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中国民族问题的粗略构想


解决中国民族问题的粗略构想


张三一言


一、平等模式


1、分治原则


联邦(或邦联)政府、邦(或区)政府。凡有强烈自治或独立诉求的民族或地区例如维、藏、蒙、台、港、澳等成立邦(或区)政府;汉族地区可成立一个或多个邦。


2、权力分配


中央政府除了掌握国防军和外交权力外,邦(或区)政府权力与一般独立国家无异。邦(或区)政府有自己的宪法、终审权、治安部队、法定邦语言。


中央政府外交部有各邦(或区)政府代表;与外国订立有涉及各邦内部事务或权益(或区)的条约,须经相关邦(或区)议会通过才能生效,邦(或区)有否决权。


联邦(或邦联)众议会按照人数选出议员。邦议会由每一邦选出数目相同议员组成。涉及各邦(或区)内部事务或权益的议案,须经相关邦(或区)议会通过才能生效。邦(或区)有否决权。


联邦(或邦联)国防军不得干预邦(或区)事务;即使邦发生内战都不得介入。邦与邦交战时国防军可介入,但仅限於分隔双方。


公民迁移权利由邦(或区)选择以下两种模式。


◆模式一∶各邦(或区)有限制外邦公民入境权;相应的就是本邦公民要获得外邦批准才可入境。各邦有公民入超权,没有出?????超权。


◆模式二∶各邦公民自由迁徙。进入各邦的公民不分宗教民族,均为本邦公民,一切权利平等。


退出联邦(或邦联)的程式。须经由本邦75%公民参与投票,并达到75%赞成可备案退出联邦(或邦联);经50年冷却期後,再进行公投,本邦75%公民参与投票,并达到75%赞成,则可分离独立。


外国或地区要加入联邦(或邦联),须经由相关国家或地区75%公民参与投票,并达到75%赞成,再经十年适应期後,再进行公投,75%公民参与,并达到75%赞成,即可成为正式邦成员。在十年适应期中的权利义务,经协商确定。


二、不平等的平等模式


这个模式和前一个大体相同;其特点是∶“本邦公民”权利高於外邦迁入公民。各级决策官员全部由本邦公民担任、75%议员由本邦公民担任。“本邦公民”有两种定议。一是,由某年某月某日起,所有在本邦居住的人士;一是,本邦的主要民族。采取哪一种定义,由各邦内部决定。外邦公民与本邦公民结婚後即成为本邦公民,其字女亦为本邦公民。连继在本邦居住满十年的外邦公民成为本邦公民。


这是不平等模式。


选择不平等模式之邦的公民到外邦其身分和权利与该邦内的外来公民同。


因为有这一条相平衡,所以,这个模式可以叫做不平等的平等模式。


第一个模式可以和第二个模式混合。


这只是粗略构想,目的也只是以一个比较新的视角提供思考讨论而已。


(2009-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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