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九月八日电 题:中国缘何实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国家民委主任杨晶解读中国的民族政策
中新社记者 邢利宇
截至目前,中国共建立各级民族自治地方一百五十五个,民族自治地方少数民族人口占全国少数民族总人口的百分之七十五,民族自治地方的面积占全国国土总面积的百分之六十四左右。中国为何实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中国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主任杨晶近日接受中新社记者采访时,就此作了重点解读。
杨晶说,中国是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中国采取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而没有采取别的办法来解决中国的民族问题,这是基于中国基本国情所作的正确选择。
对于此选择,杨晶给出三个原因:统一的多民族的国家的长期存在,是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历史根源;近代以来,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日益巩固,在反抗外来侵略斗争中各民族普遍形成的爱国主义精神及相互结成的牢不可破的血肉联系,是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政治基础;各民族大杂居,小聚居的人口分布格局,各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及资源条件的差异性、互补性,是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现实条件。
究竟什么是民族区域自治?民族区域自治是指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
“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前提是国家的集中统一,目的是实现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杨晶说。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为各民族充分行使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提供了切实保障。依据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民族自治地方行政机关主要领导,包括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全部由实行区域自治的少数民族公民担任。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常委会中都有实行区域自治的少数民族公民担任主任或副主任。五十五个民族都有自己的全国人大代表和全国政协委员,参与国家事务管理,参与国家大政方针决策的协商讨论,各级党委政府都把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干部作为管长远管根本的大事来对待。全国少数民族干部人才已由建国初的一万名增加到二百九十万。
民族区域自治把国家的发展与少数民族及民族地区的发展有机结合。由于历史、自然等原因,中国民族地区与内地、沿海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存在一定差距。新中国成立后,历届政府都深切关注并努力解决这一问题,实施了一系列特殊扶持照顾的政策措施。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民族地区发展取得了举世公认的显著成就,各少数民族从中得到了巨大实惠。
二OO八年民族地区GDP总量由一九七八年的三百二十四亿元人民币增加到三万零六百二十六亿元,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由一九七八年的三百零七元增加到一万三千一百七十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由一九七八年的一百三十八元增加到三千三百八十九元。最近几年,民族地区GDP和财政收入增速均高于全国平均水平。不让任何一个兄弟民族在发展进程中掉队的施政理念得到了充分体现。
民族区域自治在法律上赋予民族自治地方各级政府在发展民族教育、民族语文、科学技术和保护民族文化资源等领域的自主权,保证少数民族群众在本民族文化发展中的主体地位。目前,民族地区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已达三百六十处,布达拉宫等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公布为世界文化遗产。国务院公布的两批一千零二十八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中,少数民族项目有四百一十三项。文化部公布的三批一千四百八十八名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中,少数民族传承人有三百三十九名,从二OO八年起享受中央财政每人每年八千元的传习活动补助。
杨晶说,六十年的实践证明,中国的民族政策是正确的,是成功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具有很大的优越性。中国在长期高速发展过程中能够长期保持民族和睦团结、社会和谐稳定,中华民族向心力、凝聚力不断增强,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就在于我们有一整套适合中国国情的民族政策。
“着眼于国家发展和民族团结的大局,对这些政策我们应当充满信心,义无反顾地保持其连续性、稳定性,坚定不移地贯彻好、落实好。”
据悉,截至目前中国建立的一百五十五个民族自治地方,包括五个自治区、三十个自治州、一百二十个自治县(旗)。在五十五个少数民族中,有四十四个建立了自治地方。至此,中国适合于建立民族自治地方的少数民族聚居区基本上都建立了民族自治地方。(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