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远方的家》系列报道(31)
--- 给无锡市市长的第28封信
---请求无锡市公安机关发送再次更正后的《立案告知单》
尊敬的无锡市市长:
主题:请求无锡市公安机关发送再次更正后的《立案告知单》
您好!
本信目的是麻烦您敦促您属下尽快回复上述主题。
一, 历史背景:
2014年6月26日,我在锡的合法房屋,无锡市南长区扬名镇扬名街道盛北许巷16西(位于太湖广场旁的京杭大运河的西边),在2014年6月26日遭到第四次严重偷拆,现似乎已被毁成一片废墟。6月26日深夜12点30分左右(即27日0点30分左右),我哥哥接到一个电话,打电话的人说他(们)在打完麻将后回家的路上听到有人在敲拆我家房屋的声音,我哥哥就打电话给住在我家附近的姐姐家。他们立即到阳台上查看,影影约约能看见二个人在拆房屋,并能听到敲拆声。几分钟后,听到一声房屋倒塌的轰响及看到引起的弥漫尘埃。6月27日早晨,我哥哥和我姐夫去辖区的阳光派出所报案,但不知何种“原因”他们没有报成案;中午我姐姐得知还没有报案,就打110报案,但被告之要去辖区的派出所直接报案;我姐姐就打电话给辖区的阳光派出所报案,但被告之须本人亲自去阳光派出所报案,她就亲自去阳光派出所报了案。
二, 《立案告知单》
后来我被告知上述6月26日的房屋偷拆案件已被公安机关刑事立案。既然已刑事立案,按照江苏省公安部门的法定程序,办案部门就要向报案等人发送书面的《立案决定书》。但上述案件里的《立案告知单》被“告知”出了谎言、造假、推诿、敷衍、拖延,如:
1.2014年6月30日,我打电话去无锡阳光派出所负责本案的副所长询问能否得到《立案告知单》,该副所长说已经给了我姐姐了!我打电话问我姐姐,我姐姐说她根本没有收到任何《立案告知单》!
2.2014年7月6日阳光派出所才把《立案告知单》给我姐姐,但发现该“立案告知单”中的一些问题:报案时间不对、把我本人名下的房屋写成我姐姐名下的房屋(张冠李戴已经是“第二次”了,第一次当地政府故意把《房屋拆迁告知》写给我当时已故的母亲,而不写给我本人(合法户主)。曲同工之妙在于能把“涉外”案件变成国内案件, 因为我是一名海外华裔),其次,把刑事案类写成了“故意损坏财物案”,(因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里只有“故意毁坏财物罪”而没有“故意损坏财物罪”,所以该案件就能变成了一宗“无罪”案!)、而且,立案时间为2014年7月1日(即公安机关接到案件后在48小时后才正式立案!,按规定应该在24小时内立案。)
3.2014年7月6日、7日我姐姐和我本人分别向阳光派出所提出质疑但被阳光派出所告知该《立案告知单》里的内容没有错、其报案内容为电脑自动生成的,不能更改!
4.2014年7月10日,本人打电话到无锡市南长区公安分局投诉其《立案告知单》中的问题。
5.2014年7月11日,我姐姐同时收到了二份“更改后”的《立案告知单》,但二份告知单中的报案内容仍为被“电脑自动生成”(案件名称 =“报案人+ 被 + XXX + 案”)!即,一份报案人是“许爱萍(我姐姐)”和报案内容是“许爱萍被故意损坏财物案”;另一份报案人是“许建伟(我本人)”和报案内容是“许建伟被故意损坏财物案”。这二份告知单中,仍是“损坏”案而不是“毁坏”案;但报案人变成了二人(我姐姐和我本人,注:6月27日我根本没去报案(以前几次的房子被毁案件我都去报案,但都被拒绝,说我在国外不能报案!)
6.2014年7月13日,本人打电话给南长区公安分局,被分局告知,‘立案告知单’中的立案内容是计算机自动格式生成的 (立案内容是没法人为改的);但应“你的要求”,阳光派出所已给了修改后的《立案告知单》。”(注:我没有要求他们这么修改!)
