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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学解读林彪事件(之三)
第五章,小人物岂堪大任,靠孤证焉能论罪
十九、查清李文普挨的那一枪!
李文普本是林彪身边的一位保卫参谋,是一个小人物。但是,他向专案组提供了一个重要证词:在林彪逃往机场的车子里,他听到林彪问及“伊尔库斯科有多远?”,从而为证明林彪要叛国投敌,提供了口实。之后,他命令林彪座驾停下来。他跳车时,被林立果开枪打伤。
李文普的上述揭发材料,虽然没有经过法庭“查证属实”,但却成了林彪企图投靠苏联,卖国求荣的重要证据。
我们且不去说李文普提供的揭发材料,仅是一个“孤证”的问题。我们在此先考证一下,李文普下车时,被林立果开枪击伤的问题。看看在这个问题上,李文普有没有说谎的问题!
凤凰卫视在采访参与坠机现场勘察的苏方人员时,苏方当事人说:到场的苏方法学专家,在勘察现场时,提出机上无“枪战”的结论。证据就是:苏方察看了林彪座机人员的全部武器,“机上枪支均无击发的痕迹”!。众所周知,击发后的枪管内壁,会留下明显的火药残留物。对于这一点,苏方人员的说法是可信的。因为世人无法相信,苏方专家,连枪支是否击发,这样简单的技术问题,都鉴定不了!
原中国驻蒙大使馆二秘孙一先,作为我方在坠机现场的事故调查人员之一,在他的《在大漠那边》一书中,对此,也作了附和的描述。
这样,问题就出来了,既然苏方现场勘察人员认定:所有枪支均无击发。也就是说,包括林立果用来向李文普射击的那支枪,也没有击发的痕迹。那么显然,李文普身上挨的那一枪,就不是林立果打的,而是李文普自伤的!林豆豆和未婚夫张清林,作为现场为李包扎的第一当事人,当时,就作证说,此一枪,是李文普自伤的。但李文普对此,矢口否认!后来,给李文普包扎的人,不止豆豆和张两人。还有若干个医务人员。他们都是重要当事人。走访一下这些当事人,就可以搞清楚李文普是自伤,还是他伤!另外,李文普自己的那支枪,事后专案组肯定已经收缴和查验。专案组对枪支的使用情况,必然了解!但是,专案组对此,始终讳莫如深。因此,李文普挨的那一枪,是自伤,而不是他伤,已无疑问!李文普在枪击问题上,作了假证,也就确凿无疑了!
接下来的问题是,李文普为什么要在“自伤”和“他伤”的问题上,说谎?!他又是怎么说的谎?期间,他与专案人员之间,有没有互相默契,又达成怎样的妥协条件?!事实证明,李文普在作出林彪问及“伊尔库斯科有多远”,这一重要口供前,向专案组提出过,“不能株连孩子”等三个条件。这样看来,人们完全有理由怀疑:在李文普咬定这一枪是“他伤”的同时,指认林彪的那句“伊尔库斯科有多远?”的话,也是李文普在专案组的逼迫下,一块儿作出的伪证!
有一点刑案经验的人都知道,实际上,在刑案中说谎和作假证,也很难。造假后,往往难以自圆其说,一旦细察,总会漏洞百出!
总之,查清那一枪是否李文普自伤,非常重要!这是在林案中,是否制造“伪证”的一个突破口。因为李文普是提供林彪叛国投敌证据的唯一证人。(是孤证)既然,他在枪击问题上说了谎,那么,人们对他提供的关于林彪要去苏联的证据的真实性,可信性,也就不能不提出质疑了!
纵观林案,实际上是三位小人物在支撑。其一,是李伟信(原上海空四军的宣传干事),他是“571工程纪要”的半个见证人。其二,是李文普,他是林彪企图叛逃苏联的唯一证人。其三,是空军学院的普通工作人员—王某某,他是“571工程纪要”的“缴获”者。这么大的一个林案,靠这么三个小人物来支撑,实属滑天下之大稽!
二十、“孤证”,岂足为凭?!
“孤证”,不足为凭,这是起码的法学常识。遗憾的是,当年的“特别法庭”,却在林案的重大问题上,屡屡以孤证为凭,论罪、定罪,这就不能不造成当今一起重大的疑案、假案!
当年的“中央文件”和 “特别法庭”,运用“孤证”最典型的例子,就是(1)在指控林彪“叛国投敌”问题上,采信李文普关于林彪在车子上问“到伊尔库斯科,多远?”。(2)在对“反革命政变纲领571纪要”的事实认定上,采信李伟信一人的“口供”。
为什么“孤证,不足为凭”?
在这里,我们不去深究它的法学原理,打一个几何学的比方,就足够了。因为法学与几何学,在逻辑上,是异曲同工的。
众所周知,过空间一个点,可以作无数条直线。也就是说,空间一点,对于直线来说,具有明显的不确定性。“孤证”,也如同空间一个点,在法学上,具有明显的不确定性。“孤证”,可以解释为这种可能性,也可以解释为其他可能性,就象几何学中,过空间一点,可以做无数条直线一样。
我们以李文普的“孤证”为例。李文普的话,可以认为是事实;也可以认为是他编造出来的,甚至还可以认为是他在“专案组”的威逼下,提供的“伪证”。关键的问题是,李文普不是一般的人,而是林彪的贴身护卫。一年365天,一天24小时,他几乎都与林彪寸步不离。林彪要“叛国投敌”,瞒别人可以,瞒他?很困难!官方说,林彪欲“实施政变”,“叛国投敌”,“蓄谋已久”。那么,林彪就要时时、事事,处处提防着李文普。林彪如果真的要提防李文普,他完全可以以“正当”理由调换他。事实上,林彪丝毫没有提防李文普。这样,日久天长,李文普对林彪的“政变”阴谋,不会没有感觉,他就不可能只提供一条“孤证”。如果他能提供其他“蛛丝马迹”,来支持他的话,就可以两点成一线,其可信度就大大提高了。当然,空间一条直线,只确定了一个思维方向,在这个方向上的可能性很大。但是,这还不是“确凿”的。如果还能拿到“黑匣子”,其中有林彪命令飞向前苏联的对话,那么,就构成了确凿的证据。因为只有这样,才构成“两线交一点”,才能构成所谓的“证据链”。
现在的事实是,李文普作为林彪的“贴身保镖”,本应该提供一个林彪政变和叛国的“证据链”,但结果,却只提供了一个“孤证”。这就使人不能不怀疑李文普,是不是在“专案组”的威逼下,提供了“假证”?!
还必须指出的是,不仅李文普提供的,是一条“死无对证”的“孤证”;而且,李伟信提供的,也是一条“死无对证”的孤证。李伟信对法庭说,他听林立果和于新野说过,要搞一个计划。他的话,都是听死人们说的,有谁可以证明他没有说谎?不仅如此,李伟信在公堂之上,竟然没有对法庭出示的《“571工程”纪要》原件的影印件,进行指认。
可以理解,这些“死无对证”的“孤证”,对公诉人来说,提供了一个极其重要的思维方向,实在难于割舍。但是,难道公诉人不懂,仅凭这些“孤证”,是不够的吗?公诉方为什么不以此为线索,进一步追查相关的可靠证据,将此案作实呢?结果查了十年,毫无作为。在这种情况下,“特别法庭”不顾“重证据,不轻口供”,“孤证不足为凭” 的法学常理,采信这样两条“死无对证”的“孤证”,足见其“政治审判”的浓厚色彩。
事实是:“特别法庭”,不仅在“举证”问题上,带有浓厚的“政治审判”的色彩,而且,在“有罪推断”的定罪原则上,也带有浓厚的“政治审判”的色彩!
