候还难说,给不给它露脸的机会不是人说了算的。人类社会不是给它开创的,露什么脸?”(《二零零五年旧金山法会讲法》,二零零五年十一月五日),这次奥运会成功进行,李洪志不但不脸红,还强词夺理把责任推给大法弟子。只可怜那些被忽悠的痴迷弟子们在原本子虚乌有、飘忽不定、看不见摸不着的“法身”拂袖而去时,仍做着“上层次、成仙成佛、白日飞升、圆满”的美梦,而李洪志却“照样睡得着、吃得香,泰山压顶不动摇”!(《 2008 纽约法会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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