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评社台北9月23日电/在扁案首波五案审判期间,应否审前羁押一直是热门话题;宣判后,法院又驳回陈水扁第五度的停押声请;如今全案将移审高院,是否延押亦成法理议论,尤其也成了政治角力的议题。
联合报今天发表社论,首先提出结论:一、审前羁押不能完全废止,全世界尚无国家如此。二、审前羁押必须高度慎重,不可滥押,而应在公义与人权之间取得平衡。
众所皆知,羁押的三要件是“重罪/串证灭证之虞/逃亡之虞”。若将“人权”无限上纲,则其实司法侦审制度亦可完全废止,只消由警察以问卷调查请嫌犯在是否认罪栏打勾即可。在一般刑事案中,一方是犯了杀人或贪污等罪嫌的嫌犯或被告,一方则是应当为被害人及国家主持正义的司法侦审机关。嫌犯或被告为维护自己的“人权”,可以行使缄默权及聘用律师,亦可用串证、灭证、逃亡等方法来对抗司法;相对而言,司法机关也应维护人权,所以不得以刑求、恐吓等手段取供,但法律亦相对地授予司法机关若干手段,以确保社会公义的实现。比如说,嫌犯或被告可串证、灭证、逃亡,而法院可裁定羁押。因而,关于是否羁押的斟酌,不能只看被告的人权,也要看“国家”司法正义被侵害之虞的顾虑有多大。这不是一个是非题,而是一选择题。
关于扁案的羁押问题,试举一例。南港展场案,判吴淑珍十八年徒刑,陈水扁则无事。民众的疑问是:以扁珍在扁案中之互动密切,难道唯独南港案陈水扁不是共犯?孰其能信。但是,只要吴淑珍、郭铨庆、余政宪三人不咬出陈水扁,侦审机关即使明明心中有强烈怀疑,也只能以“查无实据”认栽。在这类司法角力中,“社会正义”其实抵不过罪犯的“人权”。南港案的侦查工作原本一直在低层官员的头上打转,显然对“向上发展”有所顾忌;待案情锁住吴淑珍,却因吴淑珍押不得,不想押余政宪,又为嫌犯制造了串证灭证的时机;一直到未被羁押的余政宪有了逃亡出境的动作而被从飞机上押进看守所,案情始告巩固。假设能在初始第一时间,即分别羁押吴淑珍及余政宪,陈水扁是否“真不知情”,恐怕会有不一样的答案。
陈水扁一直抗议其人权受侵害,其实侦审机关在保全“国家”司法正义上的权益于扁案中也一直受到严重的影响及威胁。例如,先有“调查局长”叶盛茂泄密给扁,更有“司法高层”入“总统府”为他献计,再有部属为他杜撰伪造“南线专案”、“犒赏清册”,而扁家四名嫌犯朝夕共处同一户檐下,陈水扁再将重要共犯林德训、陈镇慧等安排在扁办“上班”,且为他们代聘律师,更有张玮津为他引诱检察官,又绝食,又挑激群众干扰、威胁司法……。其中有多少串证、灭证的事实,更有多少使“国家”司法正义难以保全的威胁?
其实,就扁案一审宣判前的过程言,有人认为,陈水扁押得太晚(“总统”身分),吴淑珍没有押(病残),陈致中、黄睿靓则因侦审人员“留余”的思考也放纵在外,这才是扁案办得如此辛苦,且许多情节办不透彻的主因。倘若在第一时间及时押了扁珍二人以巩固案情,又押了陈致中(海外汇款操盘手),则扁案的“规模”必定大于今日,赃款也可能已追回大半。须知,扁案陆续发生自二○○三年前后,一直到二○○八年十一月始押了陈水扁,五年之间,司法侦审的空间其实已经被扁侵蚀得所剩无多了。
“羁押”是一相对概念,应在人权与“国家”司法正义间求得平衡。若坐视被告假藉“人权”进行操作,以致摧毁了司法正义,恐非法治主义之真谛。几度延押,特侦组及合议庭皆特别强调陈水扁在政治及社会上的“影响力”与“不可测性”,而对其有串证、灭证、逃亡之虞以至恐难保全司法正义深具疑虑;兹以扁案如此重案,以陈水扁如此巨大的“影响力”与“不可测性”,全案现今只押陈水扁一人,难谓不符比例原则。何况,当追回赃款成为下一个司法任务,应否羁押陈致中已成议论的话题。
我们不知高院是否延押陈水扁,但其裁量的标准亦须在人权与“国家”正义间取得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