二十一、谁是林彪身边的“卧底”?
众所周知,在林彪事件中,受打击最大的,是毛泽东本人。林彪事件,不仅宣告了毛泽东的“文化大革命”的彻底破产,而且彻底摧毁了毛泽东,在中国人民心目中的“神”的崇高地位。为了挽回“大厦将倾”的厄运,“四人帮”,在当时的“中央文件”中,不仅凭空捏造了“毛泽东在滴水洞给江青的信”,(见《姚文元回忆录》)而且还在文件中,编造了毛泽东在9.13前,如何“神出鬼没”地躲开林立果的“绝命追杀”,顺利“瓦解”了林彪的“武装政变”的神话。
有一点军事常识的人都知道,所谓军事上的“神机妙算”,说到底,都来自于“知己知彼”,来自于准确的情报。舍此,毛泽东成功地躲开一连串的“追杀”,是不可能的。
于是,人们要问,毛泽东的“准确情报”,来自何方?!毛在林彪、林立果身边,有没有毛泽东的“卧底”?从“文件”中,关于当时毛泽东与林立果之间“环环相扣”的,几乎是“捉迷藏”似的“惊心动魄”的斗争情节看,没有“卧底”,是很难想象的!事实上,在“个人崇拜”达到登峰造极的年代,毛泽东要在林彪、林立果身边,物色并安置几个“卧底”,是轻而易举的!
那么,谁是毛泽东的“卧底”呢?我们的视线,很自然地就落在了那几个,在林彪事件中,值得特别关注的“小人物”身上。他们就是:(1)上了直升飞机,却在关键时刻,“死里逃生”的李伟信,(2)赶到了山海关飞机场,却没有和刘沛丰一起上256飞机,“鬼使神差”地逃过一劫的程洪珍,(3)从林彪逃往机场的座驾上,“突然”跳下车,并自伤一枪,从而“捡回一命”的李文普。
为什么要把目光聚焦在这三个人身上呢?
首先,他们都是林彪和林立果身边“重要”的“小人物”。请注意:“卧底”的最佳人选,就是这种“小人物”。因为,只有地位“重要”,搜集的情报,才有价值。只有“小人物”,才具备“卧底”人物的隐蔽性。李伟信,从职务上说,不过是空四军的一位由普通的宣传干事,提拔上来不久的文化处副处长。开始时,主要负责为林立果收集“毛泽东像章”。但是后来,他负责照顾林立果的日常生活。与林立果几乎是“形影不离”。程洪珍是空军党办,刚刚由秘书提上来的副主任,职务也不高。但却负责着林立果的文件收发工作,相当于林立果的“机要秘书”。李文普是林彪的贴身保卫参谋,一年365天,不离林彪左右。这三个人,实在都是“卧底”的“最佳人选”!
其次,这三个人,确实在林彪疑案中,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1)李伟信是那个至今找不到一个目击证人的“571工程纪要”的“半个人证”。(之所以说是“半个人证”,因为他只听林立果说,要搞个“计划”,而从来没有亲眼看到过这个“计划”)据他说,“林立果搞了571纪要”的草案。于是,虽然所有涉案的直接当事人,都否认此事,但是,法庭却认定,确有其事!关于李伟信,还有一件特别“蹊跷”的事,就是在林立果烧毁了“空军学院的秘密据点”内的全部文件后,李伟信和他的弟弟,竟然“鬼使神差”地来到“秘密据点”,并在里面逗留了一个来小时。必须指出的是,李伟信,是为林立果清理现场后,最后离开那个秘密据点的人,他意欲何为?!联想起事发几天后,那位普通工作人员王某某,在该据点中,轻而易举地从桌子上,拿到那本历经了“火光之灾”,却仍保存完好的记录有“571工程纪要”的笔记本的事,不由使人“匪夷所思”。人们把它和李伟信的仓促光顾“秘密据点”的事情,联系起来考虑,是不足为奇的!(2)程洪珍也有一本笔记本,据“文件”披露,竟也是在那个“秘密据点”里缴获的。该笔记本,记录了闻名遐迩的“三国四方”会议的内容。也成了重要“旁证”。程洪珍没有参加“三国四方”会议,法庭置所有直接当事人的证词于不顾,却采信了他的笔记内容。可见,他在法官心目中的地位。(3)李文普提供了“林彪问:到伊尔库斯科,需多少时间”的重要情节。法庭在李文普没有出庭作证的情况下,“违反常理”地采信了他提供的“孤证”。
从上述事实中,我们看到,林彪疑案中的一些关键情节:“571工程纪要”,“三国四方”会议和“林彪出逃目的地是苏联”,竟然都是由这三位“小人物”提供的“孤证”,来支撑的。法庭为什么对这三位“小人物”的话,如此“坚信不疑”呢?为什么对那么多与他们的“孤证,”意见相悖的“反证”,置若罔闻呢?!人们不能不对这三位“小人物”,在林彪事件中的“地位”,在官方思维判断中的“位置”,提出质疑!
最后,我们还要指出的是,这三位“小人物”,都有在最危险的时刻,“传奇般地”摆脱了险境,“安然无恙地”逃生的经历!请看,李文普跳下林彪座驾时,翻身倒地并自伤一枪的惊险情节,再看李伟信与周宇驰、于新野相约,举枪自杀的“千钧一发”之际,逃过一劫的戏剧一幕,再看程洪珍巧妙地摆脱了“刘沛丰已上飞机,自己怎么办?”的困境,有惊无险地躲过了“同归于尽”的精彩过程。这简直就像007中的詹姆斯邦德,戏剧般的“消灭了敌人,保存了自已”。常识告诉我们,在最关键的时刻,巧妙地脱离险境,是每一位“卧底”者,必备的“最高职业境界”!他们三人演绎得实在令人叹为观止!
有了这三位“小人物”的情报,毛泽东能不“料事如神”吗?!
事实已经证明,必将继续证明:这三位“小人物”,不简单!
第六章,“指挥班子”耸人听闻,“三国四方”另有冤情
二十二、搞清“三国四方”会议真相的三大要点
关于林彪事件中的“三国四方”会议,今天的人们,大都渐渐淡忘了。但是当年,官方把它作为林彪反党集团“有组织、有计划、有纲领”地进行反革命政变准备工作的重要证据之一,进行过浓墨重彩的渲染。
中共中央,在72年6月26日,《中发72,24号》文(材料之三)中对此,是这样描述的,林立果“3月下旬,按照林彪的旨意,炮制了《‘571工程’纪要》。3月底,林立果在上海召集江腾蛟、王维国、陈励耘、周建平,开了一个所谓‘三国四方会议’。这次会议,对执行《‘571工程’纪要》的反革命政变计划,作了组织上的准备和分工。这次会议,程洪珍在日记上作了记载。江指江腾蛟、王指王维国、陈指陈励耘、周指周建平。”
在该文第41页,有一不起眼的注解,“程洪珍的亲笔日记,是在林立果在北京的秘密据点中缴获的。”
1980年9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特别检察厅关于审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的《起诉书》中对此,是这样描述的,“1971年3月31日,林立果根据《‘571工程’纪要》建立‘指挥班子’的计划,在上海召集江腾蛟、王维国、空五军政治委员陈励耘和南京部队空军副司令员周建平秘密开会,指定南京以周建平为‘头’,上海以王维国为‘头’,杭州以陈励耘为‘头’,江腾蛟‘三点联系,配合、协同作战’”。
要搞清“三国四方”会议的真相,归纳起来,有三个重要看点。
第一,“三国四方”会议,是不是“林立果根据《‘571工程’纪要》建立‘指挥班子’的计划”,在上海召开的?
