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份“立案告知单”看依法治国?


   《我远方的家》系列报道(27) 
   --- 给无锡市市长的一封信 
   --- 从一份“立案告知单”看依法治国?
   
   

   编者按:
   
   本人在无锡的合法房屋于今年6月26日被故意毁坏(已似乎被夷成一片废墟,见图1),为此本人和我在锡亲属一再请求能尽快拿到“立案告知单”,但四个月来无锡市公安机关一再忽悠:
   
   先是说要“调查研究”,迟迟不给;后来前后给了三份有严重忽悠成分的“立案告知单”(见图2,3,4),如故意把房屋的被破坏程度说成是“损坏”而不是“毁坏”,故意把我的房子说成是我姐姐的而不是我的,把报案时间6月27日说成6月28日,等。当遭到质疑和要求正确的“立案告知单”时,公安机关先忽悠说“‘立案告知单’是计算机系统自动生成的,不能人为更改的”,后来又忽悠成我的“身份在电话里不能确定,所以不能。。。。。”,后来市公安局通过“市长信箱”把盖有“无锡市公安局南长分局”的大红图章的“立案告知单” 忽悠成“不是法律文书”,由于我死磕“立案告知单”中的问题,市公安局不得不通过“市长信箱” 口头通知我已把以前“立案告知单”里的“损坏”改为了“毁坏”、已把遭破坏的房屋由以前是我“姐姐”的改成了是“我的”,等。既然“立案告知单”已被再次“修改”,我请求得到修改后的书面的“立案告知单”是合情合理的,但无锡市公安局通过忽悠手段一再拒绝给出再次“修改”后的书面的“立案告知单”,下面是2014年10月16日市公安局对我在2014年9月28日通过“市长信箱” 第三次要求拿到再次“修改”后的书面的“立案告知单”的书面请求的的书面的(忽悠)回复:
   
   “经查,因无法通过网络或电话,明确核实诉求人真实身份,所以诉求人所要求的更改后的立案告知单已于2014年6月28日交予报案人许建萍(诉求人的姐姐),由其进行转交诉求人。(此情况在工单编号为WX201408280162中诉求人已明确收到并提出质疑,阳光派出所同时也已答疑)”
   
   下面是最近我给无锡市市长写的一封信(第19 封信),本信的目的是,揭穿无锡市公安局上述“经查”的谎言,并不屈不挠地要求拿到正确的书面的“立案告知单”! 因为这不仅仅是一份“立案告知单”,它是当事人/受害人的一份权利,它更是一份“依法治国单”!
   
   
   尊敬的无锡市市长:
   
   主题:第四次请求拿到再次更改后的书面的“立案告知单”
   
   一, 背景
   
   我于2014年9月28日通过“市长信箱”给您写了一封有关我在锡房屋于今年6月26日被故意毁坏后再次请求能尽快拿到更改后的“立案告知单”( 查询编号:WX20140929007,信件标题:当事人再次请求能尽快拿到更改后的“立案告知单”),2014年10月16日我收到了你委托市公安局给我的回信。谢谢!
   
   二, 我的观点
   
   但我对公安局的答复持有不同观点,我的观点如下:
   
   1.市公安局的答复称“经查,因无法通过网络或电话,明确核实诉求人真实身份,所以诉求人所要求的更改后的立案告知单已于2014年6月28日交予报案人许建萍(诉求人的姐姐),由其进行转交诉求人。”但这个“因无法通过网络或电话,明确核实诉求人真实身份”的理由与事实不符:自从2008年房子被第一次偷拆到2014年6月26日房子被第四次偷拆的近6年中我跟南长区公安分局和地方派出所打了有上百次电话,其中很多是关于我要求拿到立案告知单的事项,但每次均被公安机关拒绝。拒绝的主要理由是,立案告知单只能给报案人,而我不是报案人所以不能给我。而我每次(包括今年6月26日的这一次)去报案公安机关又总是说我不能报案因为我在国外。至于我的“身份在电话里不能确定”这个“理由”是在今年7月28日第一次被南长区公安分局提出的。南长公安分局用这一“绝招”中断了我与公安机关的长达6年的电话通讯,使我不得不向“市长电话”和“市长信箱”求助。
   
   2.市公安局的答复称“更改后的立案告知单已于2014年6月28日交予报案人许爱萍(诉求人的姐姐)” 我的观点如下:第一,我姐姐叫许爱萍不是许建萍,第二,我姐姐在2014年6月28日根本没有拿到任何更改后的立案告知单。我姐姐第一次拿到的一份立案告知单是在7月6日,第二次拿到的二份更改后的立案告知单是在7月10日。三份“立案告知单”的复印件在我以前的“市长信箱”里的几封信中都有过,你们公安局那里肯定是有的。请问市公安局的答复称“更改后的立案告知单”是指哪一份?!
   