7.2014年7月29日,我去电话南长公安分局,电话片刻接通我就被南长公安分局告知“由于你的身份不能确定,所以请委托你家属和你的律师来派出所或这里面谈,我们会当面给他答复。”随后电话就被南长公安分局挂断了。
8.2014年8月28日,无锡市公安局通过“无锡市长公开电话”回复我的投诉:关于案件名称的情况,是关于报案人的需求已经改名为“许建伟被故意毁坏财物案”。 “立案告知单”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定义务,而是2005年江苏省公安厅提出的一项便民服务措施,“立案告知单”也不是法律文书,不存在伪造的问题。关于案名中是否是“损坏”还是“毁坏”的问题。至于房产的破坏程度是“损坏”还是“毁坏”应由建设部门(的)专业鉴定部门予以鉴定后才能给出确定,目前经由上级部门审核案名已改为“财物毁坏案”,但不影响对案件的定性问题。
评: 虽“立案告知单”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定义务,但是是(从2005年8月1日起)江苏省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立案、破案 执法告知服务”中的一项法定义务!即,“在不影响侦查工作的前提下,对受理的案件立为刑事案件后,由办案部门向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发送《立案告知单》”。而且,把盖有“无锡市公安局南长分局”大红印章的《立案告知单》说成不是“法律文书”,所以根据上述逻辑即使在“《立案告知单》”有故意作假成分,也不能说成是“伪造”!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
9.2014年9月3日、9月6日和9月28日,本人分别写信给“市长信箱”既然市公安局已在口头上承认了以前发送给我姐姐(报案人)关于在2014年6月26日本人在无锡的合法房屋被故意毁坏一案中的三份“《立案告知单》中都有错误,并在口头上作了更正,那么再次请求公安机关发送再次更正后的书面“立案告知单” (即第四张“《立案告知单》)给我姐姐(报案人)或本人(当事人)。
10.2014年10月16日,本人收到市公安局的答复:“经查,因无法通过网络或电话,明确核实诉求人真实身份,所以诉求人所要求的更改后的立案告知单已于2014年6月28日交予报案人许建萍(诉求人的姐姐),由其进行转交诉求人。”
11.2014年10月21日,本人写信给“市长信箱” 声明上述市公安局的“经查”部分全是伪造的谎言!(如我的“身份在电话里不能确定”这个“理由”是在今年7月28日第一次才被南长区公安分局提出的。我姐姐在2014年6月28日根本没有拿到任何更改后的立案告知单。我姐姐第一次拿到的一份立案告知单是在7月6日,第二次拿到的二份更改后的立案告知单是在7月10日。)为此本人再次要求尽快能拿到再次更改后的“立案告知单”(即第四张“立案告知单”),它可给我姐姐(报案人)和/或可通过电子邮件、或通过“市长信箱” 等给我本人。
12.2014年10月31日市公安局对本人10月21日的声明和请求做出了模棱两可、答非所问的答复:“诉求人要求的立案告知单已于前期交予报案人许爱萍由其转交诉求人。”
13.2014年11月4日( 9:44:59),本人给“市长信箱”写信(信件标题:第五次请求拿到再次更改后的书面的“立案告知单”),再次请求公安机关再次发送再次更改后的书面的“立案告知单”给报案人(我姐姐)或我本人(当事人),“市长信箱”的回复是“您提交的信件已受理,请等待答复” 但至今没有给出查询编号!
14.2014年11月4日( 11:15:03)本人给“市长信箱”写信(信件标题:请澄清市公安局声称的已于前期交予报案人的是哪一份立案告知单?)要求市公安局澄清在2014年10月31日的答复(“诉求人要求的立案告知单已于前期交予报案人许爱萍由其转交诉求人。”)中的“前期”是指哪一期?我姐姐只收到过三份(2014年7月6日的一份和2014年7月10日二份,在我以前的三封信(WX21040825015、WX20140826007和WX20140903038)中都有这三份“立案告知单”的复印件,我也把这三份《立案告知单》的全部内容附在本信后供公安局对照,所以请求市公安局澄清于其“前期”是哪三份《立案告知单》中的哪一份?如果这三份都不是则请给出详细的相关信息。“市长信箱”的回复是“您提交的信件已受理,请等待答复” 但至今没有给出查询编号!
我本人与无锡市公安机关就《立案告知单》一事中的主要交涉记录请详见附录(1)
三, 请求
我在锡的合法房屋在2014年6月26日第四次被严重毁坏已近半年了,但我和/或我姐姐至今仅拿到了三份全有严重虚假内容的《立案告知单》(从法律意义上讲,这三份《立案告知单》都是无效的),虽市公安局已在口头上作了“更正”,但仍以各种“理由”拒绝本人请求公安机关发送“再次更正”后的《立案告知单》的合理要求。我的理解是,公安机关已有违于《刑事案件立案、破案的执法告知服务制度》、《市公安局深化“四个服务”百项承诺》和《〈市长信箱〉来信办理工作规则》中的一些相关条例(一些相关的法规见附录(2)供参阅)。
为此本人再次要求无锡市公安机关尽快发送再次更改后的书面 《立案告知单》(即第四张“立案告知单”)给我姐姐(报案人)和/或我本人(当事人)。如不能再次发送请作出合理的解释。
友情提示:今天(中国时间2014年12月4日)是国家首个宪法日,也是全国法制宣传日。。。
谢谢帮助!