第二,江腾蛟、王维国、陈励耘、周建平,他们知不知道《“571工程”纪要》?会议中,有没有讨论过“武装政变”问题?
第三,所谓的“南京以周建平为‘头’,上海以王维国为‘头’,杭州以陈励耘为‘头’,江腾蛟‘三点联系,配合、协同作战’”,是不是武装政变的“指挥班子”?是不是为“执行《‘571工程’纪要》的反革命政变计划,作了组织上的准备和分工”?
很明显,如果这三个关键点,法庭不能当庭作实,检察院关于“三国四方”会议是为建立“指挥班子”而召开的指控,就是子虚乌有的。
那么,我们就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审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主犯纪实》第105页~112页,1980年11月25日下午,法庭对江腾蛟的审问纪实中,看看当年法庭是如何围绕上述要害问题展开的吧。
仔细研究“纪实”,就可以看到当年的庭审,根本没有围绕上述三个关键要害问题展开。
第一, 关于“三国四方”会议,是不是“林立果根据《‘571工程’纪要》建立
‘指挥班子’的计划”,在上海召开的问题,庭长黄火青问江腾蛟,“刚才讲的三国四方会议,是在《‘571工程’纪要》制定以后召开的,而且李伟信交代里头有个形势分析,你这个讲话,参加了三国四方会议就是分配了一下谁管啥、谁管啥,没有说是不是跟这个形势有什么结合,到底跟这个形势有什么结合没有?”江腾蛟当即否定:“《‘571工程’纪要》我不知道,我一直不知道”。本来,问题刚刚接触到了要害,接下来,就应该由检方当庭拿出可以证明三国四方会议,确实是“林立果根据《‘571工程’纪要》建立‘指挥班子’的计划”,而召开的证据。但是,这个问题,立即被审判员任成宏“回避”掉了。
第二,事实已经证明,当时,江腾蛟、王维国、陈励耘、周建平,他们都不知
道《“571工程”纪要》。但是,庭审中,没有对此进行查证和说明。法庭也没有出示他们是怎样具体讨论“武装政变”问题的经过和情节。
第三,法庭没有拿出所谓的“三点的头”,和“指挥班子”是一回事的证据。
相反,那个“指挥班子”中,有的是“江、王、陈”,却没有周建平。
从黄火青那段话中,可以看出,检方的认定逻辑是,因为(1)三国四方会议,是在《‘571工程’纪要》制定以后,召开的,(2)《‘571工程’纪要》里头有个“形势分析”,(3)《‘571工程’纪要》里头有个“指挥班子”,所以,只要三国四方会议中,分析了形势,分配过任务,就可以认定,该会议是“林立果根据《‘571工程’纪要》建立‘指挥班子’的计划”,在上海召开,而完全不必顾及有没有直接证据证明和它们之间的区别。
显然,检方的逻辑是不严密的。只要会议中关于形势的分析,与“纪要”中的分析不同,只要会议中的“分工”,与“指挥班子”不同,那么,即使会议是在“纪要”制定之后召开的,也不能断定会议与《“571工程”纪要》,有着必然的联系。
为了搞清“三国四方会议”的真相,多年来,笔者有幸走访了“三国四方会议”的直接当事人和许多相关知情人。得出的结论是:“三国四方会议”,只不过是为解决江腾蛟、王维国、陈励耘、周建平之间团结问题,进行的一次谈话。与反革命政变,风马牛不相干。
二十三、“三国四方”会议的真实背景
“三国四方”会议是在江腾蛟、王维国、陈励耘、周建平之间的关系,已到了剑拔弩张的背景下,召开的。
首先,我们介绍一下以上四位的简历。
江腾蛟是红四方面军的“红小鬼”。55年少将。57年任上海空四军政委。64年调任南京空军政委。68年文革中,在南京,因反对许世友,被林彪、吴法宪调到北京,任空军政治部党委书记,保护起来。
周建平57年,调任上海空四军参谋长,后任空四军军长,69年调任南京空军副司令员,南空党委副书记。少将衔。周在空四军,工作长达12年。1967年9月,在“文革”动乱高潮中,周负责指挥空四军、空五军部队,一举击落美蒋U-2飞机一架。所属部队,“为人民立了新功”。
王维国曾任空四军政治部副主任、主任,后调空五军任副政委。文革初,调空四军任政委,书记,上海“革委会”副主任,南空党委委员。九届中央候补,大校衔。
陈励耘时任空五军政委,书记,浙江省“革委会”副主任,南空党委委员。九届中央候补,大校衔。
其次,我们从与会者的关系入手,介绍一下会议的背景。
谈到江、王、陈、周之间的紧张关系,主要是指江腾蛟、王维国,以及南空机关“左派”与周建平之间的矛盾和王维国与陈励耘之间的矛盾。这一点,当时在空四军和空五军内,是公开的秘密。
“文革”期间,由于军委空军“两条路线斗争”的影响,特别是1968年的“杨、余、傅”事件,南空机关原已存在的,激烈的派性斗争,使得机关工作,走到了崩溃的边缘。为此,毛主席亲自签发了改组南空领导班子的命令:将聂凤智、江腾蛟调离南空。任命刘懋功为司令员,于应龙为副政委。但是由于林彪集团的直接干扰,南空机关的派性斗争,非但没有缓和,反而日趋恶化。刘、于首长几乎到了无所适从的地步。在这种情况下,军委空军再次采取组织措施。周建平就是在这种复杂的背景下,由空四军调往南空,任副司令员、党委副书记的。
周建平到南空以后,一方面,南空机关“左派”,根本不听招呼。以政治部主任胡立信、副参谋长牛润五为首的机关“左派”,自持有林立果、江腾蛟为后台,攻击周建平,“与刘、于靠得紧”,不支持“左派”。胡立信说:“我与他(周),在路线上有很大分歧,今后要同他斗争到底。”江腾蛟伙同牛润五,给林立果写信,告周的状。说“周是假‘左派’,真‘右派’,不可信任”。对这封告状信,林立果批示:“完全同意江政委和左派同志们的意见”。江腾蛟对“上海小组”成员说:与周“生活上可以来往,政治上只能分道扬镳了”。另一方面,于应龙也在背后说,周与我们貌合神离。于还在党委会上公开指责周:支持机关“左派”,拆他们的台。周成了风箱里的老鼠,两头受气。
在空四军方面,王维国为了消除周建平在空四军长期工作的影响,在上海巨鹿路,专门举办机关处以上干部的骨干学习班,公开要求大家旗帜鲜明地和周建平划清界限。江腾蛟的秘书张发云,在会上逼迫与会者,揭发周的问题,与周划清界限。王维国对军党委的同志说:“周就是把林副部长,当小孩子看待(指周不尊重林立果)”。军长郑长华说:“周手伸得太长,谁反对林副部长都不答应”。王维国的老婆等人,则利用下部队宣讲“路线斗争”的机会,攻击周,“到南京后就变了,与刘、于靠得很紧,许世友还请他吃饭、喝酒”等等。在空五军方面,陈励耘则以空五军党委的名义,给南空和空军党委正式发电报:要周作出检讨。
因此,周建平在南空机关的处境,十分困难。周不得不直接向空军党委表示:要求查清事实,作出组织结论,否则,无法工作。在这种情况下,周建平被迫在1970年夏,到上海空军第三医院住院,治疗耳疾。时间长达数月之久。与此同时,南空机关派性斗争,还由于陈励耘正通过胡立信;王维国通过牛润五的插手,变得更加扑溯迷离。
陈励耘与王维国的矛盾,起自“十支白蛋白”的风波。陈励耘老婆曾向上海空军455医院领导,要十支白蛋白。但是,陈励耘派人去取时,被王维国婉言推拒了。陈励耘对此极为不满。以王维国对他照顾不周为由,在空五军,对王维国大兴“亲不亲,线上分”的讨伐。有一次,空四军党办秘书处处长袭著显和保卫处副处长唐剑鸣到杭州时,陈励耘在刘庄接见了他们,说:“你们回去对王维国讲:他拉拢南萍搞我,是不会有结果的。你们就这么转告他!”有些事,在现在看来,似乎是“鸡毛蒜皮”的问题,但在路线斗争的“弦”绷的很紧的1971年,就成了“你死我活”的阶级斗争了!
