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通故事(48)罚税款


第八章 泰山压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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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通故事(48)罚税款


我和储忠(1985年,泰山)

高薪,是引来告状的主要原因,也是这次 “ 清理整顿 ” 的主要内容。这个问题好解决,虽然我们说得理直气壮,但在心理上,应该顾及左邻右舍。四通暂时把大家的报酬砍掉了百分之四十。这件事,对公司将来的发展影响不大。也有个别人因此离开,离开就离开,这样的人早晚会离开,早离开比晚离开好。

其它四个方面的问题:税收、物价、外汇、信贷,对我们而言,却是伤筋动骨的四把刀,而且刀刀见血。

据说, “ 上面 ” 有人问调查组:四通去年赚了多少?

答:一百多万。

“ 上面 ” :罚他们一百万,把他们罚光!

在调查组里,同情和支持我们的大有人在,他们也看不惯 “ 上面 ” 的蛮横和无理。在处理相关问题时,他们悄悄向我们透露了 “ 上面 ” 的旨意。

罚款需要理由,第一招,就是查税。当时所有的公司都要缴一种税:营业税。税率是营业额的 3% ,我们一分钱也不会少。 1984 年,在中关村一条街上,惟独四通还要缴另一种税:所得税,因为我们是乡镇社队企业。所得税的税率很高, 55% ,因为四季青当年蔬菜任务完成得好,政府给予减税 20% 的优惠,所以四通要按利润的 35% 缴纳所得税。

将近 30 万元营业税,我们缴了;将近 50 万元所得税,我们缴了。我当时还对大家说,不要怕贡献大,这是花钱买安心,花钱买安全。应该说,在照章纳税这一点上,四通做得无可挑剔。

但遇到存心要整你的主儿,鸡蛋里也能挑出骨头来。

大家还记得,我们前面讲过,四通自己没有外汇,为了做成生意,要找有外汇额度的单位合作。合作的潜规则是,每使用对方一美元外汇额度,要以 “ 利润分成 ” 的名义给对方一元人民币。

问题就出在 “ 利润分成 ” 这个名义上了。

1984 年,我们使用了中国银行信托投资公司 123.2 万美元的外汇额度。按合作协议,我们给对方转账了 123.2 万元人民币。理所当然,这 123.2 万元人民币,对我们来说,是经营成本。

调查组却说我们不该把这 123.2 万人民币摊入成本,因此漏税 36.96 万元,必须补缴。

我们争辩:要纳税,那也是中国银行信托投资公司的事情。谁得利,谁纳税,天经地义。

他们 “ 歪理 ” 十足:中国银行信托投资公司是国家单位,罚他们,是把钱从国家的一个口袋里,转到另一个口袋里,那有什么意义?!只有罚你们,才能增加国家收入!

我咨询万老。他说:当时协议上没有说清楚利润分成是税前或税后,现在他们要按税后分成来处理,我们就没有办法。于是我们只好认罚,补交了 36.96 万元的税款。

这种一次性的罚款,算花钱买教训,不至于影响我们的长远发展。

但 “ 上面 ” 要再罚我们一百万,于是,他们又从物价着手,找我们的麻烦。这一回合,非常凶险,如果这一次认了罚,就是断了我们今后发展的活路,把自己往死路上逼。

事情是这样的,调查组在报告中认为: “ 四个公司普遍存在擅自定价违反物价政策的问题。商品一般加价 20% 至 60% ,有的加价还高些。如四通公司去年进口 1300 台 M-2024 打印机,每台 500 美元,加上关税等费用每台成本合人民币 1800 余元,自定销售价格每台 4100 至 6900 元,已销出 986 台,盈利 171 万元。”

和我谈物价问题的,是北京市物价局的一位年轻官员。他说:你们在 M-2024 打印机的销售中违反了国家物价政策,要罚你们一百万。

我说:同样的机器,为什么四机部(即后来的电子工业部)的公司卖 9000 元是合法;而我们卖 不到一半的价钱 却是非法?更何况,其中还有我们开发的软件,难道软件不值钱?

