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特色的“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确是一件神器,尤其是在审判一件涉及政治的司法案件时,当事人的政治权力被终身剥夺,此人的政治生命也就完结了,“剥夺”二字非常中国。
此次薄大人被“剥夺”,其背后的含义十分明确。要让薄永世不得翻身,唯有使用这个神器。是谁害怕薄大人杀个回马枪,当一回胡汉三?咱也用不着挑明,无论如何,在政治上将薄置于死地,无疑是将神器私用了。
正如楼下文革传人网友说的,在这个意义上,老薄是冤大头,当然老薄也活该,他自己也是公器私用的老手,到了法庭上再咆哮,晚了。
但是,文革网友所做的几个类比我却不能同意。华尔街的操盘手,律师等被剥夺他们从业资格,这不是剥夺“政治权利”,而是限制他们的privilege,privilege和rights 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人的政治权力是人权的一部分,决不能轻易被剥夺。
在一个成熟的民主社会里,即便是被定了罪的监狱里的犯人,他们的参政权利比如投票权都是受法律保护的。加拿大自2004年起,所有监狱犯人都可以投票,日本也是如此。在法国和德国,除非经法院裁决,任何人不得剥夺犯人的投票权。
另外,民主和法制究竟是先有鸡还是先有蛋,似乎也不能轻易下结论。是否保证了一个社会的基本民主,就能有司法公平了呢?
在我看来,民主和法制是相辅相成的,民主促生了法制,法制为民主保驾护航,这是一个唇齿相依的共同体,没有先后。如果硬要排个座次,那么在一个社会从专制走向民主的过程中(比如中国),法制是第一步,只有坚守法制,才能造就一个让民主萌芽的社会环境。
将民主看成“神器”,觉得只要有了民主的神器就所向披靡,那也是一厢情愿。
这两天对海峡那边的事情总不能释怀。按理说,台湾有了五权分立,有了一人一票就算有了基本的民主,可是法律的公正呢?
关说,无疑是对法律的践踏,可身为总统,马英九又是如何施行法制的呢?
当然也不能全怪马英九,台湾社会虽然有了基本的民主形式,但是法律仍然被忽视,甚至被践踏。
监听,法律规定只能实施30天,有谁执行了?
法律规定与监听案本身不符的内容要销毁,有谁执行了?
法律规定监听后7天内要向被监听人 通告,有谁执行了?
发现违法行为因向有关司法部门备案而不是私下向自己的上司汇报,谁违反了?
更滑稽的是,马英九既是党主席又是总统,党政不分,党国不分,国家立法最高机关长官竟然不是民选,党主席一句话就可以罢免,民主何在,法律何在?
还有那个特侦组,有人说它等同FBI,人家FBI只监视“党和国家领导人”吗?这样的机构不被用来打击政敌,不被公器私用才怪呢!
希望台湾经过这次风波,能取消特侦组,党主席能和国家元首分开,也算是一个没有失败者的胜利。
公器也好,神器也罢,谁私用滥用了,这笔账总是要还的。
当年刘少奇拿着宪法做自己的挡箭牌,他早些时候却没有拿宪法为他昔日的战友,为全体中国人做挡箭牌。今日薄熙来法庭上要求司法公正,他当初纵容老婆贪污,对老婆杀人不闻不问时没有想到还有司法这个神器。活该!
马英九呢?
今天有不少人把马英九看成是公正清廉的偶像,其实我也宁愿马英九是这样的人,况且相对而言,马的确是一个比较清廉的政治人物,但是,我更宁愿用一双警惕的眼睛看待政客。
正好比有台湾朋友说,马英九很像你们的温家宝。的确,温家宝似乎也是清廉正直的形象,但是,如果哪一天温家宝被揭露出真的是一个大贪,我也不会感到惊讶。
有必要回到2007年来看看马英九。当年,马英九任台北市长期间特别费案发,高检署查缉黑金中心认定马英九诈领1117万元特别费,涉贪污罪将其起诉。结果呢,市长办公室秘书余文则被判收集发票报销,伪造文书罪获刑二年四个月,马英九则被一审判决无罪!
对于属下的罪行,马英九没有用党主席的身份惩戒,只是“痛心疾首”地表示:“身为党主席,我责无旁贷……,我也要向全体党员跟国人道歉。”完了?
面对自己的指控,马英九玩了一个金蝉脱壳,辞去党主席一职,同时宣布参加2008年总统选举。
更为滑稽的是,就在检察官决定要不要对马英九特别费官司提起上诉的敏感时刻,国民党立院党团由政策会执行长曾永权带队,包括该党团书记长徐少萍、立委潘维刚、立委曹尔忠、立委周守训等,赴最高检察署拜会检察总长陈聪明,在大庭广众下对总长提出要求侯宽仁不要上诉:“侯宽仁检察官不该再上诉。”
有视频为证:http://www.youtube.com/watch?v=aWQszMD2FKc
这还不算,当时国民党秘书长吴敦义还指示增永权利用和王金平的亲戚关系关说王金平出面,阻止上诉,但遭到王金平一口回绝。
马英九,你那时为何不说:“如果这不叫关说,那什么才叫关说?如果这不叫无耻,那到底什么才叫无耻?”王金平当年没有为你关说,你今天就以关说置其死地,算报复吗?但愿我以小人之心度君子之腹。然而4年之后,行政院秘书长林益世受贿关说,马英九办公室主任赖素如涉贪被押,你马英九又有何作为?
还是那句话: 出来混,总是要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