由此可见,“三国四方会议”之前,周建平与江、王、之间,王与陈之间的紧张关系,已经到了“分道扬镳”的地步。
林立果面对这样复杂的人际关系背景,怎么敢把这样“你死我活”、“矛盾重重”的四个人,拉倒一起,拼凑成政变的什么“指挥班子”呢?!怎么敢将“571”政变的“核心机密”,捅给他们呢?这不是把自己的身家性命当儿戏吗?!
事实上,林立果只不过是把他们召集起来,解决一下他们相互之间的团结问题。这就是所谓“三国四方会议”的真相和实质!
关于这个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审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主犯纪实》第110页,是这样记述的,江腾蛟说,“19号下午,我到他(林立果)那去,开始他并没有讲要开会,他说陈励耘和王维国的关系很紧张,他在杭州给陈励耘做了他应该做的工作,你现在到上海来养病,要趁这个机会也给他们做做工作,可不可以?我说可以。” 程洪珍的笔记中,也有会议“团结气氛比较好”的记录。
其实,要搞清“三国四方会议”的真相和实质,并不复杂。在江、王、陈、周和所有相关工作的人员的全部交代材料中,都异口同声地说:“那是个解决团结问题”的谈话。在空四军、空五军和南空机关的专案“学习班”里,有大量证据,印证了当时他们之间的“路线斗争”,有多么激烈。可是,历届专案组的人,和那个“正义的法庭”,对这些“堆积如山”事实,都视而不见,一门心思地硬要把“三国四方会议”,往“政变”上挂,结果,弄得牵强附会,漏洞百出,逻辑混乱,不堪一击。这是一起“疑罪从有”的典型的冤案。
要搞清“三国四方会议”的真相和实质,除了要弄清上述背景外,还必须弄清“三国四方会议”的全部过程和内容。这就是下面我们要探究的问题。
二十四、“三国四方会议”的真实过程和谈话内容
(1) 江腾蛟、周建平,到上海,都没有林立果事前专门召集的背景。
关于江腾蛟去上海的原因和时间,《审判纪实》第110页是这样叙述的,“公诉人沈家良问:‘71年3页14日你(指江腾蛟)到上海,怎么去的?’江腾蛟答是去治病,吴法宪派的安-24飞机,晚上去的。”从时间上说,法庭查明,林立果3月18日,即在江腾蛟到沪后4天,才从杭州到上海。没有事先相约谋定的迹象。
关于周建平去上海的原因和时间,周建平是这样说的,“我到‘南空’报道时,没有把家搬去。一方面因为爱人戴慧英在虹口区党办工作,另一方面意识到南京是个是非之地,乱糟糟的,不愿意去凑热闹;再一方面王维国江腾蛟等人,出于好意,都不同意我把家搬去南京。后来,由于戴慧英同志的身体一直不好,再加上虹口区“造反派”,把她也当作走资派看待,经常要她去陪斗,到干校(实际上是牛棚)去劳动,下放工厂劳动,受到许多侮辱和折腾。我向空军干部部提出,能否将戴慧英调回军队,得到空军政委王辉球的批准。出于对戴的照顾,我决心把家搬往南京。七一年三月二十六日,我得到南空党委同意,去上海搬家,后因戴慧英被医生误诊,动了大手术,戴住院治疗,才未能同我一起搬到南京。”事实证明,他的交代属实。
因此,此次江、周二人,到上海,都没有林立果幕后策划的背景。
3月31日下午5点,陈励耘到上海。如《审判纪实》第110页叙述的,也是为了解决与王维国的矛盾,才把他请来的。为了向陈励耘表示“解铃尚需系铃人”的诚意,王维国亲率空四军骨干,还驱车闽行,摆出了“十里长亭”欢迎的架式。
关于江、王、陈、周,是不是林立果专门为组织“指挥班子”,而召集到上海来的问题,专案组和检察院,进行过反反复复的调查。事实证明,他们去沪,既不是林立果事先安排的,也没有预谋。关于这一点,《超级审判》第383页中说,“这个问题一直没有取得证据”,“只好忍痛放弃”。
(2) 关于开会准确的起始时间和结束时间
必须指出的是,专案和审查搞了十几年,竟没有弄清楚,这样一个事关案件发生时间的简单问题。
1972年,在中央相继公布的“材料之一、之二、之三”中,虽然多次提到会议的时间问题,但都是采用“1971年3月底”,这样一种笼统的“口径”,回避点明会议准确的起、止时间。在《审判纪实》第107~111页,关于“三国四方会议”的庭审调查过程中,也没有给出会议准确的起、止时间。直到1982年,在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检查院给陈励耘、周建平的免予起诉书和军事法院给王维国的判决书中,仍采用的是“一九七一年三月三十一日晚至四月一日晨”,这样一些时间概念相当模糊、宽泛的措词。之后,在《超级审判》和《特别审判》中,对会议准确的结束时间,也没有点明。
江腾蛟在1980年11月25日下午3点的庭审中说:“3月31日开了一个所谓‘三国四方会议’嘛,我参加了”;“有林立果,有我,有王维国、陈励耘,加起来有四个人”。“足足开了三、四个钟头吧。”(见《审判纪实》第107页和《超级审判》-审理林彪反革命集团亲历记P453)
事实是,1971年3月31日晚10点开始,林立果、江腾蛟、王维国、陈励耘在上海岳阳路少科站吃饭,谈话,时间为3、4个钟头。4月1日凌晨3点半,蒋国璋才把周建平接到少科站。谈到4点多,吃了早点。5点前,各自回家。
为此,周建平曾多次向军检院申诉,他到达上海岳阳路少科站(会议地点)的确切时间是“1971年4月1日3点半左右”。届时,会议已经结束。他到少科站后,谈话内容根本没有涉及政变,他既不知道什么“三国四方”,也不要知道什么《‘571工程’纪要》,他更不是571中的“指挥班子”成员。“南空左派,以周建平为主”,是为解决他与王、陈之间的团结和南空机关派性问题,采取的措施。与“指挥班子”,不是一回事。所以,周建平没有参加反革命政变会议,至今不服。
作为刑事办案,搞清案件发生的确切时间,不仅是必须的,而且也是最起码的常识。因为这直接关系到界定有哪些涉案嫌疑人的问题。一个人,如果没有“作案时间”,马上就可以排除他的作案嫌疑。
《震惊世界的77天》第33页中说,“法律的要求是极其严格的。起诉书所列罪行,必须犯罪事实清楚(包括犯罪时间、地点、人物、手段、情节、动机、目的和后果等)”。所以,对于搞清开会准确的起始时间和结束时间的重要性,检方是非常明白的。但是,后来的“免诉书”、“判决书”,在这个时间问题上,多次采用3月31日“晚”、4月1日“晨”之类含糊的措辞,显然不是“一时疏忽”,而是刻意所为。关键的问题就是:周建平算不算“与会者”。这就涉及到进一步搞清会议内容的问题!
