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记
关键词: 条件绿卡、移除条件、永久绿卡、I-526、I-829、I-551、简易判决、
分类条目: 准备篇、移民篇、麻烦篇、胜利篇。
准备篇---
随着孩子顺利获得若干个美国大学的录取通知,我们夫妻二人也开始了我们的移民计划,虽然这个计划早就酝酿于上个世纪九十年代且随着我们生活的这个社会越来越多的不确定性而越发地显得更加紧迫,但是种种原因和一些失利的计划使得这个计划真正开始于2007年11月。
移民美国有很多种渠道,但对于我们来说,投资移民无疑是一个简单、快捷、合法的方式,因为这十几年的打拼、奋斗积攒下的积蓄还是可以满足投资移民的要求的。很快地、我们就与某移民中介公司签订了代理我们投资移民美国的协议,即:
委托美国的投资基金公司在美国的经济欠开发地区投资50万美元,为期5年,成为该项目的有限合伙人,获得“条件绿卡”。 如果该项目在2年后仍然进行且雇佣超过10个美国人时即可申请解除“条件”从而获得永久绿卡,所投资款项在5年后无息返还。投资50万美元可以移民一个家庭,不管家庭的人口有多少,但孩子的年龄必须在向美国移民局递交申请的那一天前不满21岁,超过此年龄就不能再随家庭一起移民了,我们的孩子已经超过了这个界限,所以必须等他考上美国的大学才能实施这个计划。
委托美国的投资基金公司在美国的经济欠开发地区投资50万美元,为期5年,成为该项目的有限合伙人,获得“条件绿卡”。 如果该项目在2年后仍然进行且雇佣超过10个美国人时即可申请解除“条件”从而获得永久绿卡,所投资款项在5年后无息返还。投资50万美元可以移民一个家庭,不管家庭的人口有多少,但孩子的年龄必须在向美国移民局递交申请的那一天前不满21岁,超过此年龄就不能再随家庭一起移民了,我们的孩子已经超过了这个界限,所以必须等他考上美国的大学才能实施这个计划。
委托移民代理公司办理此事所需费用还比较合理:移民代理费美元九仟元,律师费美元一万三仟元,资金来源审计费人民币四万元,美国投资公司五年运作管理费用美元三万整。美国移民局办理从接受申请到批准正式绿卡共计美元近六仟。其它如各种证明、公证、体检、等等费用总共大约合人民币五仟元,特别是体检费,知道你是移民,狠狠地宰你一刀没商量---每人1250元。
接下来就是一系列的个人申请所需各种文件的准备:
个人出生证明、个人无犯罪记录证明、结婚证明、个人学历证明、个人专业技术职务证书、个人简历、银行存款证明、房产证、户口本等等,其中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职务资格、无犯罪记录、出生证明、房产证还需要经过公证处的公证方为有效,特别是资金来源的审计还必须是经过美国移民局认可的在中国的外资审计机构的审计才行。这个审计工作可以说是整个移民准备期当中的一个最为复杂的程序----虽然我这十几年来的每一笔收入都有详细的合同、发票和银行对账单,但是从审计开始到结束居然花了近两个月的时间。
个人出生证明、个人无犯罪记录证明、结婚证明、个人学历证明、个人专业技术职务证书、个人简历、银行存款证明、房产证、户口本等等,其中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职务资格、无犯罪记录、出生证明、房产证还需要经过公证处的公证方为有效,特别是资金来源的审计还必须是经过美国移民局认可的在中国的外资审计机构的审计才行。这个审计工作可以说是整个移民准备期当中的一个最为复杂的程序----虽然我这十几年来的每一笔收入都有详细的合同、发票和银行对账单,但是从审计开始到结束居然花了近两个月的时间。