物价局官员:因为他们是部级单位,自己有定价权,所以他们卖多少都是合法的。而你们没有定价权,商品定价必须由我们北京市物价局来规定。

我:那你们的规定又是什么?

官员:按照国家一、二级批发站的规定,加费率不能超过 10% 。 M-20 24 打印机的成本是 1800 元人民币,合法加价不能超过 180 元人民币。超过部分,即是非法收入,应予罚款没收。

我:我们每销售一台打印机,给提供外汇的合作者就要分成 500 元人民币,加价却不许超过 180 元,这 500 元还不许摊入成本。而且,我们钱是借来的,房子是租来的,贷款要付利息,房子要付租金。就算我们不吃不喝,做得越多,赔得越多,这让我们如何生存?

官员:这就不是我们考虑的问题了。

我:如果国家要我们作贡献,我们可以把赚到的钱都捐给国家;但是非要说我们是非法收入,是罚款,我们绝不同意。我们不能花钱买不光彩。

这位年轻官员动了恻隐之心:万先生这么讲,我们就不好意思啦。然后悄悄和我说:罚你们 100 万,是 “ 上面 ” 的意思,我们只是 ……

他递过来罚款单,我拒绝签字。

在物价问题上,我们不能轻易妥协,因为一旦同意他那个 10% 的加费率,把我们罚得倾家荡产是小事,还意味着今后根本就没法做生意。明摆着,这是逼你关门。

就这样僵持着。一直到 1985 年 9 月 25 日上午,我和王安时最后一次去北京市物价局,才谈成了妥协方案:今后的物价,由我们自己根据市场情况定价后报备北京市物价局,物价局不提出异议,即为合法。但我们要上缴 50 万元,作为以前没有及时向物价局报备的罚款。这就给我们今后的发展留了一条生路。

据说, “ 上面 ” 对物价局的处理结果大怒: “ 让你们罚 100 万,为什么只罚 50 万? ” 物价局拒绝再找我们的麻烦。于是, “ 上面 ” 找到外汇管理局,要他们来再罚我们 50 万元。

本来,我们不是涉外单位,外管局管不着我们。而且,我们已经按税后利润分成补缴了税款。如果要罚,也应该罚那些不当使用外汇的单位。更何况当时的政策是允许留成外汇这样使用的,后来的政策不允许了,也不应该用现在的政策去规范以前的做法。他们的理由同样荒谬:你们是民营企业,不罚你们罚谁?是的,在政府眼里,国营单位是亲儿子,民营企业是野孩子。亲儿子和野孩子一起犯了错,当然要责罚野孩子。

问题是,无论是亲儿子还是野孩子,当时我们并没有错。老沈陪我去应对外管局,他们悄悄告诉老沈,这是 “ 上面 ” 的意思,他们也没办法。

很无奈,我们又缴了 50 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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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州花坊 发表评论于
慢慢写,注意身体。
刘大牛 发表评论于
从小在中关村长大,父母都是科学院的。万老师的文字把我带回了一个亲切熟悉的火热年代。感谢!
万家述评 发表评论于
回复丁九的评论:稍安勿躁,因为身体原因,我要慢慢写,有生之年,一定争取把它写完。
万家述评 发表评论于
回复石假装的评论:谢谢啦!
石假装 发表评论于
有意思,能看出当时的情景。为您出书,指出下面的笔误。

[记住七个主要的:と、つ、て、から、まで、に、より,他们的读音很好记:“偷海带,扛了麻袋你有理。”]

第2个假名“つ”应改成 “へ”。
万家述评 发表评论于
回复wjzbj的评论:
谢谢王兄,已改。
wjzbj 发表评论于
陈三智这篇有个笔误:及其麻烦,应该是极其麻烦。
股香股色 发表评论于
我也订上一本。
丁九 发表评论于
高兴看到,何时印书?

我早交订金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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