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先股-大纲

从本周开始,我们将进入一系列的深入讨论风险融资的条款。我建议各看官熟读美国风险基金协会的标准投资意向书(

http://www.nvca.org/index.php?option=com_docman&task=doc_download&gid=75&Itemid=93),以便跟上讨论的主题。

早中期风险投资,除非是以可转换债卷的形式进行(详情请见本博客早前的篇幅),通常会以发行优先股(preferred stock)的形式达成。所以上述的美国风险基金协会的标准投资意向书开宗明义的在第一句就写说本意向书为发行A优先股(Series A Preferred Stock)条款的纲要。所谓的优先股有什么特点呢?

第一,清算优先:如果公司卖掉或结束,优先股比普通股(common stock)会优先得到公司所剩余的资产(当然,作为股票,优先股清算权还是排在债务之后)。优先股的清算权通常也包括一些特殊算法。

第二,股息优先:如果公司发股息或其他分红,优先股比普通股会优先得到分发,而且通常会有一个额外的8%投资额的红利。当然,一个公司在没有盈余的时候通常是不允许发股息的,所以这类条款一般来说只是为了防止管理阶层或董事会由股息或红利的途径把公司手上的现金发给普通股。

第三,转换权:优先股通常在买的时候会被定下11的转换权,而持股人可以随时把优先股以此比例(或发行之后作过调整后的比例)转换为普通股。这样做主要有三个用意:

1.  上市公司在股市注册与流动的股票绝大多数为普通股,所以当公司终于成为上市公司的时候,投资人需要把手上的优先股转为普通股才能出售。

2.  如果优先股的卖价过高,那经由可转换权的机制,设定所谓的“反稀释条款” 保护投资人的股份。

3.  优先股的清算权算法往往会用到可转换权的机制。

第四,特殊投票权:公司章程里通常有一系列的优先股保护条款,如公司不得未经优先股的同意就修改公司章程,出售公司,增加董事会席位或发行任何比现有的优先股股权更优惠的股票。此外,在大多数地区的公司法下,优先股也被视为是与普通股不同类别的股票,所以,在公司股东大会上,有些特殊提案,普通股与优先股是各投各的票,而需要普通股与优先股两者都通过了这特殊提案,此提案才作数。最好的例子是在加州公司法下,一家公司想要出售公司本身或名下资产需得经过普通股与优先股各自的同意才可通过。

第五,优先赎回权:一般来说赎回权比较少见,但如果公司章程包括股票赎回权的话,那优先股的赎回权毫无疑问的会被排在第一顺位。此条款与股息条款相似处在于它基本上是一个保护条款,因为公司没有盈余时,公司法通常是不允许公司赎回股票的,而在现实生活中,当一家公司有盈余后,投资人通常比较关心的是公司何时上市或如果出售的话能卖到个什么好价钱,而不会想到要行使优先赎回权,让公司以通常为最初的发行价加分红赎回这些优先股。

有些客户问我,既然优先股有这么多好处,那为什么创始团队拿的通常是普通股?这个问题主要有三个答案。一,如果大家都是优先股,那就代表没有人是优先的,有先后,才能显优劣。二,如果把创始团队跟投资人放一类,拿优先股,然后把其他员工放在普通股,那公司就会缺少凝聚力,就像机长有降落伞,而客服员没有,或船长有救生艇,而水手没有,那不会有很多人愿意在这种机构服务的。三,或许是最重要的因素,如上面提到的,公司上市后,所有的股票都会转换成普通股,所以一个成功的公司的创始团队拥有普通股而不是优先股对他们来说在上市后是没有任何影响的。

因篇幅所限,这篇文里提到的很多概念会在未来的篇幅里更深入的介绍。如有疑问请不吝留言。我们下周再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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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erry Ku为高锐律师事务所(Gunderson Dettmer)的合伙人。此专栏所表达的意见为Jerry的个人看法而不代表Gunderson Dettmer的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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