致礼!
2014年12月3日
澳大利亚籍华人 (略)
电子邮箱:(略)
电话:(略)
手机:(略)
家址:(略)
三鞠请安
2014年12月3日(中国时间:12月•4日)
于美国新泽西
图1 房屋于2014年6月26日第四次被偷拆后的照片
图 2“原先”的“立案告知单” (报案人:“许爱萍”,立案内容:“许爱萍被故意损坏财物案”
图 3 “更改后”的“立案告知单” (报案人:“许爱萍”,立案内容:“许爱萍被故意损坏财物案”
图 4 “更改后”的“立案告知单” (报案人:“许建伟”,立案内容: “许建伟被故意损坏财物案”)
附录(1)本人与无锡市公安机关就《立案告知单》一事项中的通讯录
2014年6月27日、28日、29日、30日,本人打电话去无锡阳光派出所询问立案情况,被回复要问负责刑事的惠副所长,但惠副所长每次都不在。
2014年6月30日晚上,本人终于打通了惠副所长的电话。惠所说,目前还没有结果但他们已做了很多侦查工作;问及是否刑事立案,惠所说已经立案了;问及能否给我《立案告知单》,惠所说已经给了我姐姐了。我打电话给我姐姐问是否收到了这次偷拆事件的《立案告知单》,我姐姐说她根本没有收到《立案告知单》!
2014年7月6日,早上8点多钟,我姐姐就去阳光派出所索取立案材料,被告知《立案告知单》还没有写好及写好后还须去(南长)区(公安)分局盖章,所以要她到下午3点多钟再去拿。她在下午3点多钟又去阳光派出所,取了“立案告知单”。但我姐姐和本人先后发现了“立案告知单”中的一些问题:报案时间不对(写成了6月28日,而应该是6月27日);报案内容不对(写成“许爱萍被故意损坏财物案”),即把本人名下的合法房屋写成了我姐姐的名下的房屋;另外,把刑事案类写成了“故意损坏财物案”,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里找不到对应的“罪”,只有“故意毁坏财物罪”而没有“故意损坏财物罪”,所以这变成了一宗“无罪”案!而且,立案时间为2014年7月1日(48小时后才立安),也违反了刑事立案规定(公安机关接到案件后应该在24小时内立案)。
2014年7月6日及7月7日,我姐姐多次联系阳光派出所质疑“立案告知单” 中的问题,但都被推诿。派出所说报案内容为电脑自动生成的,不能更改。
2014年7月7日,我姐姐去阳光派出所找到主管刑事的副所长要求更改其错误的报案内容,但所长说《立案告知单》的报案内容(“许爱萍被故意损坏财物案”)那样写没有错!所以不能更改!恰好我给我姐姐打电话,我姐姐告诉我她正在派出所里,副所长说他们写的报案内容没有错不能更改,就把她的电话给了副所长,要他给我直接解释为什么没有错,副所长用了一些法律上的术语向我解释了为什么他们写的报案内容没有错。我听得没有太明白,就对他说你是所长,我尊重你的专业权威,但请你们写一个书面解释给我,把上面你所说的写一下就可以了。副所长停顿了一下说他们讨论后会给我一个答复。
2014年7月10日,本人打电话给南长区公安分局,对“立案告知单”里的问题阐述了我的观点。我被告知分局将去了解情况。
2014年7月11日,我姐姐收到了“更改后”的“立案告知单”,并随即把其复影件传给了我,我看到“更改后”的“立案告知单”后吃了一惊。报案内容仍被“电脑”自动生成为“报案人+ 被 + XXX + 案”!而且有二份:一份报案人是“许爱萍(我姐姐)”和报案内容是“许爱萍被故意损坏财物案”;另一份报案人是“许建伟(我本人)”和报案内容是“许建伟被故意损坏财物案”。“更改后”的“立案告知单”比以前的“立案告知单”问题更大:首先,一单二案: 同一个案件编号的“立案告知单”里有二个不同的案子,即“许爱萍被故意损坏财物案”和“许建伟被故意损坏财物案”。其次,我“被”报案:“许建伟: 你于20140627向我局(报案、控告、举报)。。。”而6月27日我根本没去报案(以前几次的房子被毁案件我都去报案,但都被拒绝,说我在国外不能报案!),我是6月28日(中国时间,即美国6月27日晚上)才打电话给阳光派出所了解情况的。 此外,存在于原单中的问题在更改单中一个都不少:继续套用“电脑格式”--- “报案人+ 被+ XXX + 案”;我姐姐的财物仍然“被故意损坏”;我的房子仍然是被“损坏”而不是被“毁坏”。
