敦请速速制定<<言论法>>

坚持五七年反右运动的正确性就是承认以言治罪的合法性。五七年反右运动最后判定五十五万之众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为敌,凭的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而是根据中共自己制定的

划分右派分子的标准>>一文行的事。显然,这是违宪的错误做法。但是,今天的胡温政府仍然置民间要求昭雪五七年反右历史冤案的呼声于不顾,便也表明胡温执意坚持中共以言治罪的一贯立场。

既然如此,我们不得不在明知宪法规定中国公民有言论自由的常识下呼吁中共,请中共执政的政府速速制定一部

言论法>>,以正视听。这样,有关言论案件都有法可依。此事要办,无论从历史和现实来看都十分必要,而且相当紧迫(中国公民因言获罪的案件正在不断发生。中国公民为政言论的政治环境和一九五七年相差无二。例如:“红钻帝国”谣言一案。因当事人在网上发表“我朋友的老八()在银广的一个专柜卖场,她今天亲口给我朋友说的,你们银座死了多少人”言论,被济南警方以“散布谣言、造成恐慌”为由行政拘留) 

一九五七年中共制定的

划分右派分子的标准>>一文可以说是中共创造性的以言治罪的法律文本,但是,它的最大软肋是没有经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其次是太原则化,缺乏可操作性。如果中共政府要制定以言治罪的法律条款的话,建议可以此为蓝本,请法律专家再加之周圆化和专业化,即可报经人大盖章通过并公布实施。

在此,不揣冒昧,将

言论法>>勾划个大致草案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言论法>>(草案)

第一章,为政部分

第一条:为政

第二条:在“反对”,“打倒”,“推翻”或类似全面否定性动词后的宾语为“社会主义制度”,”无产阶级专政”,“中国共产党”,中国共产党的基本理论,观念,或某项政策等同性质主体的词语者,判X年以下X年以上徒刑。

第三条:在“社会主义制度”,”无产阶级专政”,“中国共产党”,中国共产党的基本理论,观念,或某项政策等同性质主体为主语的谓语位置为“不”,“坏”,“错误”,“糟糕”,“有问题”,“反动”,或类似全面否定性词语者,判X年以下X年以上徒刑。

第四条:在“XXXX(中共党组织或政府名称)”,“XXX(中共党组织或政府的领导人名)等同性质主体主词之前带有“反对”,“打倒”,“推翻”,“杀”或类似全面否定性动词,之后带有“不”,“坏”,“错误”,“糟糕”,“有问题”,“反动”等词语者,判X年以下X年以上徒刑。

第五条:把“社会主义制度”,”无产阶级专政”,“中国共产党”,中国共产党的基本理论,观念,或某项政策和“XXXX(中共党组织或政府名称)”,“XXX(中共党组织或政府的领导人名)等同性质主体的主词位置更换成不严肃,或带有蔑视或用某一定性坏名词来比喻者,判X年以下X年以上徒刑。

第六条:在“社会主义制度”,”无产阶级专政”,“中国共产党”,中国共产党的基本理论,观念,或某项政策和“XXXX(中共党组织或政府名称)”,“XXX(中共党组织或政府的领导人名)等同性质主体为主题词的议论中,对主题词内容明确提出大部或局部变更或改进观点或建议或批评或指责者,判X年以下X年以上徒刑。

第七条:以绘画线条加之简要词语标注或隐晦或直言表示全面反对或部分否定或批评或指责“社会主义制度”,”无产阶级专政”,“中国共产党”,中国共产党的基本理论,观念,或某项政策和“XXXX(中共党组织或政府名称)”,“XXX(中共党组织或政府的领导人名)等同性质主体者,判处X年以下X年以上徒刑。

第八条:在“资本主义制度”,“资产阶级”,“XX帝国主义”,“XXX学生运动”,“XXX邪教”或已被中共定性为反动的国家,组织,运动,个人等同性质主体为主词之前或之后,使用全面肯定或部分肯定的词语者,判处X年以下X年以上徒刑。

第二章,为民部分

第一条:为民言论犯罪指的是口头或书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造成精神伤害和间接物质损失的言论或文字。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中国共产党在中国宣传的政治理念,道德信仰,实行的政治制度和各项方针政策,提出的建议,批评,怀疑,指责,控诉的表述上冠以“反对社会主义制度”,“反对共产党和人民政府关于社会主义建设的各项政策”,“否定社会主义建设的成就”,“坚持资本主义立场,宣扬资本主义制度和资产阶级剥削”,“反对无产阶级专政”,“要求用资产阶级的政治法律和文化教育代替社会主义的政治法律和文化教育”等等既定罪名的恐吓性词语者,判处X年以X年以下徒刑。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中国共产党组织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及其部门和领导及工作人员在执政中的缺点,错误乃至犯罪提出建议,批评,怀疑,指责,控诉的表述上冠以“反对民主集中制”,“攻击共产党和人民政府的人事制度和干部政策”,“反对共产党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经济事业和文化事业的领导地位”,“以反对社会主义和共产党为目的而恶意地攻击共产党和人民政府的领导机关和领导人员”,“诬蔑工农干部和革命积极分子”,“诬蔑共产党的革命活动和组织原则”等等既定罪名的恐吓性词语者,判处X年以上X年以下徒刑。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国家政治制度,文化教育,时事新闻,宗教信仰,民间组织,国际和平等等领域的理论探讨,思想交流的表述上冠以“以反对社会主义和反对共产党为目的而分裂人民团结”,“煽动群众反对共产党和人民政府”,“煽动工人和农民的分裂”,“煽动各民族之间的分裂”,“组织和积极参加反对社会主义,反对共产党的小集团”,“煽动反对共产党、反对人民政府的骚乱”,“

(欢迎参加讨论。)

07-8-5

言论犯罪指的是口头或书面对国家政治制度,政策,政权机构,领导个人等造成行而上的负面影响和间接性行而下的损害的言论或文字。造谣、诽谤,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资产阶级自由化”等等既定罪名的恐吓性词语者,判处X年以上X年以下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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