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BC上有一则新闻吸引了我,近日英美律师在费城Ben Franklin Hall 辩论一个议题,是否<独立宣言>是合法的和有法理基础的。
在美国独立都200多年以后还讨论这个问题,看起来是非常荒谬的一件事情,有点吃饱了撑得没事干的意味。但我看来,这事其实很有意义。
第一,这告诉我们,任何政治议题都应该有法理基础,都需要获得"合法性"。其实这个"荒谬的"辩论是对公民一次很好的宪政教育。
第二,在辩论中,美国律师强调<独立宣言>中宣称公民有"不言自明"的权利是有其"自然法"的法理基础,这些权利包括"life, liberty and the pursuit of happiness"。如果通读<独立宣言>,会发现这里强烈表达的是"天赋人权",如果皇权或者任何政府严重侵犯了这种人权,用暴力反抗这种权力是有法理基础的。这也可以理解为美国为自己寻求作为"世界警察"的角色做了法理上的辩护。
第三,英国律师反驳说这种断言是站不住脚的,并举前例说,1861德克萨斯州脱离联邦独立,联邦政府宣称其违宪并镇压了独立。根据<独立宣言>,德州的独立应该也是合法的。从这里也可以看出来任何法律都是自我解释的(Self explanation)以及其事后性。
第四,从这件事可以看出西方社会的思想独立和质疑权威的态度,一种可贵而且稀少的人文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