2014年7月13日,本人打电话给南长区公安分局听回复:
1.分局答:了解到了,“立案告知单”中的立案内容是计算机自动格式生成的 (立案内容是没法人为改的);但应你的要求,阳光派出所已给了修改后的“立案告知单”。
2.反映了其三张“立案告知单”中的问题,分局的没有直接回答我的问题,而是“会把你提的这个问题给领导反映。”
3.为什么“立案告知书”中有“一单二案”?许述问:我认为修改后“立案告知书”中还有问题。这一次我收到了二份“立案告知单” ,二份“立案告知单” 中的立案号均相同,但立案内容不同:一份是“许爱萍被故意损坏财物案”,而另一份是“许建伟被故意损坏财物案”。能否给我解释一下为什么会有一单二案?分局答:会把你提的这个问题给领导反映。
2014年7月20日,本人打电话给南长区公安分局听回复:
1. 关于 “为什么“立案告知单”中有“一单二案”?”分局答复:我们去派出所问了,派出所说只给了你们一份,是报案人“许建伟”和报案内容“许建伟被故意损坏财物案”的那一份。
2. 我说:修改后的“立案告知单”给了我们二份,我再重复一遍:后来给了我们二份,一份是报案人“许爱萍”和报案内容“许爱萍被故意损坏财物案”。另一份是报案人“许建伟”和报案内容“许建伟被故意损坏财物案”,二份的报案号都相同,报案日期都改成了6月27日(以前的是6月28日),立案日期都改成了6月28日(以前的是7月1日)。分局:那我就不知道了,派出所说只给了你们一份。
2014年7月29日,我去电话南长公安分局,电话片刻接通就被我南长公安分局告知“由于你的身份不能确定,所以请委托你家属和你的律师来派出所或这里面谈,我们会当面给他答复。”随后电话就被南长公安分局挂断了。
2014年7月29日、30日,本人向“市长公开电话”投诉其三份"立案告知单"中的问题和南长区公安分局在7月29日电话里的粗暴行为,数日后被“市长公开电话”告知,无锡市公安局已在调查和处理我反映的情况。
2014年8月25日,本人写信给“市长信箱”(查询编号: WX20140825015信件标题:三份张冠李戴的“立案告知单”)反映了公安机关向我姐姐(报案人)发送的三份“立案告知单”中错误和公安机关拒绝更正的荒唐的理由。市公安局于2014年9月3日的答复:“ 您好: 关于诉求人所反映的案件立案告知情况、立案告知单情况、房屋损毁原因情况及房屋保护情况已分别在前期工单为WX201408060168、WX201408110141、WX201408190206、WX20140820011、WX20140822022情况反馈中明确解释。 关于诉求人的房屋鉴定情况报告将在公安机关请第三方房屋鉴定机构予以鉴定后予以告知。 如有疑问,请联系专办民警惠小龙,电话0510-82223391。”
2014年8月28日,公安机关通过“无锡市长公开电话” 答复要点:关于案件名称的情况,是关于报案人的需求已经改名为“许建伟被故意毁坏财物案”。 “立案告知单”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定义务,而是2005年江苏省公安厅提出的一项便民服务措施,“立案告知单”也不是法律文书,不存在伪造的问题。关于案名中是否是“损坏”还是“毁坏”的问题。至于房产的破坏程度是“损坏”还是“毁坏”应由建设部门(的)专业鉴定部门予以鉴定后才能给出确定,目前经由上级部门审核案名已改为“财物毁坏案”,但不影响对案件的定性问题。
2014年9月3日,本人写信给“市长信箱”(查询编号:WX20140903038,信件标题: 对市公安局回复中一些质疑和要求) 。虽然市公安局于8月28日通过“无锡市长公开电话”口头上更正了他们以前发送的三张“立案告知单”中的错误,但继续以“立案和办案信息只能告知报案人”或“立案和办案信息已告知报案人”为借口,拒绝当时人(受害人)也要被告知的一再请求;公安机关继续为以前在“立案告知单”中的故意作假辩护,等。为此本人写此信对对市公安局的前期回复进一步提出质疑和要求。其中的一个请求就是:既然“立案告知单”已被更改,当事人和报案人什么时候能拿到更改后的“立案告知单”(即第四张“立案告知单”)?
