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第62、63、93、94条要求:中国军队必须国家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六十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宪法;


  (二)监督宪法的实施;


  (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四)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六)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七)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八)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九)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十)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十一)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二)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


  (十三)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十四)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


  (十五)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六十三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下列人员: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二)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


  (三)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


  (四)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五)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第四节 中央军事委员会


    第九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


  中央军事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主席,


  副主席若干人,


  委员若干人。


  中央军事委员会实行主席负责制。


  中央军事委员会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第九十四条 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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