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公安:不多抓人怎么解决办案经费?

为试纸条标示正确使用说明文字遭刑事拘留五个月

   桂林公安:不多抓人怎么解决办案经费?

    

    昨日新华社播发公安部慎抓企业高管慎封企业账户通知,律师认为此举无助于纠正公安机关以刑事手段插手民事案件,越权执法随意抓人,然后通过隐蔽中介向被拘留人员家属索要取保费用等多年顽疾

     

    本报讯(本报通讯员马云)在中国公安部向全国电话通知慎抓企业高管、慎封企业账户的几天前,姚崇德强忍着胸口的剧痛,离开暗无天日的桂林市第三看守所,在被刑事拘留5个月零2天期间,他没有见过一次太阳。这位中年生化技术专家,是中国临床医用诊断试纸早期开拓者,现任广西临桂政协委员、桂林中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当地检察院办案人员冷冷地对他说,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证据不足,此案退回公安局,他被批准取保候审。

此前,受姚崇德委托的北京辩护律师,以法律意见书形式,给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国家机关上书,反映桂林市公安局以刑事手段插手商标争议,非法立案查抄当地民营企业,随意抓人拘留,造成不应发生的错案。

根据律师调查,早在2002年起,中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辉公司)就经过广西药监部门严格审查,获得生产血糖试纸并上市销售资格。2006年,中辉公司血糖试纸批量出口。因一些国家对检测产品设限,订货商以国际通行的代工方式,向中辉公司订购无包装、无商标的血糖试纸条上游产品,卖给国外下游厂家二次加工,给试纸条制作产地外包装、打上生产标签、增加说明书和注册商标后上市销售。

律师在桂林阅卷和访问当事人后得知,就是这种无包装、无商标、不可直接上市销售的上游产品,被一家外国公司以牵强附会的说法,向大陆公安机关投诉商标侵权。桂林市公安局接到报案线索后,没有找中辉公司和中国法定商标认定机构了解举报内容是否属实,就自行认定“商标侵权事实”成立。2008715下午4许,出动10多名便衣警员,手持多张空白搜查证,以突然袭击方式,对中辉公司实施搜查和抓捕。警员砸开文件柜门,不开清单即用汽车搬走中辉公司电脑财物和各种文件资料,用警车带走中辉公司总经理姚崇德及多名企业职工,以“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为由,对姚崇德和多达6名职工当场刑事拘留。第二天,冻结公司账户。仅仅两天,中辉公司立刻陷于瘫痪。

遭到刑事拘留的职工,如遇晴天霹雳,家里哭声一片。当地与公安局有“关系”的人纷纷从看守所带出的消息称,这些职工受到同室犯人的虐待,只要每家拿出10万元“疏通”费用,就可以想办法尽快让公安局给予办理取保候审。至于法人代表姚崇德,由于身价不菲,取保候审绝对不可能,如果交60万元到100万元,可以确保在看守所里面少受罪。一位警官私下里说,不多抓人怎么解决办案经费?

姚崇德和中辉公司聘请了北京的律师,决定不向当地司法腐败交钱。2008822日傍晚,桂林市公安局在用完了37天刑事拘留权限的最后时刻,才放所有无辜被抓职工走出看守所。同日,桂林市人民检察院在缺乏足够证据的情况下,批准逮捕姚崇德。20081217日傍晚,桂林市公安局和检察院在用完侦查起诉全部拘留权限5个月零2天最后时刻,并且等待中间人降价索要60万元办理取保候审“疏通费”无望后,宣布姚崇德因“证据不足”可以取保候审回家。

律师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对查处商标侵权案件的认定和管辖均有明文规定:1、涉及商标侵权认定,必须由国家商标主管机关专门机构出具专业的、权威的、法定的认定报告;2、涉及商标侵权管辖,必须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立案查处,涉嫌犯罪的按照法定程序向公安机关移送。可见桂林市公安局处理商标侵权执法主体错误,不仅商标侵权认定程序违法,连商标侵权管辖程序同样违法。

律师了解到,外国公司举报中辉公司商标侵权,是指中辉公司在试纸条手持部位印刷有一个英文常用词组ONE  TOUCH(触摸一次)。外国公司认为,该公司已将这个词组去掉中间空格注册为ONETOUCH自造字图形商标。因此,中辉公司只要在试纸条上使用这个常用词组,就是假冒其注册商标。

中辉公司提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任何带有说明性质的文字即使被注册为商标,权利人也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外国公司的注册商标是英文字典中没有的自造字图形,根本不是英文词组。中辉公司在试纸条手持部位标示ONE  TOUCH(触摸一次)英文词组,是对血糖试纸使用的一种直接告知形式,是对试纸使用方式和使用特点加以说明,与注册商标毫无关系。外国公司禁止他人正当使用英文通用词组,是美式霸权主义真实写照。