市公安局于2014年9月5日( 11:04:33)给予答复:“ 您好: 关于诉求人所反映的案件立案告知情况、立案告知单情况、房屋损毁原因情况及房屋保护情况已分别在前期工单为WX201408060168、WX201408110141、WX201408190206、WX20140820011、WX20140822022情况反馈中明确解释。 关于诉求人的房屋鉴定情况报告将在公安机关请第三方房屋鉴定机构予以鉴定后予以告知。 如有疑问,请联系专办民警惠小龙,电话0510-82223391。”
2014年9月6日,本人写信给“市长信箱”(查询编号:WX20140906016,信件标题:请不要对来信作搪塞回复),请求市公安局直接回答和回应查询编号为WX20140903038(信件标题:对市公安局回复中一些质疑和要求)信中的提问和请求,那里其中的一个请求就是:既然“立案告知单”已被更改,当事人和报案人什么时候能拿到更改后的“立案告知单”(即第四张“立案告知单”)?市公安局在2014年9月19日( 9:09:29)的答复是:“目前公安机关对于诉求人关于指派其他人员进行沟通的要求将予以考虑,相关情况将及时通知诉求人或由其亲属转达。”
2014年9月28日, 本人写信给“市长信箱”(WX20140929007),信件标题:当事人再次请求能尽快拿到更改后的“立案告知单”) 。既然市公安局已在口头上承认了以前发送给我姐姐(报案人)关于在2014年6月26日本人在无锡的合法房屋被故意毁坏一案中的三份“立案告知单”中都有错误,并在口头是作了更正,那么再次请求公安机关发送再次更正后的书面“立案告知单” (即第四张“立案告知单”)给我姐姐(报案人)或本人(当事人)。2014年10月16日收到市公安局的答复:“经查,因无法通过网络或电话,明确核实诉求人真实身份,所以诉求人所要求的更改后的立案告知单已于2014年6月28日交予报案人许建萍(诉求人的姐姐),由其进行转交诉求人。”
2014年10月21日,本人写信给“市长信箱” (查询编号:WX20141021077信件标题:第四次请求拿到再次更改后的书面的“立案告知单”),在信中本人声明10月16日市公安局的“经查”的全是伪造的谎言!(如我的“身份在电话里不能确定”这个“理由”是在今年7月28日第一次才被南长区公安分局提出的。我姐姐在2014年6月28日根本没有拿到任何更改后的立案告知单。我姐姐第一次拿到的一份立案告知单是在7月6日,第二次拿到的二份更改后的立案告知单是在7月10日。)为此本人再次要求尽快能拿到再次更改后的“立案告知单”(即第四张“立案告知单”),可通过电子邮件、或通过“市长信箱”、或通过我姐姐给我。如我不能拿到再次更改后的书面的“立案告知单”,请给出详细的理由。2014年10月31日市公安局做出答复:“诉求人要求的立案告知单已于前期交予报案人许爱萍由其转交诉求人。”
2014年7月6日,早上8点多钟,我姐姐就去阳光派出所索取立案材料,被告知《立案告知单》还没有写好及写好后还须去(南长)区(公安)分局盖章,所以要她到下午3点多钟再去拿。她在下午3点多钟又去阳光派出所,取了“立案告知单”。但我姐姐和本人先后发现了“立案告知单”中的一些问题:报案时间不对(写成了6月28日,而应该是6月27日);报案内容不对(写成“许爱萍被故意损坏财物案”),即把本人名下的合法房屋写成了我姐姐的名下的房屋;另外,把刑事案类写成了“故意损坏财物案”,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里找不到对应的“罪”,只有“故意毁坏财物罪”而没有“故意损坏财物罪”,所以这变成了一宗“无罪”案!而且,立案时间为2014年7月1日(48小时后才立安),也违反了刑事立案规定(公安机关接到案件后应该在24小时内立案)。
2014年7月6日及7月7日,我姐姐多次联系阳光派出所质疑“立案告知单” 中的问题,但都被推诿。派出所说报案内容为电脑自动生成的,不能更改。
2014年7月7日,我姐姐去阳光派出所找到主管刑事的副所长要求更改其错误的报案内容,但所长说《立案告知单》的报案内容(“许爱萍被故意损坏财物案”)那样写没有错!所以不能更改!恰好我给我姐姐打电话,我姐姐告诉我她正在派出所里,副所长说他们写的报案内容没有错不能更改,就把她的电话给了副所长,要他给我直接解释为什么没有错,副所长用了一些法律上的术语向我解释了为什么他们写的报案内容没有错。我听得没有太明白,就对他说你是所长,我尊重你的专业权威,但请你们写一个书面解释给我,把上面你所说的写一下就可以了。副所长停顿了一下说他们讨论后会给我一个答复。
2014年7月10日,本人打电话给南长区公安分局,对“立案告知单”里的问题阐述了我的观点。我被告知分局将去了解情况。
