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英美澳国家生活,常常听到一个词组叫作:“the Good Samaritan”,直译是“好撒玛利亚人”,意译就是“见义勇为者”。
“the Good Samaritan”一说源于《圣经·路加福音》(10:30-35)耶酥讲的寓言:“有一个人从耶路撒冷下耶利哥去,落在强盗手中。他们剥去他的衣裳,把他打个半死,就丢下他走了。偶然有一个祭司从这条路下来,看见他就从那边过去了。又有一个利未人来到这地方,看见他,也照样从那边过去了。惟有一个撒玛利亚人行路来到那里,看见他就动了慈心,上前用油和酒倒在他的伤处,包裹好了,扶他骑上自己的牲口,带到店里去照应他。第二天拿出二钱银子来,交给店主,说:你且照应他;此外所费用的,我回来必还你。”
这个圣经故事直接影响西方人的道德价值观和法律。现代西方各国法律中的“好撒玛利亚人法”(Good Samaritan law),就是最好实例。
Good Samaritan law主要鼓励见义勇为和救死扶伤,但具体到不同国家或地区,内含有不小区别。
在美国,各州的Good Samaritan law细节各异,但共同点是该法律目的在保护受过培训的专业人员,比如医生、护士、警察、消防队员和急救人员等,未必向laypersons提供保护。参见美国各州的Good Samaritan Laws。
在我生活的澳洲,各州Good Samaritan law也有不同。共同点是提供救助的Good Samaritan自身必须未受到酒精或药物的影响,而且确实出于善意(in good faith)。在纽省,Good Samaritan必须非肇事者本人;在维省,只要出于善意即可受到该法保护。
在加拿大,比如安大略州的Good Samaritan Act, 2001, section 2这么说:除非确定因救助带来的damages是因为the gross negligence of the person造成,否则Good Samaritan受到该法保护。
在以色列,Good Samaritan只要出于善意,就不必对任何damages负责。
在德国,不提供急救可能受到刑法323c条款的惩罚。但Good Samaritan提供的任何救助都不必担心承担damages。作为相应的补充法,获得德国驾照必须通过急救知识考试。
顺便说一下,damages在法律上大致意为“赔损补偿”。
在中国,众所周知的彭宇一案,认定Good Samaritan为肇事者,判决支付赔偿。这个有点像我们澳洲纽省的有关法律,要受到Good Samaritan law的保护,Good Samaritan本人必须不是肇事者。
但是要认定是否肇事者,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比如彭宇一案,徐寿兰老太太手里拎着保温瓶,向第三辆公交车跑去。她跑到第二辆车的车尾时,不知为什么就跌倒了。这时,从第二辆车后门下车的彭宇走了几步,上前帮忙扶起。事后,徐寿兰反而说是彭宇撞倒她,是肇事者。
这件事其实说明关键点之一,就是Good Samaritan一旦被指为肇事者,百口难辩。相关法律必须解决这一问题,否则Good Samaritan law意义有限。
据说国内第一个Good Samaritan law《深圳经济特区救助人权益保护规定》已经在2013年8月1日正式生效。我还没看具体内容,希望能够一方面解决上述“肇事者”难点,否则Good Samaritan救人时还是会心理负担太重。
另外一方面,读到过另外一则报道,说2013年8月15日山东省济南市一老人从树上坠落受伤,过路女子好心拨打120。岂料老人拒绝救助,次日昏迷后被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意外的是,老人亲属认定老人遭谋害,并将矛头指向报警女子。
也就是说,不去触碰或搀扶受伤者看来还不足以免除责任,打电话报警也可能惹上麻烦。这也是国内的Good Samaritan law需要面面俱到的事例之一。
说了半天Good Samaritan,不得不说被Good Samaritan出手相助的那个受伤者本身也应该是一个起码的good person,否则Good Samaritan不免要成东郭先生,麻烦总是会层出不穷的。。。。。。不过这个话题太大,不说也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