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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誓用套”:法律在尴尬地讪笑-中国在卖淫嫖娼问题上,奉行了鸵鸟政策
“健康是人的第一财富,健康是幸福的根本保证,为了自己的健康和幸福,也为了他人的健康和幸福,从今天开始,我们一定要用安全套,每次都用,坚决使用!”——这是广州市“高危行为干预队伍”的一名队员带着近40位“小姐”宣读的“健康誓言”。(12月1日《广州日报》)
这一举措对遏制艾滋病的蔓延虽然不无好处,但却严重损害了法律的尊严,其所传递的暗示是:法律是弹性的,是可以变通的,一个行为,只要实际效果是“有益”的,那就可以不尊重法律……
这件事让人感到有些不尴不尬,因为在中国,卖淫嫖娼是属于被法律明令禁止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明确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现在,这些以卖淫为谋生手段的“小姐”们,公开宣誓要在“工作”时如何如何,并且被媒体作为一个正面新闻来大张旗鼓地宣传——尽管如果没有确实证据时也不能认定她们已触犯了第66条,但无论如何,这种“宣誓”都是对法律的一种嘲弄。在“小姐”们宣誓时如林的手臂背后,我似乎看到了法律在尴尬地讪笑。
因此,从这个角度来看,这一举措对遏制艾滋病的蔓延虽然不无好处,但却严重损害了法律的尊严,其所传递的暗示是:法律是弹性的,是可以变通的,一个行为,只要实际效果是“有益”的,那就可以不尊重法律。
之所以会形成目前这样的局面,关键就在于政府在卖淫嫖娼的问题上,奉行了一种鸵鸟政策,也就是说,一方面,碍于面子、历史包袱(上世纪50年代中国曾消灭了卖淫嫖娼现象)等,不得不做出一个严厉禁止卖淫嫖娼的姿态;另一方面,由于社会价值观的多元化,执法机构的腐败以及贫困和失去保障的人口大量出现,卖淫嫖娼实际上已是一个巨大的客观存在,政府已无力也无心根除这种现象,前一段时间,某地竟闹出“色情发廊开在县委政法委楼下”的笑话,就证明了这一点。
但法律是不能总这样尴尬地讪笑下去的。为今之计,政府可以选择的做法有两条:一是拿出“杀开一条血路”的精神,运用综合手段,真正取缔卖淫嫖娼现象;二是如果确实做不到,那也不妨像某些学者一再建议的那样,索性取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而无论选择哪一条,都比像鸵鸟那样把头埋在沙子里要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