2014年7月11日,我姐姐收到了“更改后”的“立案告知单”,并随即把其复影件传给了我,我看到“更改后”的“立案告知单”后吃了一惊。报案内容仍被“电脑”自动生成为“报案人+ 被 + XXX + 案”!而且有二份:一份报案人是“许爱萍(我姐姐)”和报案内容是“许爱萍被故意损坏财物案”;另一份报案人是“许建伟(我本人)”和报案内容是“许建伟被故意损坏财物案”。“更改后”的“立案告知单”比以前的“立案告知单”问题更大:首先,一单二案: 同一个案件编号的“立案告知单”里有二个不同的案子,即“许爱萍被故意损坏财物案”和“许建伟被故意损坏财物案”。其次,我“被”报案:“许建伟: 你于20140627向我局(报案、控告、举报)。。。”而6月27日我根本没去报案(以前几次的房子被毁案件我都去报案,但都被拒绝,说我在国外不能报案!),我是6月28日(中国时间,即美国6月27日晚上)才打电话给阳光派出所了解情况的。 此外,存在于原单中的问题在更改单中一个都不少:继续套用“电脑格式”--- “报案人+ 被+ XXX + 案”;我姐姐的财物仍然“被故意损坏”;我的房子仍然是被“损坏”而不是被“毁坏”。
2014年7月13日,本人打电话给南长区公安分局听回复:
1.分局答:了解到了,“立案告知单”中的立案内容是计算机自动格式生成的 (立案内容是没法人为改的);但应你的要求,阳光派出所已给了修改后的“立案告知单”。
2.反映了其三张“立案告知单”中的问题,分局的没有直接回答我的问题,而是“会把你提的这个问题给领导反映。”
3.为什么“立案告知书”中有“一单二案”?许述问:我认为修改后“立案告知书”中还有问题。这一次我收到了二份“立案告知单” ,二份“立案告知单” 中的立案号均相同,但立案内容不同:一份是“许爱萍被故意损坏财物案”,而另一份是“许建伟被故意损坏财物案”。能否给我解释一下为什么会有一单二案?分局答:会把你提的这个问题给领导反映。
2014年7月20日,本人打电话给南长区公安分局听回复:
1. 关于 “为什么“立案告知单”中有“一单二案”?”分局答复:我们去派出所问了,派出所说只给了你们一份,是报案人“许建伟”和报案内容“许建伟被故意损坏财物案”的那一份。
2. 我说:修改后的“立案告知单”给了我们二份,我再重复一遍:后来给了我们二份,一份是报案人“许爱萍”和报案内容“许爱萍被故意损坏财物案”。另一份是报案人“许建伟”和报案内容“许建伟被故意损坏财物案”,二份的报案号都相同,报案日期都改成了6月27日(以前的是6月28日),立案日期都改成了6月28日(以前的是7月1日)。分局:那我就不知道了,派出所说只给了你们一份。
2014年7月29日,我去电话南长公安分局,电话片刻接通就被我南长公安分局告知“由于你的身份不能确定,所以请委托你家属和你的律师来派出所或这里面谈,我们会当面给他答复。”随后电话就被南长公安分局挂断了。
2014年7月29日、30日,本人向“市长公开电话”投诉其三份"立案告知单"中的问题和南长区公安分局在7月29日电话里的粗暴行为,数日后被“市长公开电话”告知,无锡市公安局已在调查和处理我反映的情况。
2014年8月25日,本人写信给“市长信箱”(查询编号: WX20140825015信件标题:三份张冠李戴的“立案告知单”)反映了公安机关向我姐姐(报案人)发送的三份“立案告知单”中错误和公安机关拒绝更正的荒唐的理由。市公安局于2014年9月3日的答复:“ 您好: 关于诉求人所反映的案件立案告知情况、立案告知单情况、房屋损毁原因情况及房屋保护情况已分别在前期工单为WX201408060168、WX201408110141、WX201408190206、WX20140820011、WX20140822022情况反馈中明确解释。 关于诉求人的房屋鉴定情况报告将在公安机关请第三方房屋鉴定机构予以鉴定后予以告知。 如有疑问,请联系专办民警惠小龙,电话0510-82223391。”
2014年8月28日,公安机关通过“无锡市长公开电话” 答复要点:关于案件名称的情况,是关于报案人的需求已经改名为“许建伟被故意毁坏财物案”。 “立案告知单”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定义务,而是2005年江苏省公安厅提出的一项便民服务措施,“立案告知单”也不是法律文书,不存在伪造的问题。关于案名中是否是“损坏”还是“毁坏”的问题。至于房产的破坏程度是“损坏”还是“毁坏”应由建设部门(的)专业鉴定部门予以鉴定后才能给出确定,目前经由上级部门审核案名已改为“财物毁坏案”,但不影响对案件的定性问题。
2014年9月3日,本人写信给“市长信箱”(查询编号:WX20140903038,信件标题: 对市公安局回复中一些质疑和要求) 。虽然市公安局于8月28日通过“无锡市长公开电话”口头上更正了他们以前发送的三张“立案告知单”中的错误,但继续以“立案和办案信息只能告知报案人”或“立案和办案信息已告知报案人”为借口,拒绝当时人(受害人)也要被告知的一再请求;公安机关继续为以前在“立案告知单”中的故意作假辩护,等。为此本人写此信对对市公安局的前期回复进一步提出质疑和要求。其中的一个请求就是:既然“立案告知单”已被更改,当事人和报案人什么时候能拿到更改后的“立案告知单”(即第四张“立案告知单”)?