(3) 关于“三国四方会议”的过程和内容
话要分两头。一头是3月31日晚10点,到4月1日凌晨3点半,林立果、江腾蛟、王维国、陈励耘在一起,说了些什么。一头是凌晨3点半,周建平到达后,又谈了些什么?
江腾蛟在1980年11月25日下午3点的庭审中说:“开始,陈励耘吃完饭后,林立果讲了几句话,他说你们先谈谈情况吧,要他两个和我先谈情况,他说他有点事情出去一下,办完了再来。”江腾蛟好像十分吃力地回忆道。江腾蛟不知是有意把内容简单化,还是确实忘记了。(见肖思科的《超级审判》P453)
也就是说,在这段谈话中,林立果基本不在场。
王维国在十几年的审查过程和法庭的“九天抗辩”中,从没有承认“那是个会”,“只不过是几个人坐下来,扯扯”,“如果坐下来扯扯,就算是会,那么,文革中太多了”。“就是大家坐下来,解决一下团结问题”。还扯扯对大家“四人帮”的看法和文革中,上海、杭州的情况。从来没有谈到什么“政变”问题。王维国说,他不习惯“夜战”,瞌睡得很。期间,好几次下楼,到厨房去看看炊事员准备夜餐的情况。这说明,谈话中,缺乏“密谋政变”的那种特有的紧张空气。
《超级审判》第383页中说,“江腾蛟说到1971年到上海的问题时,据理力争说到上海确实是为了治病,不是去搞阴谋的。‘三国四方会议’之前,林立果先找他谈,并说到上海找陈励耘、王维国谈谈,没想到搞阴谋等等。”
也就是说,江腾蛟和王维国都没有说,“这次会议,讨论了政变问题。”
但是,“材料之二”第三页中,有这样一句非常重要的话:“据陈励耘交待,这次会议,讨论了政变问题。”至于如何讨论政变问题,文件上没有任何详细的描述。
据和陈励耘一起参加南空专案“学习班”的同志们回忆,有这样一个情节:直到1972年元旦,南空范围内,是否涉及“两谋”的问题,还没有“突破”。“学习班”再三召开“动员大会”,说:“年不要过了,要加班加点地深挖”。之后,连续发生了被审查的学员,相继自杀事件。国庆节后,“学习班”突然宣布,“南空两谋突破”。之后,就有了“材料之二”中陈励耘的“交代”。
陈励耘在专案期间,确实讲了一些“查无实据”的话。在1980年11月25日的庭审中,法庭播放了陈励耘的一段录音:“林说,庐山会议都是几个老总,指黄、吴、李、邱搞坏得,丘八斗不过秀才,现在军队得日子难过啊。接着,他阴险地说,没有暴露得不能再暴露了。林说,现在的斗争是争夺接班人的斗争,就是争夺领导权的斗争。”但是这段话,没有得到与会的江腾蛟和王维国证词的印证。(笔者注:《超级审判》第454页中说,陈励耘的上述话语,是以“录音”的方式,当庭播放的。但是,《审判纪实》第107页中却说,是法庭“宣读”了陈励耘的证词。同一件事,同一个人写的东西,前后不能印证,竟有“两说”的情况,这在审判文件中,也屡见不鲜。不仅使人对事件的可信性,提出怀疑。)
陈励耘出狱后,笔者曾有幸走访过他,问及了会议内容。他说:“那就是个解决几个人团结的谈话”。
1988年11月15日,陈励耘出狱后,记者许寅采访过陈励耘,谈及了“会议内容”。归纳起来三条。(1)陈励耘谈了在杭州为林彪盖了一套房子的事。(2)空五军反空降战备工作的成绩(3)由九届二中全会,谈到反对和防范江青、张春桥抢班夺权的事。陈说,不过是扯扯,“根本没有人说开会的事”。这就是说,陈励耘出狱后,推翻了“这次会议,讨论了政变问题”的口供
从另一个角度看,如果陈励耘真的讨论了“政变”问题,军检院给他的“免予起诉书”,在犯罪事实方面,就不会对这个关键问题,只字不提。军检院也不会对他作出“罪行较轻”,“免予起诉”的决定。
事情已经很清楚,中央文件那句“据陈励耘交待,这次会议,讨论了政变问题。”极为关键的话,是陈励耘在不能“客观地充分地”陈述案情的环境下,逼、供、信的产物。因此,得不到与会其他当事人证词的支持。之后,陈本人对此,也翻了供。
《震惊世界的77天》第52页中说,“当时,大家都把握一条,认定罪行,一定要有证据,证据不确实,只有一个人的口供作证或证据有矛盾的,一律不定罪”。但是,纵观林案,在好几个关键问题上,却都是采用了“孤证”和“口供”,作为证据。比如“三国四方会议”“讨论了政变问题”,就是靠了陈励耘一个人的“口供”,一个“孤证”。“571工程纪要”,也只有李伟信“半个孤证”;林彪叛国投敌,靠的还是李文普的一句“孤证”。这样办案,是违反“轻口供,重证据”的取证原则的。结果,人家一翻供,你一点办法都没有。
下面,我们再对4月1日凌晨3点半以后,周建平到岳阳路少科站后的谈话内容,作一番研究。
周建平是由原空四军军务处处长蒋国璋开车到空四军军部,于4月1日凌晨3点半,接到少科站的。这一点,有江、王、陈和蒋国璋的证词,为证。
关于这段过程,周建平说,“蒋国璋来接我时,根本没说开会,就是去扯扯。(笔者注:这一点,和王维国,陈励耘的说法是一致的。陈励耘说,九届二中全会后,我心里一直不踏实。所以,总和他们疏远一些。如果跟我说明要去上海开会,我决不会去。还说,要扯,不能和周混在一起谈)寒暄之后,林立果要我,向陈励耘他们谈谈南京的情况,即下楼去了。期间,一个来小时的谈话,林立果都不在场。我向他们讲了,南空机关贯彻空军为解决南空机关派性问题,专门在北京举办学习班的情况。指出学习班后,两派矛盾并没有解决,对立情绪远没有缓和;介绍了南京市地方清查5.16的情况。鉴于王维国和陈励耘都是‘九大’中央候补和南空党委委员的情况,我还向他们介绍了即将召开的南空党代会的准备情况。希望他们能够顾全大局,搞好团结,开好党代会,并就怎样开好党代会的问题,征求他们的意见。陈励耘首先发言,讲了五点意见:一,要高举团结大旗,不能让对立面把这个旗子拿走;二,要充分发扬民主,让大家把要说的话讲完;三,上届党委所做的工作报告要通过;四,上届的党委书记、付书记与常委都要选上,不能落选;五,要保证会议开完,不能中途夭折。江、王都表示同意陈的意见。扯完之后,林立果回来了,对他们说,你们在谈什么?江腾蛟说,我们正在扯南空党代会的情况,现在已经完了。之后,林立果说:空四军由王政委负责,空五军由陈政委负责,南空机关‘左派’,由周副司令为主负责,江政委是你们的老政委,负责协调拉总。随后,大家到楼下吃早餐,清晨五点左右离散。我到少科站,前前后后,总共就1个来小时。从来没有涉及到的“武装政变”,“指挥班子”之类的话题。”以上情节,与江、王、陈的回忆相同。
通过周建平讲述,我们非常惊讶地发现一个重要情节,在这段过程中,林立果又是基本不在场。如果这个会议,确是林立果为组建政变“指挥班子”的极其重要的会议,那么,他作为会议主持人,怎么会两次长时间地离开会场呢?换一个角度,如果仅是为了解决王、陈、周之间矛盾,那么,让老政委江腾蛟当面作他们的工作,林立果回避一下,才是最妥贴的安排。他本人在不在场,也就无关紧要了。因此,从会议期间,林立果基本不在场的事实出发,就可以排除该会是他为组建政变班子而召开的可能性。
那么,林立果说的“三点的头”,究竟是什么意思呢?是不是与“指挥班子”有直接的联系呢?
