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人热衷给影视作品挑“硬伤”。他们无论看小品、电影还是电视剧,似乎一点也没有寻开心、找乐子的意思,而是挖空心思地去找这些作品中的“硬伤”。看了一些评论家最近对于赵本山《乡村爱情故事》的挑的法律“硬伤”,我不得不说,“硬伤”专家们十几年来都没有一点进步,这实在不容易。
将近20年前,张艺谋的《秋菊打官司》上映后,就有评论家出来,指出其中的多处“硬伤”。顾某当时还在家乡小城做律师,当时认为中国能看的电影只有老张的,《秋菊》我当然看过。评论家指出的一处“法律硬伤”特别引起了顾某的注意。
《秋菊》中有一个情节,是秋菊信访到了公安局长,局长向秋菊保证说:“我是公安局的法人,开庭我当然会出庭”。大致情节是这样,细节我记不清了,也不想为了写这篇文章再回头去看老张的这部大作。
硬伤专家于是指出:《秋菊》此处存在明显的法律常识错误,因为根据《民法通则》,“法人”不是人,而是一种组织或者单位;法人单位的负责人,比如公安局长,应该称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不能简称“法人”,这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不能混淆。影片中的公安局长不可能不知道这个“法律常识”,不可能混淆这两个不同概念。《秋菊》作为一部普法影片,存在这样的错误实在不应该。张艺谋导演不懂法律,那么电影的法律顾问是干什么吃的?忧愤之情,溢于言表。
当时顾某还年轻,看了一篇两篇这样的文章还能忍,但瞒顸冬烘的硬伤专家前仆后继,顾某实在受不了了,恨不得把那些硬伤专家一网打尽,然后按住他们的脑袋,一个一个地在水缸里呛一呛水,直到他们求饶不再写硬伤评论为止。
当时顾某写了一篇批评硬伤专家的文章,发表在当地的周末报上,现在找不见了。大意是说:硬伤专家们是睁开眼睛看电影,闭上眼睛看现实的人。他们对法律一知半解,对现实一无所知。他们读过一些法律条文,但对什么是“应然”,什么是“实然”完全弄不清。法盲法官、法盲公安我们听到看到的还少吗?如果一部文艺作品里面法官、公安张口闭嘴都是法言法语,那一定是魔幻理想主义的超级制作。硬伤专家们在习得一些“法律常识”之后-也许是之前-完全丧失了“社会常识”。而张艺谋的确是高明的艺术家,他的那些法律顾问也是懂得艺术而常识健全之人。
将近20年过去了,硬伤专家们-也许是新一代硬伤专家-还是一如既往的思路,来评判赵本山的《乡村爱情故事》,认为该剧播出的关于村委会主任改选的片段,充满了违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情节。这些专家们对纸上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有过钻研,但从他们对于文艺作品的硬伤评论来看,顾某只觉得他们和我不是生活在同一个中国。
如果按照硬伤专家的要求来创作文艺作品,那我们将只有宣传,而没有文艺可言。 如果按照硬伤专家的要求来创作文艺作品,一切遭遇不公不义的苦难男女老幼读者和观众都会深感惭愧,不知道自己早已生活在一个一流法治国家。
如果这些硬伤评论家只是强烈地盼望一个法治国家的出现,希望中国每一部法律都在现实中得到不折不扣的执行,那他们善良的愿望还是值得肯定的,尽管他们的耳朵是聋的,眼睛是瞎的,心是蒙了猪油的。 至于品味,我就暂不费口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