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税法与外籍人士

林修荣出生在香港,七零年代初期来美留学,获加州大学贝克莱分校商科硕士学位,此后二十一年在美国与香港参予银行、金融、电讯管理工作,曾任香港讯联电信电话公司总裁,与美国联合银行总裁及董事局主席。四十五岁提早退休,此后全部时间义务辅导华人财务,每星期主持三个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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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税法与外籍人士  

甲.前言
笔者首先要提醒读者:外籍人士在美国的税务十分繁複。本章的叙述只求精简,读者千万不要用来代替专家的辅导或其他有关刊物。本章内容纯以个人角度着眼,不包括股份有限公司(CORPORATION),合伙生意(PARTNERSHIP),信托(TRUST)等。

乙.外籍人(NONRESIDENT ALIEN)的定义
在税法上外籍人的定义与一般法律上的外籍人定义有相当程度上的出入。以笔者看,税法有以下有关外籍人的定义﹕

A.一个香港人,从来没有踏足美国。他和他的家人一向在香港居住,国籍是中国。他也从来没有商业,贸易,入息,投资等与美国拈上关系。此人是百份之百的外籍人,与美国税法毫无关系。

B.情况同上,不同点是他的妻子有美国绿卡,在美国居住。以后简称香港人为H,他的妻子为W。H及W在W还没有取得绿卡之前以百份之百香港法律,明确地分了家。所有在香港之物业,生意是属于H的。在美国的房子及生意是属于W的,是她移民时带来的。移民后,H的业务与W无关,同时亦与美国没有沾上边际。W在美国的一切亦与HL关。在这情况下,H依然是百份之百的外籍人。

C.情况同上述A)及B)相同。不同点是W经常回港协助H处理或管理H在港的商贸,投资等。H的商贸,投资收益将会有部分,甚至一半经W来付美国税,虽然H本身仍然是外籍人。

D.情况同上述A)及B)相同。不同点是W定居美国后甚少回港,亦实际上绝不过问有关H在国外的商贸。W是美国人,属于她的物业,生意所得需照美国税法付税。H是百份之百外籍人,与美国无关。

E.情况同上述A),B)及D)相同。不同点是H在港的商贸包括与美国通商。W一切与D)同。H的情况可简列为三。
1.美国来源(U.S.SOURCE)收益是要付美国税;
2.非美国来源却因H在美营商与美商贸沾边,所得收益亦需付美国税;
3.H其他海外收益继续以外籍人身份,不用付美国税。

丙.收益来源(SOURCE OF INCOME)
A.收益来源有二。一是美国来源,二则是海外来源。美国包括美属土及保护土如美属维珍尼亚岛,关岛,波多尼各等。

B.原则上外籍人士只需负责美国来源收益的税项。但在某种情况下,外籍人的海外收益可能会有部分要付美国税。这类情况甚少发生,而且十分复杂,详情不在这里叙述。

C.以经常性而论,下列可作「来源」的一般参考﹕
1.报酬(COMPENSATION)--以服务地点而定。
2.利息(INTEREST)--非存款性质,非债券性质的利息以借款人地点而定。
3.股息(DIVIDEND)--以派发股息公司注册地为准。如果该公司与美有商贸及与美商贸沾边则作别论。
4.租金(RENT)─以物业所在地而定。
5.出售物业所得(GAIN / LOSS FROM SALE OF PROPERTY)--以物业所在地而定。
6.保险赔偿(非人寿保险)--视乎所保之「险」是美国「险」还是外地「险」。

丁.经营商贸与商贸沾边 (TRADE AND BUSINESS ; EFFECTIVELY CONNECTED WITH TRADE AND BUSINESS)
如果读者从一般角度上看经营商贸绝对不难明白,有就是有,无就是无。但是有否「与美商贸沾边」便需要细心研究了。什麽是「与美商贸沾边」呢?笔者用下列作分析的尝试﹕

A.这个概念是要用事实与情况(FACT SAND CIRCUMSTANCES)来推断的(以下称为「实况」)。所下的结论是从「实况」推断出来的。

B.税法的条款定下一些规则作为推断的准则(TESTS)。用这些准则来考验究竟有没有沾边。

C.税法所定下的准则可举例如下﹕
1.「实况」观察。
2.商贸地点,如办公室,分店,生产,包装,装配等。
3.代理人或经理人的性质,是独立的,全职的?
4.款项,资金的来源和操纵权。
5.作业上的管理或控制的程度。

D.除少数收益的类别外,一个外籍人士是可以自愿选择(ELECT)用「与美商贸沾边」的方法付税的。一般来说,这样会简化不少复杂的问题。

戊.图解(FLOWCHART)
写到这里,笔者认为用一个图解(FLOW CHART)来继续解释外籍人士与美国税法的关系可能来得容易一些。图解在本文后页,图解上之字母注释在下页。

下页图解之注释﹕

A.原则上与美国人相同

B.一般来说,不用付美国税

C.基本外籍人税率为30%或税务条约订明较低的税率。这类收入,除某种情况外,不能用同类别的损失来对扣,剩馀才需付税。

D.要按时填交税表。个人用1040NR税表及依照一般美国个人税率付税。

E.外籍人基本税率为30%或税务条约订明较低的税率。可以用同类别的损失来对扣,剩馀下来才付税。

F.部分股息可按税法第861条规定比例免税。

G.其他收益及情况,因类别繁多和复杂而不能尽述。

已税务条约(TAX TREATIES)
美国与很多国家有税务条约,其中包括英国,加拿大,中国。1997年以前在英国的条约内有几条有关香港的条文,现在与中国的条约香港不包括在内。到目前为止,香港是非条约地区,基本税率为30%。

庚.参考(REFERENCE)
下列可供读者作详细参考

1.外籍投资者税桉(FOREIGN INVESTORS TAX A CTOR FITA)

2.外籍投资实业税桉(FOREIGN INVESTMENT IN REAL PROPERTY TAX A CTOR FIRPTA)

3.税务法律(INTERNAL REVENUE CODE)以下的条文﹕第861,862,864,871,879,883,894,897等。

4.美州研究学院(RESEARCH INSTITUTE OF AMERICA)的有关刊物及报告。

以上由陈操勳会计师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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