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国博士缘何被“炒鱿鱼”
副题:
作者: 陶峰 张奇志
正文:
任职不到半年即被解聘
廖柏樵拿到杭州市高科技投资有限公司董事会发出的解聘决定时,并未特别吃惊。
廖柏樵今年32岁,北京大学化学系毕业后留美,先后获得MBA和博士学位,并有过金融投资分析员等从业经历,1999年底回国创业。2000年初,他报名竞聘杭州市高科技投资有限公司(国有独资风险投资企业)总经理职务。经过资格审查、笔试、政审、面试等多轮淘汰,他从27名竞争对手中脱颖而出,最后被杭州市政府选定为公司总经理。
从2000年9月25日受杭州市科委聘任,至2001年2月19日被解聘,廖柏樵的任职时间只有短短4个多月。
在解聘文件中,由杭州市科委和财政局等部门的负责人组成的杭高投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一致认为:“从试用期的任职情况看,廖柏樵尚不具备高科技投资公司总经理的管理能力和综合素质,难以胜任总经理一职”。理由是,“(廖)一直未能有效地贯彻执行董事会的决议、决定,一直未能对公司进行有效的经营管理,虽经董事会多次指出和帮助,仍不进行认真地反思和改进,且至今尚未有投资项目实际运作”,等等。
廖柏樵认为,“未有效贯彻董事会决议”和“未有投资项目运作”确是事实,但是,原因正是双方在基本观念和管理方式上存在诸多差异。在他近半年的总经理任职期内,这些矛盾暴露无遗,今后也无妥协可能,“只要我坚持不辞职,何时解聘只是一个时间问题”。
一方是为了推进高新科技成果有效转化和国资保值增值的国有独资企业,一方是掌握先进投资理念和运作经验、竞聘上岗的职业经理人,双方究竟什么地方难以“磨合”?
财务权、人事权:该归总经理还是董事会?
杭高投公司董事会由杭州市科委多个部门的负责人组成,董事长为科委财务处处长。2000年11月16日,董事会发出《董事长通知》,规定在总经理试用期间和财务部长未聘用前,暂由副董事长兼管财务部工作,对一应开支、报销等进行财务审核,未经审核、同意的,财务一律不予开支、报销。
廖柏樵上任之初,科委领导就一再强调,杭高投是科委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与私营、股份、外商投资公司有根本区别。为了对国有资产负责,公司必须接受科委和公司董事会的领导。然而,廖柏樵对这个“董事长通知”难以认同。
他认为,公司第一次董事会决议已经规定:在年度预算额度内,由总经理一支笔审批,超过预算由董事长审批。第二次董事会决议再次明确:在总经理未任命前,公司一应开支报销由董事长审核,任命之后由总经理按财务报销程序审核开支和报销。廖柏樵说:“既然已写入决议,为什么不按章办事呢?”
最初的不和谐音从许多小事中传出。廖认为,电脑是投资分析员必备的工具,但购入4台便携式电脑的动议遭到董事会否决。科委领导认为,公司尚未盈利,必须减少不必要的开支。后在廖柏樵的坚持下,电脑终于购入。
董事会初步确定为公司购买一辆高级轿车,在公司开办费中列支。偏偏廖柏樵经过一番测算认为,与其买辆高档车给公司“长脸”,还不如大家出门办事打的报销合算。最后,双方各让一步,公司购入一辆中低档的“捷达”。
对人员使用的意见不一,更加深着董事会与经营者之间的矛盾。根据公司章程,副总经理和财务经理由总经理提名,其余部门经理由总经理任命。廖向董事会提出的财务经理人选是宋庆。
这名通过社会招聘录取的年轻人,毕业于浙江财经学院会计系,1999年在英国爱丁堡商学院获得MBA学位后回国,获会计上岗证,有3年会计相关工作经历。廖认为,宋符合《会计法》规定的财务负责人任职条件,是最佳人选。然而,廖柏樵的两次提名均被董事会否决。而一名经科委党组讨论决定的副总经理人选,虽经科委下发文件要求杭高投“尽快健全领导班子,责成董事会尽快确认公司副总经理,形成集体领导班子”,却由于廖柏樵迟迟不向董事会提名而久拖未定。
据悉,科委领导曾在杭高投公司董事参加的一次会上说,廖是公开招聘的归国留学人员,缺乏实际经验,对国情、尤其是对党政关系理解得不深不透。在2001年1月11日的董事会会议上,一位董事说:廖没有摆正总经理和董事会、个人与集体或与组织的关系,思想观念不明确,把自己和董事会看成是平等的两个主体,既表现在言语上,更反映在工作中,拒不执行董事会的多次决议和决定。
而在廖柏樵看来,作为职业经理人,这种“不可思议的关系”是难以接受的。总经理既然与董事会签订聘用合同,就已经明确了在法律上的平等性,而不是从属关系。双方的责、权、利都受到法律规定和公司章程的严格约束和制约,绝对不是谁必须听谁的。
风险投资:投得多还是要投得好?