为此,笔者专门走访了周建平,他说,就是从团结出发,相互之间划一条线。要王维国、陈励耘支持我在南京的工作,不要再插手南空事务。当然,上海与杭州之间,也不要互相干扰。这一点,在《超级审判》第491页中,江腾蛟爱人李燕平,在枕边听到江的一段话,可以印证,“会开得不错,大家说得很好,南京这里确定以周建平为头,陈、王两个表态支持”。
关于“三点的头”的问题,王维国是这样说的:当时空四军、空五军都有宣传“样板戏”的文艺小分队。小分队要到杭州、上海、南京进行巡回演出。当时,这几个地方的派性斗争形势,很复杂。所以,就作了上述规定,到南京,就找周;到杭州,就找陈;到上海,就找王。防止小分队在巡回演出的过程中,走错“门子”,犯路线错误。
为什么周建平和王维国对重要的“三点的头”问题的理解,相差这么大呢?这只能说明一个问题,林立果对“三点的头”的含义,当场没有作任何解释,更没有向大家说明,这是武装政变的“指挥班子”。所以,他们只有根据谈话的内容,自己理解。客观地看,如果“三点的头”确系林立果政变的“指挥班子”,那么,他一定要进行详细的布置和交代,如此轻描淡写地一笔带过,显然有悖常理。相反,如果“三点的头”,仅是为解决他们矛盾的权宜之计,当他们谈完之后,林立果出来顺理成章地摆摆平,自然无须多说什么。这才是合乎情理的。
这里,笔者还注意到一个细节。关于“三点的头”的表述,在官方发表的文件中,竟然有好几个版本。在《审判纪实》第107页,江腾蛟用的是“头”,在第108页,陈励耘用的是“指挥官”,程洪珍笔记本里写的是“头都”。周建平当庭作证时,用的是“为主”。这再一次印证了,当时,林立果对“三点的头”的表述,相当含糊,根本没有赋予“指挥班子”的明确定义。这一点,还可以从程洪珍的日记本中,那句“没有授予指挥权”的话,得到印证。
周建平为了说明“南空左派,以周建平为主”,与“指挥班子”,根本不是一回事,多次向中央申诉冤情。并于1986年5月,亲自上访北京,向接待他的军事检察院李宜俊处长说,《571工程纪要》中,写的是“‘指挥班子’,江、王、陈”,明明没有周,为什么要冤枉我?李回答说,“也许,就这么协调协调,把你给协调进去了吧。”周气愤地说,难道就不需要证据?李宜俊无言以答。全部申诉过程,检方都有录音存档。
为了进一步搞清“三国四方会议”,究竟是为了解决“团结问题”,还是为反革命政变,进行“组织上的准备和分工”的真相,笔者还走访了会议当天,在少科站的“上海小组”主要成员。
空四军军务处处长蒋国璋说,“我看见王维国出来时,低着个脑袋,好像不高兴。我问李伟信:王政委怎么好象不高兴?李说:副部长批评他了。当时主要是要开南空党代会了,如果在会上大家意见不统一,斗起来,就不好办了。所以把他们找来。当时王、陈的矛盾很尖锐,连宫健(空军上海第一医院政委)这些人都卷进去了。当时王维国当上了中央候补委员,又是上海市革委会副主任,管公检法,我认为他是尾巴翘上天了,和陈矛盾尖锐。”
空四军秘书处处长袭著显说,“以前主要是说周建平到南京后,跟许世友好,我以前跟周比较好,去看他一次,就让我写检讨,一次通不过,还要好几次,我是通宵写检讨。这次就是解决团结问题。当时林立果对我们说,会开得不错,主要是解决了他们几个人的团结。这些问题,我在专案组都讲过,只要是实事求是,完全是很清楚的事情。怎么可能在半年前就搞政变?”
空四军保卫处副处长唐剑鸣说。“‘三国四方’会议前后,我们都在林立果身边,他整天和我们在一起,有时讲话也很随便。当时我们知道王(维国)、陈(励耘)之间有矛盾,王和周(建平)之间有矛盾。后来,林立果在吃夜宵时,对我们讲:这次解决了个大事,他们几个团结问题,各人管个人的,江腾蛟从中协调协调。”
事情到此,已经很清楚了。
(1)“三国四方”会议,不是“林立果根据《‘571工程’纪要》建立‘指挥班子’”的预谋,在上海召开的。
(2)当时,江腾蛟、王维国、陈励耘、周建平,都不知道《“571工程”纪要》。会议中,也没有讨论过“武装政变”问题,就是解决互相之间的团结问题。
(3)没有直接证据证明,所谓“三点的头”与“指挥班子”,有任何直接的关系。所谓“三点的头”,就是为了解决他们之间的矛盾所采取的措施。各人管个人的,江腾蛟从中协调。
二十五、关于陈励耘的三大不实之词
陈励耘是林彪疑案中的重要人物之一。他时任九届中央候补,空五军政委、书记,浙江省“革委会”副主任。军事检察院指控他参与“三国四方”会议,被指定为“政变指挥班子”的“杭州的头”。
关于陈励耘的三大主要问题。
(1)1972年1月10日中发72、4号文件(所谓的“材料之二”)第2页上说:“三月二十日,周宇弛到上海。林立果召集周宇弛、于新野、李伟信开会研究制定政变计划。林立果说:‘这个事与首长(指林彪)谈到,首长叫先搞个计划’。林立果、于新野、李伟信按照林彪的旨意和在杭州同陈励耘商量的框框,在1971年3月22日至24日写出了反革命政变纲领”。也就是说,陈励耘是“571工程纪要”重要的始作俑者之一。(笔者注:“材料之二”中,关于周宇驰3月20日到沪,参与了571纪要的制定工作的说法,与《审判纪实》第107页,江腾蛟关于周宇弛“大概是二十八或是二十九号到”上海的法庭证词,是矛盾的。法庭对两者的矛盾,没有进行必要的当庭查证。如果以法庭证词为准,周宇弛就没有参与制定571纪要的作案时间。)
(2)“材料之二”的第3页中,说到“三国四方会议”的内容时,有一句非常重要,但却是闪烁其词的话:“据陈励耘交待,这次会议,讨论了政变问题。”也就是说,陈励耘是“三国四方会议”讨论了政变问题的重要证人。
(3)《审判纪要》第107页中说,“法庭宣读陈励耘1980年7月14日的供词:‘林(立果)说,庐山会议都是几个老总,指黄、吴、李、邱搞坏得,丘八斗不过秀才,现在军队得日子难过啊。接着,他阴险地说,没有暴露得不能再暴露了。林说,现在的斗争是争夺接班人的斗争,就是争夺领导权的斗争。’”也就是说,会上还讨论了“争夺领导权”的问题。
人们对此提出质疑:既然“571工程纪要”,是林立果根据与陈励耘谈话的“框框”写出来的,那么,陈一定知道“571工程纪要”的基本内容。为什么文件中不引用陈励耘有关“571”“框框”内容的详细证词?!既然陈励耘交代“三国四方”会议,“讨论了政变问题”,那么,文件就应该引用陈励耘描述会上是如何讨论政变问题的详细情况。为什么文件将这个重要情节“省略”了?!既然陈励耘说,林立果在会上说过“现在的斗争是争夺接班人的斗争,就是争夺领导权的斗争。”的话,那么,就应该让其他与会的三个重要人证,当庭作出相同的证词。为什么法庭没有对“争夺领导权”,这一重要问题的,当庭查证?!
