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陵鬼话:2011年 6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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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超群:
公民言论、出版、通信自由再思考
关于公民言论、出版、通信自由的话题,多次说过。旧话重提,乃是有感而发矣!
人,有没有自由说话权?这是一个千古争论不休的话题。
公民,有没有自由批评执政党和政府的权利?这是一个敏感的政治话题。
第一个话题是基础、前提。前一个话题说明白了,后一个话题就迎刃而解。
先说人有自由说话权。天底下的人都晓得,人是爸爸妈妈养的。历史常识又告诉我们,人不是女娲用泥巴捏的,也不是上帝造的,人是大自然进化的结果。归根结底,人是大自然养的。说得形象点,天是人“爹”,地是人的“妈”。
人,首先是自然人。
自然人有脑袋要思想、有嘴巴要说话,是娘肚子里带出来的,是天生的。语言是思想的材料,思想通过嘴巴说出来。可见,人有说话的自由是自然规律,是自然法的授予,不是谁的恩赐。
写文章(写信)是思想、说话的衍生物,是言论的载体;网上或报刊发表文章、出版发行(赠送)书籍、通信,是言论载体的延伸,是言论用不同的方式在更大的范围内的交流。因而,同样具有自然的属性,属于自然法的衍生范畴。
任何大人物或权威机构,不可能用强力甚至什么魔术让人的脑子停止转动。同样,不让人说话、写文发表、出书或通信就是愚蠢的,也是徒劳的,是对自然法的渺视和践踏。
人是自然人,也是社会人。社会人的行为当然要纳入社会法的范畴。宪法,属于社会法的“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写得明白:公民有言论、出版的自由;“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
这样一来,人或公民言论、出版、通信自由是双“保险”:一是受自然法保护,二是受社会法——宪法保护。
有了双“保险”,人们的言论、出版即使不合时宜、偏激、甚至于“反动”,通信只要不涉及国家安全或刑事犯罪问题,就天不怕地不怕,尽管自由吧!
既然言论出版自由,那第二个问题公民有没有批评执政党和政府的自由,回答自然是肯定的。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哪有人胡说八道怎么办?用新闻出版法管着。我想,未来的新闻出版法应该对煽动暴力或恐怖、故意捏造谣言或诬陷他人、恶意人身攻击、淫秽宣传或侵犯非公众人物个人隐私等等方面,都会作出限制性或禁止性规定。
当然,新中国成立62周年了,这法那法,就缺一部重要的新闻出版法,这是中国法制制度的悲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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