解聘廖柏樵时,杭高投董事会的一条结论是“至今尚未有投资项目实际运作”。
杭州市科委副主任、公司董事楼健人说:“半年了,公司没有什么项目运作。做,总比不做要好,必须实实在在交出答卷来。”
廖柏樵发出疑问:风险投资,难道做了真的一定比不做要好?根据市场资料分析,杭高投成立时正值国内各地由政府出资的投资基金纷纷涌现,资本供应幅度大量增加,许多科技投资项目存在泡沫。
“美国‘股神’巴斐特说过:一个投资人一生中只要能作出20个左右的决定,并保证80%的正确率,就算是杰出的投资家了。它意味着,对投资的考核不是以投资效率、投资多少为考核标准,而是以投资回报率或效益为考核标准的。若以投资效率为标准,按投资数量评价,对投资方是十分危险的。因此,董事会的指责十分荒谬。实际上,公司先后考察过数百个投资项目,并正在对‘杭州南望’等3个项目进行深入调查。”他说。
不依法审计,就不接受外来资产并入
在记者调查中,董事会和经营者都承认,引发双方矛盾冲突最激烈的是涉及杭嘉湖投资中心和杭州科技开发实业公司(均由科委投资成立)合并入杭高投公司的问题。
2000年11月,科委党组下发《关于加强杭州市高科技投资有限公司工作的若干意见》,要求“公司经营者要对(被合并的)这两家单位的“全部资产、股权、债权和债务全面负责,按董事会要求,妥善处理好原机构撤销后的各项善后事宜”。
廖柏樵说,他被限期11月25日前完成接收上述两家单位的所有资产、债权和债务的工作。然而,“根据资料反映的这两家单位资产质量之差却令我大吃一惊。”廖说。
廖向记者报出了一连串的数字和财务术语:许多投资资产质量低劣,许多被投资主体已不存在,许多投资文件凭据不齐等等。仅在“短期投资(出借部分)”这一项中,绝大多数项目和投资金额后都注解着“申请执行未结果”、“尚在法院调解中”、“已起诉”、“已执行,抵押物未变现”等让大多数财务经理一看就倒抽一口凉气的字样。
廖柏樵认为,他绝对不可以随便接收这样的劣质资产。他向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建议,根据《公司法》及国有资产合并有关办法,尽快对杭州市杭嘉湖科技投资中心和杭州市科技开发实业公司资产进行审计、评估,并待审计和评估工作完成后再合并入杭高投。
但董事会答复,“总经理应贯彻执行董事会决议和决定,不能拒不执行”。
此时,离廖柏樵与董事会签订的试用期截止日还有35天。
“风险投资急需建立法律平台”
正赋闲在家的廖柏樵对记者说:“在西方,我与同事们、谈判对手们习惯于在法律文件上经常反复研究。我认为,投资、证券应该讨论这些问题。因为风险投资是在一个企业进入正常发展阶段之前的权益投资行为。这期间,企业的高度不稳定性、前途的高度不确定性,以及投资者企业家之间信息的高度不对称性,都造成投资将承担极高的风险。以法律文件规范被投资企业以及自身企业运作,可以在极大程度上规避道德风险和法律风险。
“在国内这段经历,使我深感法律平台的重要性和在现实中的缺乏。以杭高投为例,国有独资体制与风险投资的市场运作不相适应,突出表现在政企不分,以党政的名义干预并替代监督管理;公司治理机制与风险投资的市场化运作也不相容,体现在科委提出的公司组织结构以党政、行政为核心的管理模式不符合市场化方向。
“我认为,企业的法律平台应该明确以下几方面:一是规范公司与政府机关的关系,确立独立的公司权利行使机制,即政企分开;二是规范和完善董事会对公司管理层的监督制度;三是规范和完善董事会的议事制度;四是明确公司管理层的职权和待遇;五是建立合理的投资收益计算标准和奖励执行程序。”
公务员当董事,如何约束?怎样激励?