市公安局于2014年9月5日( 11:04:33)给予答复:“ 您好: 关于诉求人所反映的案件立案告知情况、立案告知单情况、房屋损毁原因情况及房屋保护情况已分别在前期工单为WX201408060168、WX201408110141、WX201408190206、WX20140820011、WX20140822022情况反馈中明确解释。 关于诉求人的房屋鉴定情况报告将在公安机关请第三方房屋鉴定机构予以鉴定后予以告知。 如有疑问,请联系专办民警惠小龙,电话0510-82223391。”
2014年9月6日,本人写信给“市长信箱”(查询编号:WX20140906016,信件标题:请不要对来信作搪塞回复),请求市公安局直接回答和回应查询编号为WX20140903038(信件标题:对市公安局回复中一些质疑和要求)信中的提问和请求,那里其中的一个请求就是:既然“立案告知单”已被更改,当事人和报案人什么时候能拿到更改后的“立案告知单”(即第四张“立案告知单”)?市公安局在2014年9月19日( 9:09:29)的答复是:“目前公安机关对于诉求人关于指派其他人员进行沟通的要求将予以考虑,相关情况将及时通知诉求人或由其亲属转达。”
2014年9月28日, 本人写信给“市长信箱”(WX20140929007),信件标题:当事人再次请求能尽快拿到更改后的“立案告知单”) 。既然市公安局已在口头上承认了以前发送给我姐姐(报案人)关于在2014年6月26日本人在无锡的合法房屋被故意毁坏一案中的三份“立案告知单”中都有错误,并在口头是作了更正,那么再次请求公安机关发送再次更正后的书面“立案告知单” (即第四张“立案告知单”)给我姐姐(报案人)或本人(当事人)。2014年10月16日收到市公安局的答复:“经查,因无法通过网络或电话,明确核实诉求人真实身份,所以诉求人所要求的更改后的立案告知单已于2014年6月28日交予报案人许建萍(诉求人的姐姐),由其进行转交诉求人。”
2014年10月21日,本人写信给“市长信箱” (查询编号:WX20141021077信件标题:第四次请求拿到再次更改后的书面的“立案告知单”),在信中本人声明10月16日市公安局的“经查”的全是伪造的谎言!(如我的“身份在电话里不能确定”这个“理由”是在今年7月28日第一次才被南长区公安分局提出的。我姐姐在2014年6月28日根本没有拿到任何更改后的立案告知单。我姐姐第一次拿到的一份立案告知单是在7月6日,第二次拿到的二份更改后的立案告知单是在7月10日。)为此本人再次要求尽快能拿到再次更改后的“立案告知单”(即第四张“立案告知单”),可通过电子邮件、或通过“市长信箱”、或通过我姐姐给我。如我不能拿到再次更改后的书面的“立案告知单”,请给出详细的理由。2014年10月31日市公安局做出答复:“诉求人要求的立案告知单已于前期交予报案人许爱萍由其转交诉求人。”
2014年11月4日( 9:44:59),本人给“市长信箱”写信(信件标题:第五次请求拿到再次更改后的书面的“立案告知单”),对于我在锡房屋在今年6月26日被故意毁坏后南长公安分局分别2014年7月6日和2014年7月10但这三份“立案告知单”都存在问题(如,报案内容不对、报案时间不对、房屋破坏程度不对、立案时间不对和报案人不对),本人(当事人)再次(第五次)要求尽快能拿到再次更改后的书面的“立案告知单”,它不是2014年7月6日的那一张,也不是2014年7月10日的那二张,而是“再次更正“后的即第四张的“立案告知单”!可通过电子邮件、或通过“市长信箱”、或通过我姐姐给我。如果市公安局认为市公安局已经给了我口头更正就不能再给我书面更正的“立案告知单”了,那么请给出详细的理由。“市长信箱”的回复是“您提交的信件已受理,请等待答复” 但至今没有给出查询编号!
