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流美国者要注意税例

林修荣出生在香港,七零年代初期来美留学,获加州大学贝克莱分校商科硕士学位,此后二十一年在美国与香港参予银行、金融、电讯管理工作,曾任香港讯联电信电话公司总裁,与美国联合银行总裁及董事局主席。四十五岁提早退休,此后全部时间义务辅导华人财务,每星期主持三个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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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流美国者要注意税例   
 
过去美国经济良好的时候,曾经有人才短缺的现象。尤其是科技公司都可能需要在外国,聘请非美国居民技术人员。这些外国人或会持有H、L、E或其他非移民签证来美国工作,他们可能在工作了一段时间之后,由于美国经济不景气,而需要回到原居地。但是他们也希望在将来经济好转之后,再次回到美国工作。
 
有一条税例,可能对这类再次来到美国做事的外国人会有影响。税例第七七O一条说明,

如果这些外国人曾经在美国工作了至少三年,在他们再回到美国做事后,便可能需要为中间不在美国工作期间的收入来报美国税。
 
这一条税例还说明,第一次在美国工作三年期的计算方法,是以一年内居住时间超过一百八十三日便是为一年。所以一个外国人在二OO一年六月来美国做事,二OO三年七月离开,虽然真正工作只有两年的工作时间,但亦计算为三年。除了回流到美国工作的外国人,可能会在税务遇上複杂的情况,获取了绿卡的时间长的永久居民或公民,即使要放弃绿卡或公民权,都有特别的税例是需要注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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