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恐怖团伙砍杀群众致15死14伤 首犯死刑
2012-03-27 08:12天山网
摘要:当日下午18时许,带领恐怖组织成员到达叶城县幸福路步行街,持刀、斧疯狂砍杀无辜群众,当场致13人死亡,16人受伤(其中2人经抢救无效死亡)。被告人阿布都克热木·马木提被当场抓获,7名暴力恐怖分子被击毙,另1名被击伤后抢救无效死亡。在事件处置过程中,1名联防队员牺牲,4名公安民警受伤。
天山网讯 2012年3月26日,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阿布都克热木·马木提暴力恐怖案并当庭宣判,以组织、领导恐怖组织罪、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阿布都克热木·马木提自2011年7月至2012年2月,以非法“台比力克”活动等手段传播宗教极端、暴力恐怖思想,积极物色人员,形成以其为首、吾布力卡斯木·买买提、托合提库瓦尼·买买提等9人参加的暴力恐怖组织,并多次密谋、指挥组织成员踩点,确定恐怖袭击目标,策划暴力恐怖行动方案。2012年2月28日上午,被告人阿布都克热木·马木提在其家中召集恐怖组织成员,确定实施暴力恐怖行动,进行编组、分工,分发刀、斧等犯罪工具,演示实施恐怖袭击的方法。当日下午18时许,带领恐怖组织成员到达叶城县幸福路步行街,持刀、斧疯狂砍杀无辜群众,当场致13人死亡,16人受伤(其中2人经抢救无效死亡)。被告人阿布都克热木·马木提被当场抓获,7名暴力恐怖分子被击毙,另1名被击伤后抢救无效死亡。在事件处置过程中,1名联防队员牺牲,4名公安民警受伤。
上述犯罪事实,有目击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收缴的作案工具、现场视频资料、法医尸检、伤情鉴定、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被告人也供认不讳。
法庭审理认为,被告人阿布都克热木·马木提组织领导恐怖组织,带领、指挥组织成员并直接杀害无辜群众,犯罪手段特别残忍,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犯罪后果特别严重。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庭审理过程中,依法保障被告人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出庭为其提供辩护,被告人亲属、部分被害人及其亲属以及社会各界群众旁听庭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