2014年11月4日( 11:15:03)本人给“市长信箱”写信(信件标题:请澄清市公安局声称的已于前期交予报案人的是哪一份立案告知单?)要求澄清市公安局于在2014年10月31日答复(“诉求人要求的立案告知单已于前期交予报案人许爱萍由其转交诉求人。”)中的“前期”是哪一期?我姐姐只收到过三份(2014年7月6日的一份和2014年7月10日二份,在我以前的三封信(WX21040825015、WX20140826007和WX20140903038)中都有这三份“立案告知单”的复印件,我也把这三份“立案告知单”的全部内容附在本信后供公安局对照,所以请求市公安局澄清于其“前期”是哪三份“立案告知单”中的哪一份?如果这三份都不是则请给出详细的相关信息。“市长信箱”的回复是“您提交的信件已受理,请等待答复” 但至今没有给出查询编号!
附录(2)一些相关的法规
1.刑事案件立案、破案的执法告知服务制度:
从2005年8月1日起,江苏省公安机关实行刑事案件立案、破案 执法告知服务制度,即,“在不影响侦查工作的前提下,对受理的案件立为刑事案件后,由办案部门向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发送《立案告知单》;在案件侦破后,由办案部门向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发送《破案告知单》;八类主要刑事案件未能及时破获或久侦未破的,定期向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发送《未破案件侦查进展告知单》。”
2.市公安局深化“四个服务”百项承诺:
27、在刑事案件立案、破案(侦查终结)后,以短信、邮件、电话等方式在7日内告知案件当事人,全面接受当事人和社会的监督。30、向全社会公开刑事、行政执法依据、流程、进展、结果等信息,让群众充分享有对公安机关权力运行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63、坚持“是警必处”,严格落实警情处置“第一责任”,对指挥不力、出警迟缓、推诿塞责、保障不力,导致贻误战机或造成严重后果影响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问责一起。
3.《〈市长信箱〉来信办理工作规则》
六、《市长信箱》要充分发挥网络传递信息快捷、简便的特点,做到快交、快办、快复。对转交地方和部门直接办理的来信,从收到交办来信之日起,建议、咨询类的,3个工作日内答复来信人;需要调查处理的,10个工作日内办结并答复来信人;情况特别复杂的,30个工作日内办结并答复来信人,并在10个工作日内向交办机关报告进展情况。需要转办的信件,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转出。转办单位可以先简要回复来信人,告知转办去向,便于来信人查询和监督。八、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办理信访事项,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宣传法制、教育疏导,及时妥善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2014年11月4日( 11:15:03)本人给“市长信箱”写信(信件标题:请澄清市公安局声称的已于前期交予报案人的是哪一份立案告知单?)要求澄清市公安局于在2014年10月31日答复(“诉求人要求的立案告知单已于前期交予报案人许爱萍由其转交诉求人。”)中的“前期”是哪一期?我姐姐只收到过三份(2014年7月6日的一份和2014年7月10日二份,在我以前的三封信(WX21040825015、WX20140826007和WX20140903038)中都有这三份“立案告知单”的复印件,我也把这三份“立案告知单”的全部内容附在本信后供公安局对照,所以请求市公安局澄清于其“前期”是哪三份“立案告知单”中的哪一份?如果这三份都不是则请给出详细的相关信息。“市长信箱”的回复是“您提交的信件已受理,请等待答复” 但至今没有给出查询编号!
附录(2)一些相关的法规
1.刑事案件立案、破案的执法告知服务制度:
从2005年8月1日起,江苏省公安机关实行刑事案件立案、破案 执法告知服务制度,即,“在不影响侦查工作的前提下,对受理的案件立为刑事案件后,由办案部门向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发送《立案告知单》;在案件侦破后,由办案部门向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发送《破案告知单》;八类主要刑事案件未能及时破获或久侦未破的,定期向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发送《未破案件侦查进展告知单》。”
2.市公安局深化“四个服务”百项承诺:
27、在刑事案件立案、破案(侦查终结)后,以短信、邮件、电话等方式在7日内告知案件当事人,全面接受当事人和社会的监督。30、向全社会公开刑事、行政执法依据、流程、进展、结果等信息,让群众充分享有对公安机关权力运行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63、坚持“是警必处”,严格落实警情处置“第一责任”,对指挥不力、出警迟缓、推诿塞责、保障不力,导致贻误战机或造成严重后果影响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问责一起。
3.《〈市长信箱〉来信办理工作规则》
六、《市长信箱》要充分发挥网络传递信息快捷、简便的特点,做到快交、快办、快复。对转交地方和部门直接办理的来信,从收到交办来信之日起,建议、咨询类的,3个工作日内答复来信人;需要调查处理的,10个工作日内办结并答复来信人;情况特别复杂的,30个工作日内办结并答复来信人,并在10个工作日内向交办机关报告进展情况。需要转办的信件,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转出。转办单位可以先简要回复来信人,告知转办去向,便于来信人查询和监督。八、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办理信访事项,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宣传法制、教育疏导,及时妥善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