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祥三宝》侵权了吗?


    何曾几时,歌曲《吉祥三宝》的演唱者兼作者曾受到多家娱乐媒体指责,说《吉祥三宝》剽窃、抄袭了法国电影《蝴蝶》的插曲,对《蝴蝶》的插曲作者已构成侵权云云。随后的报道更是有恶炒之嫌,娱乐媒体众说纷纭,有报道《蝴蝶》的导演要状告《吉祥三宝》的演唱者和作者的,有报道《蝴蝶》导演放弃了起诉的,有报道说《蝴蝶》导演根本就不知道《吉祥三宝》的,还有报道说《蝴蝶》导演根本就没有起诉或放弃起诉《吉祥三宝》的说法……

《蝴蝶》我看了,《吉祥三宝》也听了两三次,怎么没有听出抄袭或剽窃的痕迹呢?找出《蝴蝶》DVD光碟再看一遍,求证谁是谁非。结果很明显:与《蝴蝶》的片尾插曲相比较,《吉祥三宝》没有抄袭、剽窃,当然也没有侵权!

按照时下的说法,有他人八个小节以上旋律的音乐作品就是抄袭、剽窃或者构成侵权(不知这说法有没有根据或法律依据),短小活泼的《吉祥三宝》非但没有八个小节的旋律与《蝴蝶》的插曲雷同,就是两个小节的相似也找不到。那么,首先在旋律上就排除了《吉祥三宝》抄袭剽窃和侵权的嫌疑。演唱形式上,《蝴蝶》插曲是老人(男)与小女孩(八岁)的对唱加对话,《吉祥三宝》是成年男女与少女的对唱加对话,而且每一段的结尾都是三度和声(《蝴蝶》插曲没有和声),两首歌曲旋律和演唱形式各不相同,抄袭剽窃侵权从何说起?“对唱加对话”这种演唱形式古今中外有之,以后还会有,这当然更不能说是抄袭剽窃侵权的行为了。如果(仅仅是如果)非要说《蝴蝶》插曲和《吉祥三宝》有相同之处的话,那就是节奏音型有些相似,不过这种相似根本不是抄袭剽窃侵权。有点音乐常识的人都知道,许多同类型的音乐形式都有相同的节奏音型,比如波兰的“波罗乃兹舞曲”、“玛祖卡舞曲”、“波尔卡舞曲”、西班牙的“塔兰泰拉舞曲”、阿根廷的“探戈舞曲”,还有现代国际标准舞的“桑巴”、“伦巴”舞曲等等,它们的节奏音型都是一样的,你总不能说每一首探戈、塔兰泰拉、玛祖卡、波尔卡、波罗乃兹、桑巴、伦巴舞曲都是相互抄袭剽窃侵权的吧?所以,既使《吉祥三宝》与《蝴蝶》插曲在节奏音型上相似,也不是抄袭剽窃侵权,只能说两首歌曲是同一类节奏音型的作品。

在音乐创作上,不管是宏大的交响乐还是一般的音乐小品,常有这样的例子,就是在作品中引用了别的作品的旋律(或是采用加工、改编后的民间乐曲或歌曲),以加强表现力。上个世纪五十年代青年作曲家陈钢和何占豪创作的小提琴协奏曲《梁祝》,大量采用了越剧曲调素材;我国当代作曲家吕其明上个世纪六十年创作的交响诗《红旗颂》中引用了国歌《义勇军进行曲》(大约不止八个小节)的旋律;钢琴协奏曲《黄河》第四乐章里也用了歌曲《东方红》的几乎全部的旋律;柴可夫斯基的《1812年序曲》中采用了著名的俄罗斯民歌《在大门旁》;贝多芬的《第六交响曲》(田园)第三乐章中乡村集会的旋律取材于民间舞曲;勃拉姆斯的《匈牙利舞曲》也取材、改编自匈牙利的吉普赛乐曲……那么,这些名家的作品抄袭剽窃侵权了吗?推而论之,那么,《吉祥三宝》抄袭剽窃侵权了吗?读者自辨。

举出以上例子,只是想说明,音乐创作有自身规律(其实文章写作中也常常有引用别人著作中的段落或句子的例子),为文为言者不能随意对别人的作品“冠以”抄袭剽窃侵权的恶名,不能因为自己的好恶或为提高报纸的发行量而恶炒乱炒,你如果非要这样做,是不是也构成了对别人权利的侵害呢?尤其是娱乐媒体的记者、编辑,不妨多学点文艺方面的知识,少一些浮躁,尽量讲道理地善意地对文艺现象进行正当、正常的批评,同时,自己也不要闹出“《白雪公主》是安徒生的作品和《图兰朵》(意大利作曲家普契尼的歌剧代表作)被张艺谋改编成歌剧”的笑话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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