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清末“宪政”还是清末“预备立宪”

郭世佑: 历史学博士。现任同济大学特聘教授,文化哲学专业博导,历史学科筹备负责人,同时兼任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史专业博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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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如何处理各种形式改革的轻重缓急的问题,对改革者来说比对革命者要尖锐得多”。相比之下,只知玩弄权术、擅操宫廷政变的慈禧太后的领导能力是不够的,王照说她“但知权利,绝无政见”,陈夔龙说她只看重“利害切身”,都是一个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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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逢某些重要历史事件十年、百年的整数年份,史学界一般少不了要举行一定规模的研讨活动,发表一批论著。不过,对于距今整整百年的晚清统治者所颁布的《钦定宪法大纲》,史学界提得较少,法学界却谈得很多。个中差异,耐人寻味。

一般来说,法学家与哲学家比较看重文本与思想的存在,史学家却习惯于追问文本的实际成效,不为文本所左右。法学家与哲学家一般喜欢借历史的口说话,史学家却习惯于让历史借自己的口说话。早在2005年,当晚清政府派遣五名大臣出洋考察宪政之举刚过百年时,法学界就推出纪念“百年宪政”或“宪政百年”的活动,纷纷组织论坛,发表演讲和著述。三年之后的今秋,适值《钦定宪法大纲》出台100周年,法学界仍以“百年宪政”或“宪政百年”为主题,陆续铺开有关纪念活动,洋洋洒洒,撰述如流。

应当指出,若以史实与学理而论,“百年宪政”或“宪政百年”的提法并不确切,它很容易使读者产生误解,好像早在晚清时期我国就有基于“宪法之治”的宪政了,很容易给历史化妆。从晚清历史的真实性出发,我们顶多可以称作“宪政思想百年”、“宪政思潮百年”或“宪政规划百年”。至于实践的层面,它不过是“预备立宪”,而不是“立宪”。姑且不说清朝的预备立宪与民国时期的预备立宪之间有何关联,也不论民国之后的宪政究竟如何,仅就宪政的源头而言,就不存在“百年宪政”的历史。基于同样的道理,“清末宪政改革”之说也不够严谨。一方面,清末预备立宪并不等于就是清末宪政;另一方面,预备立宪属于原创性的从无到有,不存在改不改革的问题。与其称“宪政改革”,还不如叫“专制改革”更准确。

至于有些法学研究者甚至以2001年为起点,将“宪政百年”的时间上推到1901年,那是因为他们把清朝最高统治者慈禧太后一班人在逃亡西安途中匆匆发表“新政”上谕的时间1901年1月29日误作预备立宪的启动时间,有待纠正。不过,如果从宪政思想的源流来看,除开19世纪后半期开明官绅郭嵩焘、张树声、郑观应、汤寿潜等人的言语不论,以1901年作为一个重要起点也未尝不可,因为就在这一年,与稍后的预备立宪有些复杂关联的梁启超的名文《立宪法议》得以发表。至于有人把慈禧太后发表“新政”上谕的时间称做“1901年春”或“光绪二十七年”,亦不准确。因为1901年1月29日仍属冬季,而不是春季;是日的农历是光绪二十六年十二月初十,也不是“光绪二十七年”,对于年份之交的季节与农历换算,还需要格外小心,不能凭想象去推测。


 
毋庸讳言,晚清十年的“新政”在经济、军事、教育、政治等领域全面启动,属于全方位的改革。实业的兴办,新建陆军的编练,新式学堂的大规模兴起,留学生的成批派出,科举制的彻底废除,还有预备立宪的启动,“新政”相对于前此中国历史上的任何一次改革,无疑都具有进步意义。问题在于,清末新政是在慈禧太后为首的清朝掌权者接连断送几次改革机会之后匆匆登场的,相对于日新月异的世界历史潮流和社会各界之于清朝统治者的要求来说,这些成绩就显得不够。况且慈禧太后还是戊戌变法的镇压者,她的改革诚意就不易让人放心,连张之洞、刘坤一合撰的变法三折都显得小心翼翼。还有,慈禧等人自身的素养能否足以承担如此浩大的改革工程,也让人怀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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