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的是一种愿望,甚至是空话,手段却是切切实实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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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手段一定要合法。我向来崇尚“法律是刚性的”。什么“制度是死的,人是活的”的说法,第一,混淆法律与小范围内部规章,第二,其实就是说,只要有权,制度符合我的利益,我就跟制度,如果制度不符合我的利益,我就灵活。说白了,不就是为所欲为吗?

其实所谓这处理那处理的,起因如何,根本原因如何,都是平头百姓的“解读”,也就是猜想。到底怎么处理了,有什么法理的根据,如果这些公开,又据可查,那就不会有那么多猜想。他做好事,找了一座桥,就奖励这件好事;他做坏事,拆了那座庙,那就惩罚他的错误行为。我们太喜欢对一个人做“全面的评估”,其实人都是多面体,矛盾体,让他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就是了。哪有完全的好人或者坏人?既然如此,那种所谓的全面评估,无非是要么把人打倒,要么把人捧上天。

现在的同情也好,欢呼也好,其实都没什么意义,因为这都是黑箱操作。手段不合法,目的提也不用提,说了也是脸上补点粉而已。

严打把偷自行车的毙了,用不着叫好;因为相对的,必然有飞车抢劫没人管的时候。没有“宽”,你就从来不需要“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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