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轮功”最突出的犯罪行为是侵犯人权、残害生命

“法轮功”最突出的犯罪行为是侵犯人权、残害生命

 

李洪志的歪理邪说,是对练习者精神控制的主要手段,也是造成“法轮功”各种危害和犯罪事实的直接根源。在李洪志精神控制下,1000多名“法轮功”练习者因按照李洪志关于“法轮功”练习者有病不能吃药的歪理邪说,拒医拒药而死;几百名练习者自残、自杀,30多人被“法轮功”痴迷者无辜地杀害。例如:20011237名“法轮功”人员按照李洪志“放下生死”、“追求圆满”的要求,在北京天安门广场集体自焚,造成2人死亡、3人重伤致残。199894,山东省“法轮功”练习者马建民为了寻找李洪志声称的给他“安装”在肚子里的“法轮”,剖腹身亡。辽宁省“法轮功”练习者张志芹身患糖尿病,自从练了“法轮功”后放弃药物治疗,靠其他练习者给她念李洪志的书、听李洪志的录音讲话“治病”,导致病情恶化而死。2003525626的一个月内,浙江省“法轮功”人员陈福兆为了提高自己修炼“法轮功”的所谓“功力”,用投毒方式杀害15名拾荒乞讨人员和1名佛教信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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