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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退席後的當代倫理討論,仍然樂觀嗎?
腕有一塊表,你以為知道準確時間;手拿兩表,反未必清楚;如對著三四個,就更犯糊塗了。當代倫理,眾說紛紜,莫衷一是,尤其硬把道德簡化為語言形式、生存方式、生物活動,真假是非善惡全成遊談無根。有論者提出普遍指令、超越與愛、公度與定向,圖扭轉偏差,然跟定然命令、神聖律法、天道人道這些非懷疑傳統,仍有間隔。能夠回溯道德之本,可以坦率為實踐作出規範,指明行為何以是正確,當代亦非沒有。像公教之自然法,新教之境遇愛,這些未離信仰立場的理性論證,毋必立刻亮起聖言,但于實踐作出肯否絕不成問題。然規範倫理非由宗教的立場,仍可以有理有據批判反省行之有效的道德必然根由。如舍勒現象學價值論,在人格由美到善之逐層追求過程裡,揭開愛的秩序;羅爾斯自由派正義論,提出自由平等與道義分配的二重原則,顯示公眾空間中,義務所含攝的道德規範。
舍勒和羅爾斯乃非宗教立場能講規範倫理學的成功例子,是繼康德後又一次對那些欲拿宗教直接為道德說事者的最好回答。不過大凡非信仰的思想探討,先天含味著問題意識,肯認之同時不能無疑惑。舍勒終身感困擾的是,何以並非愛的秩序反而是恨的失序更加普遍?可惜他五十三歲早逝,不夠時間找到至少讓自己足以滿意的答案。羅氏活到八十一,在其正義論出版之後有逾卅年從容處理他人的批評和自己的困惑。我們知道,二人本都是基督徒,舍勒公教,羅氏新教,但同都自宗教抽身而出站到非宗教立場,提出規範倫理。早年的宗教經驗,可有對其後來的學術產生影響?無論是正面或負面?起碼在他們大套能肯定為倫理設下規範的理性論述中,讀者很容易感受到背後存在若干執著:舍氏對人格之愛的渴望,羅氏對正義之感的信念,雖不直接在研究內被觀察,卻時或閃爍字裡行間,要我們跟他們一樣,不好拒絕。愛心與公義,皆信仰之正理,宗教之常道,念茲在茲的二人,後雖不再從屬任何具體教會組織為宗教徒,然而無疑終身仍是某種意義的宗教精神之奉行者。
舍勒的父親是路得宗,母為正統猶太教,少年時期傾慕天主教教導的愛,到四十多後才正式皈依公教。他出色的演講及為人的風采,吸引他與胡塞爾一位共同的猶裔優秀學生,亦是海德格的同工,由無神論者改信公教,她後來做修女,納粹集中營殉道,被教廷封聖。身為成名的哲學教授,他在教會圈子內,自然受歡迎。只是他年近五十,竟與助手熱戀,不惜離婚再與新人行世俗婚禮。觸犯教會婚姻法,使他開始疏離教會,但其哲學影響維持至身後,教宗若望.保祿二世的哲學博士論文,便是據舍勒現象學探討建構基督徒倫理之作。晚年舍勒的信仰,接近泛神論,哲學關注的課題,轉向道德與政治。是他最早先知先覺到納粹运動與馬克思主義的極權性質,發出警告,同時又敏銳觀察出資本主義不僅是一種經濟制度,更屬自保焦慮之下的計量操控,將為全球化心態,貶抑個體價值,有必要防範。舍勒的現象學,放眼人格,別于胡塞爾的意識與海德格的生存,可視作由意識過渡到生存的中介。人格是價值體驗的中心,當個人意欲關心愛的先天價值秩序,求美求真求善求聖,在此人格呈現,而為一切行為之源。不過伴隨這愛的秩序,卻有價值的迷亂,愛的失序,恨帶來連串否定價值,與愛作對,打亂愛的秩序。晚年他針砭時弊,乃出于這一擔憂,現代社會逾來逾耽溺于感觀、功利與生存價值,忘記精神與神聖價值。然而最不幸的,是愛的錯亂,竟發生在自己身上,宗、哲雙全的他仍不得免。兩回失敗的婚姻,初次還可以說是第一任妻子橫蠻無理,但續娶的夫人賢淑,與他同甘共苦渡過患難歲月,但他卻背著深愛的人又移情別戀迎娶第三者。為甚麼愛總遭到顛覆?恨的突擊卻常常得逞?這些舍勒眼見又身受,但他只有困惑,未見答案。
舍勒困惑,羅爾斯亦然,只不過他有較充裕的時間咀嚼消化並解答。和晚年的舍勒一樣,羅氏特別關心倫理的政治意義。經幾番檢討,他再強調,制度倫理中,正義是首要又普遍之善,須藉政治的自由內核予以實現。維持正義毋需任何信仰體系作基底,政治是公眾彼此交換意見尋找多元社會共識的論壇,民主法治下寬容、中立的廣場。各方認同的程序和基本信念,並不先直接訴諸背景文化中任何的完備價值體系,無論宗教的或非宗教的。但同時應當尊重那些維護崇高價值的信仰,並保證民間多元信仰得以穩定自由發揮,因那才是政治共識裡的基本信念能以忠诚服膺的老根。換言之,民主政治中政教分離為當然之義,任何信仰都無絕對優勢可對眾人之事指手劃腳。這不等于要反宗教或抗拒宗教信仰,在公眾範圍還另有非政治制度所約束之公民社會的文化生活,那裡種種宗教種種信仰都須自由,維持自己之真理宣稱與踐證。簡言之,政治公共理性與宗教終極信仰並存:政治的公共論壇講理性而非信仰;然而文化的公民社會則須包括信仰,尤其宗教信仰。政治之自由,需要文化深根,否則民主制度難盡正義的倫理義務。質言之,信仰才講真理,政治只講正義;落實行動,信仰會先談目的,但政治唯問公共理性,討公道,申道義。
