赴德投资(赴德移民)须知 zt

赴德投资须知

2010-01-22 23:37 文章来源:汉堡经商室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一、德国对外商投资的政策法规

德国政府欢迎并鼓励外国投资商到德国投资经商。德各州和主要城市都设有经济促进公司,经济促进公司是由地方政府、商会、行业协会和银行为促进外商投资而建立的非盈利机构。德国还专门成立了联邦贸易与投资促进署,为外国企业到德国投资提供咨询服务。为鼓励外国公司来德投资,政府出台相关招商引资政策,规定投资100万欧元,为德创造10个就业岗位,即可获得长期签证。(实践中发现此目标较难达到,已降为50万欧元,5个就业岗位)。如果经营业绩不理想,也未能创造就业岗位,较难获得居留延期许可。各地的投资优惠政策不完全相同,投资补贴额主要取决于创造就业岗位的多少。在德注册成立公司,须向当地主管经济的机构登记备案,由有关部门颁发营业登记证,并通知所在地税务局。但以下行业或经营项目须有特许才能开业:银行、保险业;拍卖业;酒店餐饮业和8人以上床位的旅馆;武器、弹药和药品生产及其经销;动物、机油、动力燃油、药品、植物保护剂的批发和零售;货运、客运、出租车及租车业务等。手工业经营者须具备行业技师证(Meisterbrief)。从事特殊经营的公司场所,除了需要秩序管理部门批准外,还须建筑监察局、行业监察局批准。根据2009年4月4日生效的德国《对外经济法》的修改规定,如果收购德国公司的股权超过25%,则需经过德国联邦经济与劳动部的审核,看是否损害德国的国防、国计民生。该条款对我收购德国企业带来不利。

外商在德投资经商必须同当地公司一样遵守德国的法律规定,依法经营,照章纳税。

二、外国企业在德设立分支机构的几种主要形式

1、代表处(Repraesentanz)

在德成立代表处的手续相对而言最为简便,只需在当地营业登记管理局(Gewerbeamt)登记,主要负责人可免办工作许可。根据德有关法规及中德两国政府社会保险协定,代表处人员系“派遣”(Entsendung)人员,没有在驻在国当地参加社会保险的义务。由于不是独立法人,代表处只能代表国内母公司在驻在国从事联系客户、市场调研、售后服务等间接促销活动,不能签署具有法律效力的经贸合同;代表处也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营业税等法人必须缴纳的各项赋税,但同时也不能退税(代表处公用物品的增值税)。仍需依法缴纳个人工资税(Lohnsteuer)。

由于德国失业人数增加,汉堡近年来收紧了设立代表处审批政策。代表处通常允许设立时间为一年,主要进行市场调研和前期准备,如确需要可延长最多两个半年。到期后,代表处应根据业务情况,决定或将代表处转换成有限公司,或关闭。商会及相关机构也会根据申请,在审查其母公司实力及业务特点的基础上,对大型企业的代表处作为特例处理。

2、资合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公司同属资合公司,也是外国公司在德成立分支机构最普遍的形式(尤其是前者),二者虽名称不同,但在经营范围、纳税义务、企业责任等方面并无二致。

3、资合公司的分公司(Zweigniederlassung)

外国企业在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公司后,可根据其业务发展的需要,在总部所在地之外的其它城市或当地设立分公司。这里所说的分公司才是国内所特指的分支机构的概念。例如中远德国有限公司总部设在汉堡,另在德第二大港口不来梅设有分公司(Zweigniederlassung);中国银行法兰克福分行在汉堡设有支行(Hamburg Branch)等。以中远德国公司为例,其不来梅分公司不是独立的法人,其工资由汉堡总公司发放,每年的会计报表缮制完毕后交汉堡总公司汇总,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团结统一税等由总公司缴纳。

需要指出的是,虽然分公司不是独立的法人,但仍需按德有关规定在当地地方法院(Amtsgericht)工商登记处(Handelsregisterstelle)登记注册,领取工商登记号码(Handelsregisternummer);同时,还需在当地经济秩序局(Wirtschafts-und Ordnungsamt)或营业登记管理局(Gewerbeamt,因各地机构设置不同而异)进行营业登记,领取营业执照(Gewerbesche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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