一切准备就绪后,移民代理公司在2008年3月31向美国律师提交了移民申请并报备美国的投资基金公司,同时,按美国投资基金公司的指示将53万美元汇入美国的基金监管账号。接下来就是选择投资项目,这对于投资人来说实际并无选择的余地,一是所有投资移民几乎是趋之若鹜,一个项目25个投资人,人满了自然进入下一个项目,二是无论哪一个项目对我们都十分的陌生没什么区别,也就无从选择了。轮到我们的时候已经是第25个了,这是一个娱乐城的项目,建筑面积29万平方英尺、22层楼高的综合商业城,有饭店、公寓、餐厅、酒吧、Spa等等,预计2008年4月开工,2010年6月完工,9月开始使用,住宅部分预计2011年销售完毕。总投资美元一亿二仟三佰八十九万。其中一仟二佰五十万美元由我们这25个投资人每人出资50万美元,预计该项目可以创造出300个工作机会。
看起来这是一个完美无缺的方案,我们毫不犹豫地签字购买该项目从而正式地进入移民的具体加速阶段。2008年5月27日,美国移民局收到了我们的正式申请并且在2008年10月31日正式批准了我们的申请----寄送给我们了一张I-526表格;这个表格的意思是移民局批准了我们的投资移民申请,在我们来到美国以后可以获得一个有期限的“条件绿卡”,
而凭此在申请人居住国的美国领事馆等待获得移民签证的面谈机会。这也就是现在很多移民代理在广告中所称的“xxx时间获得绿卡”的真正“等待的时间”,至于拿到绿卡还要等你正式来到美国并且拥有常驻地址才能获得真正的“条件绿卡”。
而凭此在申请人居住国的美国领事馆等待获得移民签证的面谈机会。这也就是现在很多移民代理在广告中所称的“xxx时间获得绿卡”的真正“等待的时间”,至于拿到绿卡还要等你正式来到美国并且拥有常驻地址才能获得真正的“条件绿卡”。
和现在的投资移民比起来,我们的这个“等待的时间”真是太幸运了,大约在2009年2月春节之后我们就接到美国住广州领事馆打来的电话约我们在3月3日前往广州领事馆面谈领取赴美移民签证,算起来从收到I-526到通知签证只用了三个月多点的时间,虽然从递交申请到批准等了有5个月之久。
赴美国领事馆面谈可以说是移民美国的最后一道关卡,为了能够顺利地拿到移民签证,律师事先对我们面谈的题目进行了培训,总的原则是;一定要如实回答签证官员的问题,并尽量在所有的问题中表达出你强烈的移民愿望,这和非移民签证时你要表达赴美只是暂时的并一定会返回居住国的愿望完全相反,这对于我以前经常赴美国大使馆申请非移民签证的方式大相径庭,咋一听到有点怪怪的,不过还好,面谈时的气氛非常地融洽,只有一个比较搞笑的问题是:“你是否曾经加入过什么类似于法西斯的组织或者中国共产党”?我当然如实回答了,这两个我们夫妇都没有染指过。
由于我们和孩子早在2008年1月份就到了美国,租了房子,有了常驻地址,离孩子上学的学校也不远,所以,拿到了移民签证也就是让我们再次返回美国时持有了一个与以往不同的签证---移民签证而已。
移民篇
在中国大陆的准备工作从与移民代理公司正式签署代理合同到拿到移民签证整整用了16个月差三天,但是你的“条件绿卡”的正式计算时间是自你拿到该绿卡时开始计算,所以,我们立刻返回美国并按照程序在所在地的移民办公室办理了按手印、照相、填表等工作并且在2009年4月9日收到了移民局寄来的“条件绿卡”,有效期到2011年4月5日,届时美国的投资基金公司需提供所购买的项目仍在进行中,且仍在创造者超过10个以上的工作机会才可以申请将“条件绿卡” 转换为“永久绿卡”。
在美国生活第一件事就是要考驾照,本来以为这不是什么难事,因为我在中国94年就考取了驾照且从95年开始一直开车,再考一次试也不该有什么问题,但是驾校一报名就被告知,如果有长时间的中国大陆驾车经验在这里第一次考试肯定过不了关! 果然,轮到我上车了,考官就是那个被当地驾校的华人称为第一“杀手”的家伙,我发动车子走了没有百米过了第一个路口就从余光中感觉到考官已经开始在他那个记分仪器上比比画画了。这里的考试规矩是;违反一项规则扣5~30分,如果被扣30分或以上时即被判不合格,显然他操作记分仪肯定是开始扣分了,当然了,规定每个考生必考的10个科目我大约只完成了3个就被告知回到出发地。回到出发地交给下一名考生后我收到的考试成绩居然被扣了95分!没说的---折菜!结果这一天共6名考生,我的成绩居然最好,最多的给扣了195分,而我被扣的第一项就是路口减速,直接扣30分,天那,还讲不讲理了,我们在国内的路口绿灯时通过都要减速,我考试的那个路口没有红绿灯不更是要减速吗?后来驾校师傅告诉我说,那个路口没有红绿灯也没有“停”的路标你就丝毫不能减速,因为这是你的“路权”如果你一脚刹车后面的车辆都要刹车严重影响交通,而相邻的路口肯定有“停”的路标,如果你有一项被扣了30分,“杀手”就会找更多的扣分借口以便让你看到那么多的扣分就没心思根他据理力争了。真没办法,只好一周后再申请路考了。有了第一次的经验,我第二次路考居然是“0”分,驾校校长说,我是自驾校成立的十多年里第二个得“0”分的学员,由此顺利拿到美国驾照。
