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视作品署名方式探讨
在 2009年中国影视编剧维权大会上,八一电影制片厂副厂长、编剧柳建伟批评冯小刚在《集结号》中署名不当。他说:“某些导演在影视片字幕上署名某某作品,这种署名方式是霸权主义。”柳建伟更直接批评《集结号》署名“冯小刚作品”是不合理的,侵犯了其他创作者的权益,应该改为“冯小刚导演作品”。对此,华谊公司总经理王中磊回应表示:中国目前没有任何一部法律说要如何去署名,而按照全世界、全社会的惯例,电影应该是导演作品。“冯小刚作品”的署名方法没有任何不当。
笔者以为,王中磊对冯小刚的辩护听起来好像颇有道理。实际上,署“冯小刚作品”和“冯小刚导演作品”意义有很大不同。前者是想揽其功于导演一人。属于不合适的做法。
影视剧是综合的文艺表现形式。导演承担一种任务,虽然比较重要,但原著者、编剧提供了语言和情节方面的艺术构思,其重要性更菲比寻常,大家应尊重他们的劳动和知识产权。一部影视片获得成功,作为观众,我们很清楚原著者和编剧的文字创作是基础,没有文字在先的根本,哪里可能有电影艺术的成功,所以光环被导演独自拥有,忽视文字创作者,显然不合理。
比如《红楼梦》拍了很多版本影视剧,许多导演涉足这部文学历史名著,观众也许记不清众多导演的名字,但曹雪芹却是要知道的,影视剧可以一年拍一部不同版本,但曹雪芹花十年时间所写《红楼梦》,文学价值独一无二,作者的美名不可不传扬。如果都仿照冯小刚《集结号》的署名方式,导演独霸所有光环,难免在署名上有的霸权主义之嫌的存在性。
(文:西风) http://www.anpopo.com/?xifeng
本文刊载于:现代日报娱乐评论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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