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理性的国家主义﹕十八世纪德国学者赫德
(Johann Herder) 主张一民族一国家之原则,并特
别著重民族文化,认為「最自然的国家,乃由一个民
族组成,具有一个民族性格。……许多民族可以勉
强组成一个国家,此正犹不同材料可以胶黏起来合成
一部脆弱机器,称為国家机器;但此将缺乏内在生
命,及缺乏各部份间之相互同情。」民族文化即為其
民族生命的表现,「一个民族之文化,乃是该一民
族生命所培植滋长而开放的鲜花。」(註九)继之,
哲学家菲希特(Johann Gottlieb Fichte)倡民族国家
理想;每一民族组成一个国家,抑且暗示民族高於国
家。主张保存固有民族性,恢复民族之自信力,对
於民族之百般「洋化」专事模仿深抱痛恶,他嘳叹「
今日德意志人自己所保留之德意志的精神文物盖已
无多」,而尤其是知识份子「在精神与生活方面对於
任何洋化表示酷爱。」因此他大声疾呼保持民族固
有文化发展其固有性格。他不仅主张保持固有民族性
,并积极发扬民族性,欲发扬民族性,必励行国家
主义的新教育,「祇有教育,别无其他方法,能拯救
德意志的独立。」在新教育的立场看来,惟理性所
认识的世界乃是真实存在的世界,新教育的精神在养
成一般国民為公而不為私,為整个而不為部份,為
久远而不為短暂,為理性而不為物质;故欲保持政治
独立,民族统一,发扬固有美德及造成良好人民,
以实现国家使命(註一○)。再继之,為大哲学家赫
格尔(hegel) ,特别颂扬国家,认為国家有一种民
族精神,这类民族精神在内部统驭著每人的活动,使
每个人觉著那就是他自己的精神与自己的目的,民
族精神的具体表现,就是一个民族的风俗习惯、道德
法律、经济组织与政治制度等;国家就是民族精神
的表现,并且有无上的权威,他说﹕「国家是绝对理
性的。……国家乃是最后目的,这种目的有最高的
权利以处决个人,而个人最高的义务就是作為国家的
一份子。」国家笼罩一切而治理一切,个人之价值
不能离开国家而存在,个人目的之达到,幸福之获得
,均有赖於国家,「一切事物有赖於国家中普遍性
与个别性之和。………国家是达到个别目的与个别幸
福之唯一条件。」「独立是一个民族之最基本的自
由与最高贵的荣誉。」為了实现独立,战争不可避免
,「战争乃是一项境域,能使人们之利益与权利因
而化為乌有。但此项境域同时是一个积极因素,是人
们之绝对的、非偶然变化的、个性之基础。此种关
系及其认识乃是人们之本质的义务~~即遇必要时甚
至牺牲财產生命(其他如意见与日常生活)亦所不
惜,以保存国家之个性、独立及主权之义务。」赫格
尔承认战争為国家之权利,并赋予战争以伦理的意
义(註一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