麻烦篇
两年的时间如梭逝过,转眼间就来到了2011年3月,来到了申请移除“条件绿卡”上的条件时间,我们的律师和投资基金公司很专业,几乎是在恰当的时机递交了所有需要的文件而且我们也在2011年4月11日按移民局的要求作了个人“生物”登记,即按留手印、照相以便新的“永久绿卡”之用,这个申请的名称是I-829表格。
通常,这个“移除”的程序即I-829的批准需约3~6个月的时间,如果在此期间我们需要进出美国而绿卡已经作废的情况下,我们可以凭借移民局的一个I-829已经被受理的信函到当地移民局申请在护照上加盖I-551印章,有效期一年,也有人称其为“临时绿卡”。我们由于在中国大陆的生意需要照顾所以立刻就申请了I-551。
然而等到2011年年底了还不见获得批准的通知,本来认为是水到渠成的事却由于越来越长的等待而变得令人焦躁起来,在我们不断地追问情况下,律师告诉了我们事情的真相;原来我们所投资的那个娱乐城的项目由于2008~2009年爆发的金融危机,投资公司便做了两手准备,在提交娱乐城的项目I-526的同时还选择了另外一个“可选择项目”,而且恰好在2009年下半年娱乐城项目被迫停建了,但是我们25个人所投资的钱还在,投资公司在2009年下半年将我们的资金转移到了“可选择的项目”----一个在建的会议中心的项目中,在这期间我们也曾为此签署过一些文件,但并未引起我们的注意。这样,当我们的律师向美国移民局提交的申请“移除条件”的文件所证明的项目仍然存在并创造着必要的就业机会的项目并不是我们获得的I-526所批准项目时,移民局以“材料转换(materials change)”为由拒绝批准我们的“移除条件”申请而是取而代之地再寄送给我们另外一份新的I-526,也就是意味着我们在美国生活了两年后还要再重回广州领事馆领取移民签证再来一次“条件绿卡”的申请。显然,这是一个非常令人沮丧消息,而我们的美国投资基金公司也许是第一次遇到如此的情况,一时间也不知所措,并且也开始了我们的第二个I-526的文件准备工作。
就在此时,该地区另外的一个和我们这25位有限合伙人十分类似的项目也被移民局拒绝,而且移民局还在2009年12月11日颁布了一份“备忘录”称所有“可选择项目”的申请都被认为是“材料转换”并声明对提交了I-829申请而其所代表的I-526已经变换了另外一个“可选择”项目的一律予以拒绝并按所变换的项目重新颁发I-526。鉴于此,所有参与投资基金公司移民项目的律师们联名向联邦地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对移民局的“拒绝I-829”行为裁定为违法。
2010年9月,一位李姓律师提起了一份联邦民事诉讼(李律师法案)第一,不管选择性投资是否在移民局批准的I-526之内,商业机会是存在的,所以不构成“材料转换”,第二,不论如何,移民局以“材料转换”为名拒绝I-829是错误的。2011年6月2日,联邦地区法院裁定移民局的拒绝I-829的决定违法。为此,美国移民局撤销了他们拒绝所有有采用“选择性项目”的I-829申请,但是又提出必须提交附加证据(RFE)的要求来证明他们的选择性项目已经创造了就业机会。值得注意的是移民局的这个要求提供附加证据的要求并没有涉及“材料转换。”2011年9月,移民局颁发了一个“工作程序”,其中指出商业条件和原始商业计划在条件约束期内经常发生变化,判断一个I-829是否合格主要还是以这个投资在约束期内是否创造了必要的就业机会为标准而非是否是原始的商业计划,并进一步表示将再颁发第二个备忘录。