律师认为,商标争议或者商标侵权在世界各国均属于民事纠纷,当事人只有通过合法途径,通过协商或向法院依法起诉,才是维护权益正当方式。桂林市公安机关插手商标争议,调动警力越权打击无辜民营工业。这虽然是发生在公安部通电全国明令经侦部门慎抓企业高管、慎封企业账户之前,但是他们不会不知道正当诉讼途径和严格司法程序。抓人封账户并不是办案需要,而是利用办案机会聚敛钱财。只要不交钱就一直关押到拘留权限的最后一天。

桂林市公安局越位执法造成错案已经产生严重后果:企业法人代表姚崇德被长期关押身心俱残,无处伸冤;企业背着假冒商标罪名,客户纷纷流失;生产原材料无钱购进,经营全面陷入瘫痪;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金无法划转,职工失去生活保障。一个好端端的桂林科技企业,在类似黑恶势力的强势打压下,已经回天无力面临倒闭边缘。

律师吁请公布案情,让十三亿老百姓评评这个理,难道乱抓人改为“慎抓人”就可以纠正地方公安机关办案敛财顽疾吗?

 

(附法律意见书原文)

关于桂林市公安局越位执法造成错案的法律意见书

 

最高人民检察院并曹建明检察长:

美国强生公司控告桂林中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辉公司)假冒其注册商标一案,由桂林市公安局认定侵权成立,2008715出动多名警员,先后刑事拘留中辉公司法人代表及职工7人,冻结中辉公司账户,20081020桂林市公安局以“市公刑起字[2008]25号”起诉意见书,将此案移送桂林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08113桂林市人民检察院将该案移交七星区人民检察院办理。

北京市培文律师事务所律师黄云中接受中辉公司及其法人代表姚崇德委托担任辩护人。经阅卷后律师认为,该案系明显由桂林市公安机关越位执法造成的一起错案。

一、不经主管机关专业认定,公安机关没有商标侵权认定资格《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商标争议事宜。中辉公司是否如举报所述侵犯了强生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不是由举报人或者公安机关认定,而是必须由专业的、权威的、法律规定的我国专门机构认定。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在打击侵犯商标专用权违法犯罪工作中加强衔接配合的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于案情重大、复杂,就有关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问题需要咨询商标局意见的,地方公安机关应当先将有关情况上报经侦局,由经侦局向商标局征求意见。但是,起诉卷中除了桂林市公安机关主观认定商标侵权外,缺乏专业的、权威的、法定的商标侵权认定报告,甚至连同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书面商标侵权认定报告也没有。至于由经侦局向国家商标局咨询意见的程序,更是难觅踪影。所以,桂林市公安机关对中辉公司商标侵权的认定,于法无据,属于无效认定,由此证明桂林市公安机关商标侵权认定程序违法。

二、缺乏主管机关移送程序,公安机关没有商标侵权管辖资格。《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的工作。第五十四条规定, 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在打击侵犯商标专用权违法犯罪工作中加强衔接配合的暂行规定》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公安机关对于在工作中发现的商标侵权违法案件线索,应及时通报同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自接受公安机关通报的违法案件线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依法对所通报的案件线索进行审查,认为存在商标侵权等违法事实的,依法决定立案,书面通知通报线索的公安机关;认为不存在商标侵权等违法事实的,不予立案并书面通知通报线索的公安机关。可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商标侵权主管机关,对商标侵权涉嫌犯罪的,应当依照程序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但是,起诉卷中既没有主管机关对商标侵权依法立案通报函,也没有主管机关对商标侵权涉嫌犯罪依法移送通知函。桂林市公安机关在未依法获得商标侵权管辖资格的情况下,擅自出动大批警力,对中辉公司采取强制措施,属于越位执法,由此证明,桂林市公安机关商标侵权管辖程序违法。

三、美国强生公司无权禁止他人使用英文通用词组。中辉公司使用英文通用词组ONE  TOUCH(触摸一次),是对试纸产品的使用方式和使用特点加以说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带有说明性质的文字即使被注册为商标,权利人也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何况强生公司注册商标是自造字ONETOUCH图形,不是词组。强生公司禁止他人正当使用英文通用词组是美式霸权主义。

桂林市公安局越位执法制造错案已经产生严重后果:中辉公司生产经营全面陷入瘫痪,职工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金无法划转,原材料无法购进,工厂面临倒闭困境。

请曹建明检察长亲自过问和责成地方检察机关纠正这一错案,责令制造错案的公安检察机关释放无辜被关押将近5个月的中辉公司法人代表,对造成的所有严重后果,提出善后意见。

                                    

                                    

                                     北京市培文律师事务所

                                                   黄云中律师

                                             20081210

登录后才可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