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谅与民愤 我们离真正的法制还有多远——药家鑫案引发的思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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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谅与民愤 我们离真正的法制还有多远
——药家鑫案引发的思索

又是车祸,或者车祸引发的刑事案以及由此带来的大讨论,这是我看到药家鑫案的第一反应。

2009 年 5 月 7 日晚 20 : 00 ,杭州市文二西路西城广场往东一里路,紫桂花园门口一辆改装的红色三菱赛车飙车,将一名男青年猛烈撞击致死,惨状不忍目睹。
受害者谭卓被撞飞五米高, 20 米远,当场死亡。

让观者惊愕的是,事发后肇事者胡斌的态度很差,撞死人压根不当一回事!肇事者朋友事后赶到现场,嬉笑抽烟,无良至极!

因为事发后杭州有关当局封锁新闻,警方给出的肇事车当时车速为 70 码明显低于目击者和赛车行家的目测和推测,由此被称为“ 70 码事件”。

最终法院的判决为被告负主要责任,赔偿受害家庭 20万;判处肇事者胡斌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

我在最近正在写作的小说《罂粟》中,将这件事作为富二代的社会问题写了进去。

2010 年 10 月 16 晚 21 时 40 分许,在河北大学新区超市前,一牌照为 “ 冀 FWE420” 的黑色轿车,将两名女生撞出数米远。被撞一陈姓女生于 17 日傍晚经抢救无效死亡,另一女生重伤,经紧急治疗后,方脱离生命危险,现已转院治疗。肇事者李启铭企图逃匿,被群众阻止后口出狂言: “ 有本事你们告去,我爸爸是李刚。 ”

2011 年 1 月 30 日,李启铭交通肇事案一审宣判,李启铭被判 6 年。

仅仅比李启铭交通肇事案晚了几天, 2010 年 10 月 20 日深夜,西安音乐学院大三的学生药家鑫驾车撞人后又将伤者刺了八刀致其死亡,此后驾车逃逸至郭杜十字路口时再次撞伤行人,逃逸时被附近群众抓获。 2011 年 1 月 11 日,西安市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对药家鑫提起了公诉。 2011 年 3 月 23 日,该案件在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审。 2011 年 4 月 22 日,药家鑫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药家鑫上诉, 2011 年 5 月 20 日再审败诉,维持原判。

这几起由于网络的传播速度与广度而引起轰动的交通肇事案,都是恶性交通事故转化成的交通肇事案。杭州的“ 70 码事件”,肇事者胡斌将市区马路当成了赛车跑道,经常性地跟伙伴们飙车上演马路飘移;“我爸是李刚”中的肇事者李启铭,撞人不报警反而企图逃逸,并且口出狂言地宣示自己有特权;而药家鑫案,本来车祸并没有让受害人致死,他却用八刀让普通的车祸变成了故意杀人的刑事案。

而巧合的是,这三起交通肇事案的肇事者两个是在读的大学学生,一个是刚刚毕业的大学生,全是八 0 后独生子女一代,父母不是生意人就是出身于干部家庭,联系到前年我回国时看到国内的一些新闻,铁路接连发生好几起的火车相撞事故,很明显地感觉走向工作岗位的新生代比之老一辈的人缺乏责任感,缺乏敬业精神,缺乏人文关怀。我不禁对我们的教育产生了怀疑——我们的教育怎么了?以分数为导向,并且以分数为唯一导向的所谓全民精英教育是不是出了问题?

教育的本意,古人已经有了精准的描述,不仅仅是授业,还担负着传道解惑的重任。可是以分数为唯一导向的所谓全民精英教育,已经把我们的教育推向了悬崖的边缘——这个社会,只要能让孩子学业优秀成为精英,金钱地位唾手可得,做人的操守与道德,对弱势群体的同情心以及对生命最起码的尊重都不值得一提,中国社会比别的国家与地区更流行着丛林法则,那就是,物竞天择,适者生存。

你弱你就被欺负,你就该死。

所以“ 70 码”的胡斌可以把马路变成赛道,漠视公众的生命安全,并且在撞了人之后,他的朋友们居然可以在现场谈笑风生——很大的民愤不是由于撞了人引起的,而是在于他们撞了人之后的表现引起的;所以“我爸是李刚”的李启铭以为特权可以在一条生命面前可以毫无愧意歉意地叫嚷自己有特权;所以药家鑫居然怕被勒索而杀死本来没有生命危险的受害者。

他们是极度的无耻外加无知。在检讨我们的教育的时候,我们的司法是不是也有问题?

这三起车祸案在短时间内引起全民民意汹汹,深刻地揭示了一个严重存在的社会问题——就是人们自发形成的对权力阶层的一种声讨,对于钱权交易与社会不公的愤恨。这种舆论导向很可能会矫枉过正,以一种司法的不公去纠正原本他们痛恨的权钱交易引起的司法不公。

“ 70 码事件”当中,肇事者家庭对死者家庭提供了赔偿以换取胡斌的轻判,这在中国的司法实践中一直是有先例的。这令我很不理解。在西方,交通肇事案,不论情节多严重,伤害多么严重,经济赔偿都有保险公司来承担,肇事者跟受害者没有直接的金钱往来。交通事故,如果不是酒后驾车、无照驾驶、超速超过一定的限度等重大违规,导致人命或者重伤,或者撞了人之后逃匿( Hit and Run ),一般不会上升到刑事案。