不言而喻,中央文件对陈励耘的以上三点指控,是非常要害的!它关系到“571工程纪要”,有没有一个“活证人”的问题,关系到陈本人是否知道“两谋”的问题,关系到“三国四方”会议的性质问题,关系到参与“三国四方”会议的其他人,是否知道“两谋”的问题。
但是,后来的“公开审判”,却令人匪夷所思地“绕过”了这三个实质问题,不去对这三个问题的细节,进行当庭查证。这只能说明,事实上,文件和法庭对陈励耘的上述指控,查无实据!其他与会的人,没有一个作出与陈励耘相同的“交代”,陈励耘的话,只是一个得不到其他旁证支持的“孤证”。这只能说明,有关陈励耘的三点“耸人听闻”的指控,纯属不实之词!完全是逼、供、信的产物!事实是,陈励耘不知道“571工程纪要”;“三国四方会议”,既没有讨论“政变问题”,也没有讨论“争夺领导权”的问题!
对于陈励耘的这些交代,有关的专案人员,当时也“将信将疑”。《超级审判》第224页中,对此有这样一段描述:“陈励耘在‘9、13’之后,不知是为了表示自己同林彪一伙划清界限而争取立功,还是有意把案情弄复杂,或是其它原因,他交代过一段情况:‘自上海黑会后,我为给林彪政变做准备,积极建立机场武装营、扩建警卫部队,改装了伊尔——10飞机等。’三月间,他向工作人员写材料说明这段是自己编造的内容。那些事都是根据上级战备命令,在上海黑会之前都搞了,与上海黑会无关系。”
根据上述事实,人们完全可以认定,陈励耘在三国四方会议的内容等重大问题上,确实作了伪证!那么,陈励耘为什么会作伪证呢?!
陈励耘出狱后,笔者问他,文件中有一句“据陈励耘交待,这次会议,讨论了政变问题。”那又是怎么一回事呢?他说:“我在里面关了那么久,没完没了。不这麽说,那还有个头?!”被逼无奈,不得不作伪证,就是陈励耘当时的实际情况。
这种涉案当事人不能“客观地充分地”陈述案情的事件,比比皆是。周建平当年出庭作证前,准备了发言稿,其中主要是他到少科站后,关于南空党代会问题谈话的详细情况。但是,审讯人员蛮横地逼迫他把这一大段删掉,只让他承认“参加了会议”。周建平对此非常愤怒,深感一种被政治强奸的极端痛苦。显而易见,由于当时周建平不知道,江腾蛟已经当庭作出“有林立果,有我,有王维国、陈励耘,加起来有四个人”,并不认为周建平参加了“会议”的供述,所以,审判员只需周建平到庭承认“参加了会议”,而不让他详细陈述谈话内容。这样,就当庭做了个“圈套”,用周建平自己的话,把他推入政变班子的深渊。毋庸讳言,审判员不让周建平如实作证,是有所盘算的:江腾蛟在法庭上的供词,已经给黄火青造成,会议只是“分配一下谁管啥,谁管啥,”的印象,如果再让周建平出庭讲一大通南空党代会的事,岂不是偏离了法庭需要的政变会议主题吗?当然,这种人为制造假案的痕迹,是经不起事实检验的。每当周建平提出“指挥班子,江、王、陈”,没有周的严正质疑时,当年的专案人员,只能陷入无法自圆其说的尴尬困境,而无言以对。
必须指出的是,这些“逼、供、信”的违法事件,都是发生在当年法律极不健全的历史条件下的。审判人员既不当庭告知涉案人,作伪证,应负的法律责任,自己也迫于“钦定的调子”和政治压力,不得不罔法妄为。但是在此,我们想告诉所有在专案学习班,被逼作过伪证的人们:在涉案人员不能“客观地充分地”陈述案情的环境下,进行搜集证据的活动,都是非法的活动!这样搜集的所有证据,都是无效的证据!人们完全有理由还事实的真实面目!
二十六、质疑程洪珍日记本的出处
纵观林案的证据结构,有一个重要特点:凡是关键的证据,往往不是出自当事人,而是出自一些“小人物”。检方提出的关于所谓“三国四方”会议内容和性质的证据,就不是出自在上海与会的当事人,而是出自远在北京的,没有参加会议的空军党办秘书程洪珍的“日记本”。
关于这个重要证据的“日记本”的出处问题,我们不妨做一个考证。
1972年6月26日,中发72,24号文件,即所谓的“材料之三”P41中,指出:程洪珍的“日记本”影印件原文说:三国四方“会议是成功的,达到预期效果。团结的气氛比较好,解决了对当前东南形势看法,认识。(1)主要矛盾在上海,在张、姚,统一了认识。(2)加速我们的准备。(3)组织上明确了三点,每点的头是上海——王,杭州——陈,南京——周,互相配合。江进行三点联系,配合,协同作战,没授予指挥权。”请注意,在该文件P41,有一个注解:“程洪珍的亲笔日记,是在林立果在北京的秘密据点中缴获的。”
人们可能还记得,在这个神奇的“林立果在北京的秘密据点”,曾“出土”过著名的《“571工程”纪要》。而且是经李伟信等三人,反复清理了据点内林立果的遗留物后,由一位普通工作人员王某某,在一片狼藉的灰烬中,“意外”地在桌子上找到了那本丝毫没有烧毁痕迹的《“571工程”纪要》。对此,我们曾提出过“李伟信等人走后,到老王发现《纪要》之间,有67个半小时的“时间真空”的重要质疑。
现在,还是在这个神奇的“林立果在北京的秘密据点”,又“缴获”了联合舰队“小司令”程洪珍的日记本,这种无巧不成书的偶然,不能不令人疑窦丛生!看来,林立果、李伟信,不仅没有烧掉“571工程纪要”,而且,留下了程洪珍的“日记本”,以备后查!
必须指出的是,关于“‘571工程纪要’是由王某某,在秘密据点的一片狼藉的灰烬中找到的”说法,是在世人对文件中关于“‘571工程纪要’,是从秘密据点的保险柜中找到”的描述,提出严重质疑的情况下,才“突然冒出来”,以正视听的。但是,人们在编造“老王秘密据点意外觅宝”的故事时,显然忘记了“材料之三”第41页,那条不起眼的注解。那么,人们不禁要问:“程洪珍的日记本”,又是什么人,在什么时候,从“秘密据点”的灰烬中,“抢救”出来的呢?!总不会又是王某某偶然“缴获”的吧?!这样问题就出来了:这个日记本,究竟是从哪里缴获的?!
还有一个疑点,既然是“日记本”,就应该有日期。如果是“记事本”,就应该记明何人,何时来电。即使当时没有写明,程洪珍人曾于11月23日为吴法宪案出庭作证,那么,为什么不让程洪珍就这些细节,当庭作证?
