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陵鬼话09年0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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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8月28日 星期五 晴
     新华社25日电讯:24日,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再次审议的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草案,对我国现行法律中存在的明显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的规定作出了修改。
     网上有篇文章就此发表评论,有如下文字:
         “……每一个陈旧的“罪名”和制度,都有可能曾经影响着你的人生,改变着公共生活。比如,孙志刚,他的命运,因为过时的收容制度而改变和终止。比如,53年前的《户口登记条例》、49年前的高温法规、30年前的《火车与其他车辆碰撞和铁路路外人员伤亡事故处理暂行规定》,以及53年前的《兽医卫生检验规则》和23年前的《生活饮用水标准》……据一位法学教授统计,像“一条命赔300元”这样不适用于现代社会的陈年旧规,目前至少还有上百部仍未废除。或“罪名”,或不合理的规定,多少年了,就这样蚕食着公共利益,改变着那些不幸个体的命运。”
     由上面的文字,我想到了“思想罪”。
     50年前,我小学的李老师,他对“大跃进”有看法,反对浮夸风,他说:亩产万斤粮是牛皮吹上天。此言一出,判刑5年。因为他思想反动,恶毒攻击三面红旗。
     48年前,我的老家南县,有个有点文化的农民匿名给周总理写信,反映公共食堂的问题,有社员被饿死……结果被枪毙,因为他思想反动,恶毒攻击社会主义。
     ……
     六.四后,“颠覆国家政权罪”和“煽动颠覆政权罪”取代“思想反动罪”和“反革命罪”。
     什么叫“颠覆国家政权罪”?我不是学法律的,说不清。我只能从字面上理解。查辞海“颠覆”,曰:颠倒,倒翻,倾败。引申为灭亡。“闵周室之颠覆”。
     我理解“颠覆”即推翻。
     什么行为才能推翻国家政权?仅用嘴和笔的老朽秀才张超群和老殷是无能去推翻国家政权的,也就是说超群和我不可能犯这种罪。但是,“煽动颠覆政权罪”,这“煽动”二字就非同一般了。我想起了易尧先生,这个30出头的青年曾在网上发表多篇批判毛泽东和现代专制的文章。结果呢,岳阳市中级法院就以“煽动颠覆政权罪”判处易尧一年徒刑。小易的遭遇令我震惊:张超群的政改文章和我的《巴陵鬼话》,或可算“煽动”?……
     今天,老敖给我发来胡平先生的“言论不是法律惩罚的对象”的文章。法律惩罚的对象是行为。这是法的常识。看完此文,老殷曰:“煽动颠覆政权罪”是恶法, 建议全国人大常委尽快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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