我原先工作的婚纱公司有个同事,他在车子转弯的时候撞倒一个女孩,大约是腿部骨折了,对方向保险公司索赔一百万。这件事所造成的直接后果是,这一百万当然跟他没有任何关系,但是他的保费急剧上涨,涨到他无法负担,放弃开车。

可以说,伤到这种程度,他的车祸跟药家鑫的程度差不多。但是他没有担心女孩讹诈他缠上他而杀了那个女孩,因为不管赔偿百万也好十万也好,他所承担的经济风险就是保费上涨,再无其他。

肇事者家庭对受害者家庭提供赔偿以换取肇事者轻判,这是个很不好的司法实践先例,它给人的感觉就是金钱可以买刑期甚至买命,司法的严肃性被金钱挑战的同时,也造成了一种误解——谁出了车祸,肇事者很可能被受害者勒索,出现了所谓撞伤不如撞死之说。

没有撞死,索性杀死,由普通的交通肇事演变成一起故意杀人的刑事案,这是药家鑫的悲剧,也是我们法制的悲剧。

更令人惊骇的是,据 4月14日《扬子晚报》 报道,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药家鑫案时向现场500名旁听人员每人发放一份“旁听人员旁听案件反馈意见表”,问卷上除了庭审的合议庭成员名单,还有两个问题:“您认为对药家鑫应处以何种刑罚?”“您对旁听案件庭审情况的具体做法和建议?”

这简直是滑天下之大稽。在西方,司法独立不仅仅意味着司法从行政部门(即使贵为总统也无法干涉司法判决)独立,而且具有不受民意干扰的独立。在某些重大的刑事案审判期间,法庭甚至可以给媒体下禁令,禁止报道与讨论案情以防民意影响判决。当年民意汹汹的辛普森杀妻案以无罪宣判,就是体现了司法独立的法制精神。

所以在西方,总统首相可以选举,体现民意,但是大法官是不需要由民众选举,而是由总统提名一会投票通过。

我们的法庭居然向不具备法律知识的普通民众做民意调查,那么我们有没有理由相信这是法庭为了迎合民意才判药家鑫死刑?这体现了司法公平吗?这是法治精神的本质吗?

药家鑫在大学里学钢琴,为了弹琴被父母从小打到大。他是精英教育的受害者,如今又是民意的受害者,另一种司法不公的受害者。我无意为他的行为辩护,但是即使他杀了人,他还是一个受害者。

有人问我,为什么在西方有很多受害者宽恕罪犯的例子,而我们的文化却非要以命偿命?是不是跟宗教有关系呢?

我查了几个案例,觉得对于这个问题很难解释。这里面肯定有宗教文化的影响。比如基督教比较提倡宽恕,哪怕作恶多端的大恶人,双手沾满鲜血,只要死前向上帝忏悔请求宽恕,上帝还是会宽恕他,让他上天堂。

2007年美国发生一起著名的校园枪杀案,凶手Charles Roberts在一间教室里枪杀十名女孩然后自杀,导致五人死亡。死者之一的Amish的父亲宽恕了凶手,并在自己社区内为其遗孀以及三个孩子募捐。

2010 年 4 月 13 日,安大略省的 Brampton ,一个退休妇女 Kuipers 在购物回家横穿马路的时候被一辆右转的卡车撞到并碾过,当场死亡。警方试图以不当驾驶起诉肇事者 Obarasiagbon Umanmwen ,最终他只被判决被判罚款 500 加元,他还承诺要捐款 500 加元。做出这项判决的依据是,他没有超速,声称当时没有看见受害者,并在事故后立刻报警,并且他的家庭在非洲贫穷国家,是家庭的唯一收入来源。

2010 年 11 月,加拿大阿尔伯塔省的 Red Deer 地区, Chad Olsen 酒后驾车撞死一对夫妇。这对夫妇五个未成年的孩子由孩子的姨妈辞职从外地赶到当地抚养。肇事者 Chad Olsen 只被判了两年有期徒刑。

受害者的家庭认为刑罚过轻,整个司法系统都应该得到纠正。

对于法律体系在社会中的作用,我认为应该是两点——以威慑作用预防犯罪,以惩罚改造作用让犯罪者悔改。就药家鑫车祸案我特地跟一个西方朋友探讨,他十分不解何以这个年轻人会持刀杀了这个年轻的车祸受害者。他认为,药家鑫应该受到公正的惩罚。

死刑在西方,一直并且现在还存在着争议。一部分人认为,死刑比较野蛮,不符合人权,而另一部分人认为,没有死刑,法律的威慑力在某种程度上对于穷凶极恶的惯犯体现不出来,是对无辜死去受害者的不公。

药家鑫案的特殊之处在于,他把一起普通的交通肇事变成了蓄意杀人的刑事案,但是他本人却是初犯,并有自首情节。他应该受到公正的惩罚,但是什么样的惩罚才是公正的,公正是否需要体现受害者家属的意志和公众的民意?

令人悲哀的是,在中国社会,司法的公正现在只能由民意来监督,别无渠道,也令公众不能信任。在这样的环境下,我们的社会离真正的法制还很遥远。

因为民意更多地是讲快意情仇,感情的喜恶,而不是法制精神的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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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出国》杂志“东张西望”专栏所撰,是唯一的一篇编辑指定题材作文。写的时候药家鑫一审判决死刑,二审还未判,今天贴出来他已经被执行了。

为了这篇作文,我做了很多功课,文中所举的两个加拿大车祸案的例子,也是西人朋友给的链接。

一家之言,不是最后结论,欢迎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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