记者采访过的大多数杭高投公司董事会成员,都认为国有独资的风险投资公司目前的确存在一系列问题。
比如,投资失败是不是国有资产流失?
杭高投公司董事长陈定安认为,在杭高投公司成立前,科委下属企业杭嘉湖投资中心的运作中有投资成功的,也有投资失败的。失败是风险投资不可避免的一种可能,但国有资产报损程序很复杂,市场又千变万化,作为决策者常常处于两难境地,不敢投、太谨慎,无法完成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投出了问题,决策者可能承担法律责任。
在廖柏樵被解聘后代理杭高投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事务的副董事长陈长泉认为,投资失败,只要程序规范,不能算作国有资产流失。他说:“我们有一整套决策程序,要求分级审批,集体讨论决定。”陈长泉同时认为,集体研究、集体负责,最后也有可能导致投资失败谁都不负责。
杭高投董事成员除陈长泉外,其余3人均是科委官员。廖柏樵认为,像杭高投这样的国有风险投资企业,必须建立起董事长、董事的激励、约束机制。因为,担任董事长和董事的政府官员们作为资产代理人并不拥有资产,同时受到诸多政策和法律的限制,不能像资产的经营者一样,随企业的发展而名正言顺地通过合同获利,由此就会产生一系列的弊端。廖柏樵认为,作为被雇佣的经营者因为自身的收益与企业的利益紧密相连,从某种意义上讲,反倒是被雇佣方对企业更有主人翁感。
“外来和尚”能否在国企念好经?
作为浙江省惟一的国有独资风险投资企业,杭高投董事会解聘总经理的新闻传播速度相当迅速。廖柏樵表示,他今后择业将不考虑在国有企业任职。
杭州市财政局企业处处长、杭高投公司监事刘炎认为,正是董事会和经营者在一系列观念和管理理念上的冲突才导致了这一结果。廖柏樵有丰富的理论知识和投资经验,但对中国的管理不适应。而科委对企业管理接触也不多,毕竟是行政机关,双方的差距短期内难以弥合。鉴于目前总经理和董事会的矛盾,按国际惯例,要么总经理辞职,要么董事会辞职。但杭高投是科委出资的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成员是科委指派的,显然不可能辞职。
刘炎还认为,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与职业经理人之间确实存在一个如何规范双方权利的问题。过去,干部任命和聘用由组织部门考察,现在搞公开招聘,职业经理人这个属于社会新层次的人群出现了,这里就有一个观念上接受不接受、放心不放心的问题。据介绍,当初廖柏樵竞聘总经理职位成功也并非杭州市科委的本意,而是杭州市政府某领导“钦点”的结果。在记者采访中,杭高投公司多位董事曾带有暗示性地表示,选拔人才不能唯学历是用,而要看有没有管理、领导一个团队的实际工作能力。杭高投解聘总经理是按照公司章程作出的正常决定,并不希望新闻界对此予以太多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