公眾範圍分為公議的政治與公民的社會,嚴政教分離原則于前者,保障宗教自由于後者,這是羅氏之高明。不過問題是,政治非信仰化,公眾獨靠理性,理性畢竟是當作工具,還需基于人人自由平等合作關懷的信念,才會相互理解交叉協商,取得深思熟慮後直接了當的公共認識。人與人的差異,何以不是由敵我矛盾解決?而信當經自由平等達致?羅氏說,公共理性取得的共識,所以是民主信念,乃因信仰。信念非同信仰,不具完整價值的基底,但有促進協議協商的可行性。維持信念活力的本根,扎于信仰,所以政治的公共廣場與文化的公民社會不得隔絕。這與支持他的新實用主義者Rorty和羅氏支持的新馬克思主義Habermas不同,二人的政教分離反對宗教託詞介入公權力領域,故只許以私人空間的地位。但羅爾斯在公眾範圍,嚴分又共融政治的公共廣場與文化的公民社會,宗教的根深信仰當以其自身的方式于公開範圍行使,維護在公民社會內,毋必跟從政治的公共理性或溝通理性。
羅爾斯由正義論再到晚年講政治自由主義的公共理性,確為民主信念的實現,提出藍圖,給政治生活的倫理規範,寫下願景。政治上民主不是空的口號或虛的架子,如想假借信仰吶喊助威或裝潢門面,非僅無效反削弱其多元性,破壞民主的基本。毋需沉重的信仰,民主只要公共理性凝聚共識的信念,就能順滑開動,產生倫理的軌約。政治不必再是污濁的,清者要自清只好龜縮私人空間。「天下為公」的道德理想最終須于政治實現,應非古人的白日夢,當代的倫理學可以指出一步一步靠近的路線。民主政治所需,是基本信念,不是完備信仰。民主政治的公共理性,必然取得信念,但與信仰獨斷格格不入。不過信念有其功用也有其限制,方便簡易卻乏深根,欲其行之有效歷久不衰,仍待向文化承傳中的信仰汲取活力,這是羅氏晚年慎思明辨的成果。他話雖至此,然隨人去,不無仍留困惑。公共理性抵達的共識,終極目的處還該開放,方法上或取得一致,並不意味結果必一致,初有規範之餘,多少乏確切性。單單憑信念,是否足夠承擔偌大的民主體制?此問題一。問題二,公共理性循水平引生的基本信念,雖可建構自洽的民主政治體,唯留在政治現實的同一層面,如何超越目下固有的成見,高瞻遠矚,必保清醒的批判?基本的信念,真已夠用嗎?堅定的信仰,可以不是政治倫理的禁忌,而更具積極的意義嗎?
問題的一與二,分別關于他信念與信仰的看法:政治中的信念,拒談道德之真理;文化中的信仰,肯定更高層次興趣的訴求。但兩個問題並不是孤立的,信念既要與信仰嚴分際又要相兼容,具體的可能性如何?在他逝世前兩年文章註腳下再表示:公共理性的精神,願接受更多討論促進更多理解,故宗教談真理亦非絕對不容許,只要合于公共理性,歡迎參與公共論壇。他舉例馬丁路德金反種族隔離,講人製定正義的法律須與上帝的法律一致,引證多瑪斯以不正義是缺少永恒法和自然法根基的人類法律,扭曲靈魂,傷害人格,故人為設法以種族為由把人類隔離便是惡法,這樣的論證,不乖理性,適合在公共範圍运作,不好執著表面宗教用詞概要排除。他終看信仰與信念並存,且為之作補充,此議已涉宗教觀,可惜這課題他生前一直緘默不表。去世後在他個人電腦檔案中,赫然發現一篇未發表短文《我的宗教》,屬最後遺作。不久在普林斯頓圖書館又尋獲一份本科論文《罪惡與信仰意義略探:從團體觀念進一解》,由這一早一晚新資料並配合他生平經歷,可略窺其信仰轉變的蛛絲馬跡。童年一次感染病,招致兩位弟弟死亡,他痊癒幸存但留下了畢生口吃的殘障。大戰同袍陣亡、廣島原爆加猶太人遭屠殺,使一度感召他的基督教教理,愈不適合自己。參軍前大學末期他宗教熱情一度高漲,那篇作業論文的主旨,是講對付罪惡,須靠「團體」。此團體的意義在于獨立個體之間合理的互相關係,這與他後來的公共理性概念一脈相承。不同在那時仍未覺理性的人與人存在不可避免的價值衝突,又人與人關係外還肯定人與神之一維。然一人不幸,人神之事尚可找神個別解決,今集體災難,連上帝似也袖手,他想大家就要自己來!此或其思路轉捩所在。羅氏信他的主意行嗎?看他最後自註又像說:宗教要來,該沒說不行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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