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哈
1>所有退伍军人(义务军人)享受所在城市最低收入(劳保??我不懂), 不管其有无其他收入, 哪怕是现在的企业家还是普通老百姓, 只要退伍军人(尽了几年他的义务的人), 都有此享受.
2> 所有本来有的伤残军人等的保护, 不冲突. 累加照发.
3> 只要立过军功(最低是三级是吧?), 享受所在城市的平均收入. 1&2不与此冲突, 累加发. 不与其当前工作收入冲突. 原则不是看人家现在生活, 是对他们的一种感谢.
4> 然后, 多次三等功劳, 每次加 5%; 2级功10%当地平均收入, 1级别加15%,特级加20%.
5> 如立功不止一次, 累加, 不冲突. 例如一个军人立功20次二等功. 那他就得到, 所在城市最低劳保收入+200%平均收入+任何伤残保护的钱. (20次三等功劳, 10次二等功, 这样的英雄不应该但当地平均收入的一倍吗?)
6> 所有军功(军伤残)获得者, 参观所有政府拥有的公园, 博物馆, 当地地方公共汽车地铁等(最低交通), 一律免费. (只限制军功本人, 其亲友不得享受)
7> 所有军功(军伤残)获得者, 乘坐国家拥有的交通工具, 例如飞机, 火车, 长途汽车, 一律享受成本价格(应该略低于这些单位的员工乘坐的费用.)
8> 对于牺牲的军人家属, 未满十八岁的子女, 和其配偶享受牺牲抚恤金及退伍军人保证, 如牺牲军人有军功劳, 其未满十八的子女和配偶享受上面说的待遇.
9> 退伍军人依然享受军人尊敬, 例如购买车票的特殊窗口, 但只限其自己使用.
10> 对外资, 几年前都三减五免, 对退伍军人自己创业者其依然一生有一次此类福利.(但务必杜绝, 假军人名义, 开办公司者, 一旦核实必然严肃查处.)
11> 对有军功和军伤残的或列军家属(为满十八的子女和配偶)应该在个人所得税上有个BREAK. (这几年国内税法开始严谨, 先立此法.)
12>每个地方都有本来就有的招兵和安置的部门, 让他们负责这些工作. 摒弃小而全, 不要搞村, 乡, 镇, 直接最低级别地方政府以地市算, 以避免某特殊地区, 费用过大. 地市有个1-2人就可以搞好这工作了.
13> 对建国前的老兵(不多了, 珍惜下, 也要给), 包括国民党的老百兵, 只要在1945-9-9前当的兵就要给.
现在社会看钱, 嘴上说再多没用. 那就用钱来说话. 愿意逢年过节送米, 送油, 送点心, 领导握手, 不冲突, 接着干.
但这份承诺, 这份感谢, 这份尊敬要实在实在的落实和表达出来. 胆敢有贪赃枉法, 营私舞弊在这动的, 一律以破坏军队建设, 破坏国家安全论处.
嘿...
(想想总行吧???)
知道你们弟兄又会笑骂, 还有人会在挤兑挤兑当前国人政府.
别了, 他们干的很努力了,
只说我们小时候看的啥电视, 现在有几台电视, 就这速度...
国人只要兄弟齐心, 小可平家, 大可安天下. 时间说明一切.
弟兄们笑笑...
我瞎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