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金山和约
美国佬忽悠世界阴险一招
1951年9月8日签署旧金山和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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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日和平条约(通称旧金山和约或旧金山和平条约),
1951年9月8日,包括日本在内的48个国家的代表在美国旧金山的
旧金山战争纪念歌剧院签订了这份和约,并于1952年4月28日
(日本时间晚上十点三十分)正式生效;
由于代表国家资格争异, 中国大陆 与 台湾 均未能 出席该会 并签署旧金山和约。
该和约主要是为了解决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战败国日本的战后地位问题
与厘清战争责任所衍生的国际法律问题,和约的第二条声明日本
承认朝鲜独立、
放弃台湾、澎湖、千岛群岛、库页岛南部、南沙群岛、西沙群岛等岛屿的权利。
于第三条中,日本同意美国对于琉球群岛等诸岛实施联合国信托管理。
12月18日经联合国45个成员国提案,51个成员国附署;
联合国接纳日本成为第80个会员国。
旧金山《对日和约》是—个违反国际协定、侵犯中苏等国主权、适合美国利益的和约。
如在领土方面,第二章第二条只规定:日本承认朝鲜之独立,放弃对朝鲜包括济州岛、
巨文岛及郁陵岛在内之一切权利、权利根据与要求。放弃对台湾及澎湖列岛的一切权利、
权利根据与要求。放弃对千岛群岛及由于1905年9月5日朴茨茅斯条约所获得主权之
库页岛一部分及其附近岛屿之一切权利、权利根据与要求。
放弃对南威岛及西沙群岛之一切权利、权利根据与要求等。
但对这些岛屿的归属问题,条约只字未提。
这就严重地侵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苏联等国的主权。
为了使日本成为美国在亚洲的军事基地,在领土条款的第三条中规定日本所属的
北纬二十九度以南之西南诸岛(包括琉球群岛与大东群岛)、孀妇岩岛以甫之南方诸岛
(包括小笠原群岛、西之岛与琉璜列岛)及冲之鸟岛与南鸟岛置于美国托管之下,
并由美国对上述岛屿的居民、领海等行使一切行政、立法及司法权力。
在第三章安全条款中规定,日本有“自卫”权和美军无限期留驻日本。
为了重新武装日本,“安全”条款中违背众多国家的愿望,
没有限制日本武装力量和禁止日本法西斯组织活动的规定。
在经济条款中,《对日和约》严重损害了众多受害国的利益。
如在赔偿问题上,条约只原则性地规定日本须支付战争赔偿费,而不提具体赔偿数字,
并强调日本资源不足以应付赔偿,等等。
《对日和约》的签订使日本在法律上被解除了占领状态,实际上并没有获得真正的独立。
相反,由于条约把日本的部分岛屿规定由美军托管和准许美国在日本无限期地保留驻军等,
这标志着美军对日本公开的、半占领时期的开始。
另一方面,由于美国在签订对日和约上采取排斥中、苏等国的政策,
因此,这个没有对日作战的主要盟国中国和苏联等国签字的《对日和约》,
并没有按照国际协定,结束中苏等国的对日战争状态。
《对日和约》签订不久,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长周恩来代表中国人民,
在1951年9月18日纪念“九·一八”事变时,
再次发表《关于美国及其仆从国家签订旧金山对日和约的声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再一次声明:
旧金山和约由于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准备、拟制和签订,
中央人民政府认为是非法的、无效的,因而是绝对不能承认的”。
1951年11月,日本参众两院通过《对日和约》,并获天皇同意。
在朝鲜和中国问题上,美国在《对日和约》中,
未明确规定日本应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还是与台湾国民党当局;
应与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还是与南朝鲜缔结和约。
美国政府在接到日本政府对日和约的批准书后,出于其反共的需要,
极力强迫日本政府与南朝鲜和台湾国民党当局签订和约,在中国问题上,
美国政府以日本政府如不同台湾国民党当局缔结和约,《对日和约》将得不到美国议会的
批准为理由,对日本施加压力。日本政府在美国的压力下,
于1952年4月28日同台湾当局签订了所谓“和约”--“日台条约”,
规定日本放弃对台湾、澎湖列岛和日本过去在中国的财产所有权。
同年(1952)8月5日,日、台建立所谓“外交关系”。
1952年3月20日,美国参议院批淮了《旧金山对日和约》和《美日安全保障条约》。
4月28日,两条约正式生效。随着两条约的正式生效,从而结束了美国6年多的对日
公开占领,开始了对日本的半占领体制。这种体制就是所谓的“旧金山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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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于西元1941年12月9日对日本正式宣战,对日抗战胜利后;
由于国共两党所主导的中国内战爆发,中华民国丧失大部分所辖的领土;
由于中华民国中央政府进驻到处于军事占领状态非合法主权领土的台湾,
因此出席《旧金山和约》会议的中国代表权资格成为争议的问题。
由于当时的中华民国为世界多数国家所承认并保有联合国常任理事国席位,
亟欲透过对日和约的签署向世人宣示其政权代表中国政府的合法性。
加上朝鲜战争爆发后,美国本欲放弃蒋介石政权的态度改变。即使日本首相吉田茂最初
有意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和约,但日本害怕美国国会以不批准《旧金山和约》做为要胁[6];
因此日本与中华民国双方于1952年4月28日(台北时间下午三时,也就是《旧金山和约》
正式生效前七个小时)签订了《中华民国与日本国间和平条约》又称《日华和约》[7][8][9][10]。
第一条确认两国战争状态的正式结束,
第二条承认《旧金山和约》中关于日本国业已放弃
对于台湾及澎湖群岛以及南沙群岛及西沙群岛之一切权利、权利名义与要求;
并于第五条中承认旧金山和约中的 第十条【中国相关权益】的规定。
【小生 © 撰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