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无锡市公安机关尽快指派负责刑事案件的交流人员


   
   《我远方的家》系列报道(28)
   
   --- 给无锡市市长的第25封信 ---请求市公安机关尽快指派负责本案的交流人员
   


   编者按:
   读完该信后的白纸黑字,再请读读附录中《无锡市公安局深化“四个服务”百项承诺》和无锡市《〈市长信箱〉来信办理工作规则》的白纸黑字,就能明白无锡市政府在“依法治国”中是如何遵守“承诺”和“规则”的!
   
   
   
   尊敬的无锡市市长:
   
   
   主题:请求市公安机关尽快指派负责本案的交流人员
   
   
   您好!
   
   来信是关于请求市公安机关尽快指派负责“我的在锡合法房屋被屡次偷拆”案件的交流人员。
   
   
   一, 背景:
   
   1.我在锡的一合法房屋, 南长区扬名镇扬名街道盛北许巷16西,自2008年至2014年遭受到五次严重偷拆,现已似乎被夷为一堆废墟。六年多来,我与南长区公安分局和阳光派出所打了很多很多次电话,接电话的人(很多不是固定的),但感觉很多都不是专门负责本案人员,因为(以前的电话录音显示)绝大多数是搪塞性回答。
   
   2.为了建立有效的交流通道,为此本人于2014年7月13日在与南长区公安分局的电话中,建议”分局能否指定一位人员专门负责本案的交流(如有问题我可以直接问/告他(她),反之亦然)?”分局于7月13日的回复是:“是负责本案办案的 (阳光派出所的)惠所(长),你已与他接触过的。”我当即阐述我的观点“我认为他不妥,第一,这六年多来,派出所一直拒绝告知我以前(四次)的案子情况和一直拒绝给我告知单,第二,已有诚信记录,如编造“许爱萍被故意损坏财物案”不能更改的一些“理由”。”
   
   3.在2014年8月至9月期间,市公安局在回复我的六封“市长信箱”的信件(WX20140825025、 WX20140825034、 WX20140825015、 WX20140826007、 WX2014093038和WX20140904025)中有“如有疑问,请联系专办民警惠小龙”我在随即的回信(WX20140906016)中再次阐述我的观点“我认为公安机关指派阳光派出所惠小龙副所长与我(当事人)直接沟通不太合适,因为他已有对报案人和当事人作假的“诚信记录”(信誓旦旦地说了一些“立案告知单”不能更改的“理由”,我有他讲假话的录音),所以公安机关能否考虑指派其他有诚信的公务员负责与当事人的沟通?对不起,请考虑我的感受,我在国外已近二十年了,在大陆如公务员讲假话也许没什么,但在西方如公务员讲假话那是天大的事!我不希望在下次沟通时再次被假。” 市公安局答复是:“ 您好: 目前公安机关对于诉求人关于指派其他人员进行沟通的要求将予以考虑,相关情况将及时通知诉求人或由其亲属转达。”但公安机关关于指派其他人员进行沟通的相关情况至今没有通知诉求人和由其亲属转达。
   
   
   二, 请求
   
   请求公安机关尽快指派本人能和他/她有效沟通的其他人员,并把他/她的联系方式(名字、电话号码、电子邮件号码等)尽快通知本人或通知我亲属转达。
   
   
   谢谢帮助!
   
   
   致礼!
   
   2014年11月29日
   澳大利亚籍华人 (略) 
   电话: (略)
   手机:(略)
   家址:(略)
   
   
   
   三鞠请安
   2014年11月29日
   于美国新泽西
   
   
   附录:
   
   市公安局深化“四个服务”百项承诺:
   
   。。。27、在刑事案件立案、破案(侦查终结)后,以短信、邮件、电话等方式在7日内告知案件当事人,全面接受当事人和社会的监督。   29、全面实施公安民警执法办案过错问责终身追究制,让依法公正规范执法成为全体民警的自觉行为。   30、向全社会公开刑事、行政执法依据、流程、进展、结果等信息,让群众充分享有对公安机关权力运行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63、坚持“是警必处”,严格落实警情处置“第一责任”,对指挥不力、出警迟缓、推诿塞责、保障不力,导致贻误战机或造成严重后果影响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问责一起。。。。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长信箱〉来信办理工作规则》的通知:
   。。。五、办理来信要做到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音。对《市长信箱》转办的信件,属于本行政区域、本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依据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及时处理。对不属于本行政区域、本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及时告知交办机关改办。 六、《市长信箱》要充分发挥网络传递信息快捷、简便的特点,做到快交、快办、快复。对转交地方和部门直接办理的来信,从收到交办来信之日起,建议、咨询类的,3个工作日内答复来信人;需要调查处理的,10个工作日内办结并答复来信人;情况特别复杂的,30个工作日内办结并答复来信人,并在10个工作日内向交办机关报告进展情况。需要转办的信件,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转出。转办单位可以先简要回复来信人,告知转办去向,便于来信人查询和监督。 七、对来信反映的问题处理不彻底的重复来信,应当认真对待和处理,并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对要求过高或无正当理由的来信,应予解释、说明政策;对反映问题已经妥善处理的重复来信,可暂予存放。 八、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办理信访事项,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宣传法制、教育疏导,及时妥善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重要信件应由市(县)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程序立案调查处理。市(县)、区一级应当“多办少转”,乡镇一级应当“只办不转”。 九、在办理信访事项过程中,承办单位不得将控告、检举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交给被控告、检举的对象;未经控告、检举人同意,不得公开控告、检举人的姓名和身份。 十一、市政府办公室每个季度对各地、各部门《市长信箱》来信的受理、办结情况进行通报,并定期进行检查考核和评比表彰。对在办理工作中不履行职责,推逶、敷衍、拖延的,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或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2014/11/29 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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