可见,如果不能合理地解释程洪珍的日记本,是什么人,什么时候,如何从“秘密据点”中缴获的问题,人们有理由怀疑,这个日记本是程洪珍被俘后伪造的。因为其中关于“东南形势看法”,与谈话当事人的证词完全不符。
这些重要证据,在出处的时间、地点、过程上的矛盾百出,是显而易见的。这主要是因为林案的调查过程,时间太长,造假太多,而且参与造假的,又不是一批人。这样,在一些重要细节上,出现“疏漏”,以致首尾不能相顾,前后不能呼应,难以自圆其说,也是在所难免的了!看来“说谎”也挺难。
二十七、所谓的“三国四方会议”,与政变无关
在对“三国四方”会议的三大要点,背景,过程和内容等真实情况,有了基本了解的前提下,我们还需要对“三国四方”会议,到底与政变有没有关系的问题,再从内在逻辑上,做进一步深入的分析。
(1)我们注意到这样一个基本事实:“三国四方会议”,是1971年3月31日晚开始的。林立果企图实施反革命政变的时间,却是在1971年9月8日。也就是说,两者相隔,将近半年之久。必须指出:历史上的任何一次政变,最怕的就是“走漏风声”。因此,为了严守机密,只有在发动政变的前夕,才能向参加者公布组织者的决心。否则,必遭杀身之祸!这是进行军事政变的起码的常识,也是一条铁的戒律。
作为久经沙场,且亲身参加过堪称“军事政变”经典之作的“南昌起义”的林彪,怎么会愚蠢到,不顾兵家大忌,叫林立果,在距9.13政变半年之前,到远离政变中心-北京数千里之外的上海,把几个矛盾重重的人,搞在一起,大谈什么反革命政变,还拼凑什么政变的“指挥班子”?!难道他就不懂“夜长梦多”,“日久生变”的道理吗?!实在有悖常理!事实上,这几个人,身边都有直通中央的“红色保密机”。难道林立果就不怕有一天,其中某个人,突然向毛主席去告密吗?此其疑点之一。
仅此一条,就足以排除,“三国四方”会议,与政变有关的嫌疑。遗憾的是,当年,我党那么多久经沙场的“老同志”和“法学专家”,竟然连这样一个常识性破绽,都看不出来。
(2)“材料之二”认定:“三国四方”会议是“按照《‘571工程’纪要》的计划,在上海召开的”。这个“认定”的证据是什么呢?与会的直接当事人,没有一个人知道“571工程纪要”。至今,他们之中也没有一个人作出过:“三国四方”会议,是“按照《‘571工程’纪要》的计划,召开的”的证词。连李伟信,这个“纪要”的“半个孤证”,也没有作出过这样的供述。在程洪珍的日记本中,也没有这种记载。因此,“材料之二”的“认定”,只是“推理”和“假设”,没有事实根据!此其疑点之二。
(3)“材料之二”指出,林立果按照林彪“先搞个计划”的“授意”,在1971年3月22日至24日,写出了“571工程纪要”。也就是说,这个“纪要”的草案,是在“三国四方”会议前一个星期,才写好。至今,没有任何证据表明,林彪当时已经首肯了这个“纪要”的草案。试问,在没有林彪首肯的情况下,林立果怎么就能按照《‘571工程’纪要》的草案,擅自在上海召开“三国四方”会议,组织实施,甚至作出了“组织上的准备和分工”,确定了政变的“指挥班子”?!此其疑点之三。
(4)关于开会的准确起始时间和结束时间。必须指出的是,专案和审查搞了十几年,所谓“三国四方”会议,究竟有哪些人参加?他们都是何时到场的?这些重要情节,至今没有说清楚。
1972年“材料之一、之二、之三”中,虽然多次提到会议的时间问题,但都是采用“1971年3月底”,这样一种笼统的“口径”。直到1982年,在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检查院给陈励耘、周建平的“免予起诉书”和军事法院给王维国、江腾蛟的“判决书”中,仍采用的是“一九七一年三月三十一日晚至四月一日晨”,这样一些时间概念相当模糊、宽泛的措词,使人感到其中有那么多“猫腻”!《审判纪实》和《超级审判》中,对会议的准确结束时间,也没有点明。此其疑点之四。
在这个时间问题上,官方文件多次采用“1971年3月31日“晚”和4月1日“晨”之类的含糊措辞,显然不是“一时疏忽”,而是刻意所为。关键的问题就是:周建平算不算“与会者”。
(5)“571工程纪要”明确写着:“指挥班子:江、王、陈”(江是原南空政委江腾蛟,王是原空四军政委王维国,陈是原空五军政委陈励耘)。但是,不在“指挥班子”中的原南空副司令员周建平,竟也被“中央文件”,圈定为“指挥班子”成员。根据墨迹未干的“571工程纪要”,周建平既不是“指挥班子”成员,也不在大、小舰队的“骨干”名单之列,甚至还被排除在“571工程纪要”规定的“保密范围”之外,林立果怎么会在未经林彪首肯的情况下,擅自扩大“指挥班子”的范围?究竟哪些人是“指挥班子”成员?此其疑点之五。
(6)法庭上,公诉人沈加良说:“这个会议是为落实《“571工程”纪要》实施要点中,建立指挥班子江、王、陈这个计划召开的。是为林彪搞反革命武装政变作组织准备的。”但是,后来的事实证明,与会的所有当事人,都不知道“571工程纪要”。那么,沈加良凭什么证据说明,会上所说的“三点的头”,就与“571工程纪要”中的“指挥班子:江、王、陈”,是一回事呢?此其疑点之六。
会上明确了“三点的头”的说法,最早的出处是1972年1月10号的中发4号文件。即在“材料之二”第5页中,原空军党办秘书程洪珍日记本中的一句话。应该指出的是,程洪珍当时根本不在现场。他既不是与会者,也不是场外的工作人员。采信这样一个人的话,本身就不可取。但是,即使程洪珍,30多年来,也从来没有作出过“三点的头”,就是“571工程纪要”中的“指挥班子”的证言。相反,他的日记本中,却明明白白地写着:“没授予指挥权”!
公诉人,把“没授予指挥权”的“三点的头”,认定为“指挥班子”,他不感到牵强附会吗?!公诉人那种把“三点的头”,说成和“指挥班子”是一回事的指控,是缺乏事实证据的“武断”。
(7)最具重要有意义的是,要搞清楚:“三国四方”会议上,他们究竟谈了哪些有关“两谋”的实质性内容?这是疑点之七。
“材料之二”,P3中,有这麽一句耐人寻味的话:“据陈励耘交待:会上讨论了政变问题”。这才是问题的要害。人们不禁要问,与会的人,活着的有四位。为什么只有陈励耘一个人,作出这样的“交代”呢?而且怎么看不到陈对这个敏感问题的详细供述呢?
请注意,打倒“四人帮”后,在法庭审判的过程中,再也没有提到陈励耘交待的这一关键问题的细节。陈励耘出狱后,推翻了“会上讨论了政变问题”的“交待”。军检院在给陈的“免诉书”的犯罪事实部分,对于“会上讨论了政变问题”的重要情节,只字不提。仅作出“情节较轻“,“免予起诉”的决定。这说明法庭也放弃了“会上讨论了政变问题”的指控。江腾蛟、王维国、周建平在以后的一切场合中,对于“会上讨论了政变问题”的情节,都予以了明白无误的否认。
有充分证据证明,“会上讨论了政变问题”,不过是陈励耘在当年逼、供、信的环境下,所做的塘塞之词。
(8)至于“三国四方”会议名称的由来,是疑点之八。 这个颇具传奇色彩的“三国四方”会议的名称,王维国、陈励耘、周建平“连听都没听到过”。程洪珍的日记本上,也没有出现过“三国四方会议”的说法。据场外的工作人员说,“那不过是林立果吹牛时的一句“戏言”。所以,后来为了避免“哗众取宠”之嫌,法院和检察院在正式法律文本中,也不再沿用文革时期杜撰出来的“三国四方”会议的说法了,而是改用“秘密会议”。
以上所列八条,只是关于“三国四方会议”众多疑点中的冰山一角。为什么会造成这种局面呢?问题很简单。一方面,审判人员受制于中央文件框框的限制,以及“钦定判决”的压力,另一方面,审判人员又不能不看到“三国四方会议与政变无关”的事实。在政治权力与法律的天平上,审判人员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正义和公正,无可奈何地向权力倾斜了。这就是造成“三国四方会议”冤案和林彪疑案的真正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