   3.市公安局的答复称“此情况在工单编号为WX201408280162中诉求人已明确收到并提出质疑,阳光派出所同时也已答疑”首先我必须澄清的是“无锡市公安局同时也已答疑”而不是“阳光派出所同时也已答疑”(2014年8月28日通过“市长电话” 无锡市公安局给予的回复!),其次,我于2014年8月11日向“市长电话”反映了南长区公安分局于7月10日给我姐姐的二张“更改后的”立案告知单(见附件2,3)中的一些问题(其中包括我认为的伪造文书),无锡市公安局于今年8月28日通过“市长电话”(工号为WX201408280162)回复了我提的问题:市公安局对这第二次更改后的二张立案告知单的答复要点如下:
   
   3a.关于案件名称的情况,是关于报案人的需求已经改名为“许建伟被故意毁坏财物案”。我的观点是,明明是南长公安分局搞错了(我认为是故意的,因为地方派出所和区公安分局在这以前均以一些荒唐的理由拒绝更正!),为什么说成是报案人的“需求”?
   
   3b. “关于立案的时间和“‘立案告知单’的情况,是根据刑事立案规定,公安机关接到案件后应该在24小时内立案,所以报案人是27日报案的(而)公安机关是28日出具立案通知书是正确的,不存在问题,给予报警人许爱萍二张立案告知单是应当事人你的要求更改案件名称后一同更改一点这个立案告知单。‘立案告知单’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定义务,而是2005年江苏省公安厅提出的一项便民服务措施,‘立案告知单’也不是法律文书,不存在伪造的问题。” 在这个答复中我的不同观点是:第一,对于立案时间市公安局在故意偷梁换柱、混淆是非:我上次提的是第一张“立案告知单”中的立案时间存在的问题(即第一张的“立案告知单”中的立案时间是2014年7月1日!)而我并没有说第二、三张的更改后的“立案告知单”的立案时间有问题,而市公安局回答为“立案告知单”的立案时间“是根据刑事立案规定,公安机关接到案件后应该在24小时内立案,所以报案人是27日报案的(而)公安机关是28日出具立案通知书是正确的,不存在问题,” 第二,市公安局声称“‘立案告知单’也不是法律文书,不存在伪造的问题。”请问盖有“无锡市公安局南长分局”的大红图章的文书是不是法律文书?!
   
   3c.关于案名中是否是“损坏”还是“毁坏”的问题。至于房产的破坏程度是“损坏”还是“毁坏”应由建设部门(的)专业鉴定部门予以鉴定后才能给出确定,目前经由上级部门审核案名已改为“财物毁坏案”,但不影响对案件的定性问题。
   
   4.既然2014年6月26日的第四次严重偷拆的案子的名称和破坏程度都已更改,所以我先后三次(9月3日、9月6日和9月28日)通过“市长信箱”向您写信(查询编号:WX20140903038,信件标题: 对市公安局回复中一些质疑和要求;查询编号:WX20140906016,信件标题:请不要对来信作搪塞回复,和查询编号:WX20140929007,信件标题:当事人再次请求能尽快拿到更改后的“立案告知单”),其中的一个请求就是:我(当事人)要求尽快能拿到再次更改后的书面的“立案告知单”(即第四张“立案告知单”)。而公安机关均作了三次搪塞性的回复。
   
   
   三, 总结
   
   对于我在锡房屋在今年6月26日被故意毁坏后南长公安分局给了我二次共三份“立案告知单”,第一次一份,第二次二份。第一份中问题有报案内容不对(“许爱萍被故意损坏财物案”)、报案时间不对(2014年6月28日)和房屋破坏程度不对(损坏);第二份中问题有报案内容不对(“许爱萍被故意损坏财物案”)、和房屋破坏程度不对(损坏);第三份中问题有报案人不对(“许建伟”)、和房屋破坏程度不对(损坏)。
   
   我被“市长电话”告知,市公安局已将“立案告知单”中的报案内容改为“许建伟被故意损坏财物案”、和已把房屋破坏程度改为“毁坏”,但仅是口头告知,没有拿到书面的再次更正的“立案告知单”。为此,本人先后三次去信“市长信箱” 当事人要求尽快能拿到再次更改后的“立案告知单”(即第四张“立案告知单”),但均被市公安局作了三次搪塞性的回复。
   
   四, 再次要求
   
   本人(当事人)再次要求尽快能拿到再次更改后的“立案告知单”(即第四张“立案告知单”),可通过电子邮件、或通过“市长信箱”、或通过我姐姐给我。如我不能拿到再次更改后的书面的“立案告知单”,请给出详细的理由。
   
   
   再次谢谢帮助!
   
   致礼!
   
   2014年10月20日
   澳大利亚籍华人:(略)
   Email: (略)
   电话: (略)
   手机:(略)
   家址:(略)
   
   
   
   三鞠请安
   
   2014年10月26日
   于美国新泽西
   
   从一份“立案告知单”看依法治国?

   图1本人在无锡的合法房屋于今年6月26日被故意毁坏后的照片
   
   从一份“立案告知单”看依法治国?

   图2 在2014年7月6日无锡市公安局南长分局发出的一份“立案告知单”
   
   从一份“立案告知单”看依法治国?

   图3 在2014年7月10日无锡市公安局南长分局发出的更改后的二份“立案告知单”(一)
   
   从一份“立案告知单”看依法治国?

   图4 在2014年7月10日无锡市公安局南长分局发出的更改后的二份“立案告知单”(二)
(2014/10/26 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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