一切看来在朝着有利于我们这批投资人的方向发展,首先,移民局撤销了对我们I-829的拒绝就表示我们的I-829申请仍处于处理之中,从而可以使得我们继续申请I-551,因为,很快地,我们在2011年3月申请的I-551就要过期了,所以,第二个I-551已经无可避免了。
鉴于李律师法案获得了胜诉,其投资人及其家庭在2012年2月全部获得了永久绿卡且他的案子与我们的十分类似,我方律师便在2012年6月提出将我们的案子按李律师法案来处理,但是却在2012年10月11日收到移民局的拒绝将我们的案子与李律师法案相提并论的通知。万般无奈,我们的律师们决定走上法律维权的道路进入漫长的上诉程序。
首先,法院的法官发出命令,同意我们修正李律师法案的请求,将所有类似法律与事实问题的案子全部列入该案,每个单个投资人都无需单独提起诉讼,该案子的判决将对所有类似的案子具有同等效力。开庭时间定在2013年4月30日, 请注意,这时我们的I-551就已经进入第三个了,在我们申请这第三个I-551时,官员们都觉得奇怪,问我们是什么原因让我们的I-829申请“悬”了两年多。
其次,法官允许我们的律师递交“简易判决”的申请,所谓“简易判决”就是在案件的胜负结果非常明显时,由法院代表可能胜诉的一方向另一方提出接受对方要求的要求,且我们提交这个“简易判决”的最后日期为2013年2月4日。这样,就有两种可能,第一,法院同意我们的“简易判决”要求,从而在2013年4月30日以前作出法院的判决。第二,法院否决我们的“简易判决”的要求,从而在4月30日正式开庭对簿公堂。显然,“简易判决”是一个节约诉讼资源的方案。
胜利篇
当然了,我方的律师们毫无疑问地按照上述要求按时提出了“简易判决”的申请。事实的发展也朝着可以按“简易判决”的方式解决此案的方向发展。2013年4月25日,我方律师和以美国司法部律师为代表的美国移民局达成协议,移民局放弃以“材料转换”为由审查我们的I-829,而只以我们的I-829所代表的商业项目是否在规定的时间内创造了必要的就业机会为标准。而我方律师则放弃向败诉方索赔两年多以来在诉讼上所花费的100多万美元的费用的诉求。协议达成后,按照美国的法律,该协议必须送达每一位投资人并且预留在2013年7月8日以前的一段听证准备时间,以防有任何投资人对该协议提出异议而没有法律时间予以研究。然后,移民局便开始按照双方达成的协议要求开始审查我们的I-829申请。终于,2013年8月29日,美国移民局正式向每一位投资人颁发正式证书,宣布我们自I-829申请日起或者以其调整后的日期起开始正式成为美国永久居民。
纵观我们移民的这个过程,前前后后经历了5年零9个月的时间才终于尘埃落定,在感慨万千的同时也深深地感觉到美国的确是一个法制国家,国家的权力远没有达到为所欲为的地步,而且,移民局拒绝我们的I-829申请理由也十分充分,因为,如果每个投资移民在其申请I-526时都准备另外一个或多个“备用”项目,那其两年后移除“条件”的I-829申请遭拒的概率几乎为零,因为总会有一个项目还在运行中,如此而来,移民局审查I-829的工作将变成例行公事,失去了“条件绿卡”存在的意义。但是律师们根据国家的法律据理力争认为,法律并没有规定投资移民所投资的项目不可改变,而只要求所创造的就业机会仍然存在。按照法律没有禁止的就是允许的原则,法庭无须开庭浪费国家的诉讼资源而使移民局就范,充分显示了法律的强大。另外,就是投资基金公司的选择,如果这不是一个负责任的基金公司而是按照移民局的要求使我们走上二次I-526的道路,我们也毫无办法,除了心理上的创伤还要再次花费时间、金钱。而一个负责任的投资基金公司对自己的声誉的重视超过了对金钱的追求,两年多来的法律诉讼花费了超过100万美元,而我们25个投资人总共的投资管理费用才不过5年75万美元,很显然,投资基金公司在我们这个项目上损失了金钱却赢得了令人信服的声誉,在某种程度上也是我们这些投资移民的幸事。真不敢设想能有任何一个大陆的公司能够如此的重声誉轻利益,希望正在办理或者正在考虑投资移民美国的同胞认真从中吸取教训,选对方向,选对人。
2013年9月4日于华盛顿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