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秀云被致死案将得到怎样的宣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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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秀云被致死案将得到怎样的宣判结果?


2015-05-31 寒江钓雪

2014年12月13日,山西太原“龙瑞苑”工地大门口。

河南籍农民工王友志、周秀云夫妻以及其它几位涉事工友,因前往工地讨要被欠工钱,与工地保安发生纠纷,保安报警。太原龙城派出所民警王文军等出警处置。

在此过程中,王文军与周秀云发生肢体接触。从现场事发视频可以看到,许久时候,王文军撕扯着周秀云头发,周秀云抱着王文军腿部,王文军试图摆脱周秀云不果,遂丧心病狂残忍处置,扭断了被害人周秀云脖子。后非但对倒在料峭寒风中的周秀云不予作任何救治措施,更还趾高气扬、气焰嚣张般踩住周秀云头发长达几十分钟之久。

如此使得一个无辜的生命逐渐消亡。从此,又一个残破不全的家庭诞生了。也从此,周秀云丈夫、儿女乃至一家至亲痛苦的梦靥自2014年12月13日下午的山西太原“龙瑞苑”工地大门口展开了。

事发至今,已快半年之久,此一恶性案件在社会引发的巨大负面影响还处于继续滋生与扩延中。还可以注意到,就此一案件业已形成了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与态度人群。此前我们分析,这是一个诡异社会特定时期人群分化、裂变的必然结果。毋庸置喙是,对周秀云抱同情态度,要求严惩恶警王文军的大都是这个社会的底层群体;而声援王文军,找一切站不住脚的借口为其开脱者,却只是一个极小的有着特殊利益所需的人群群体。

即如颇有代表意义的立场态度如下:

【求宇:周秀云案的判决检验太原中院是否真正依法治国】山西讨薪女工周秀云被恶警王文军拧脖致死案的庭审,法庭未当庭宣判。 周秀云女儿在法院外出示证据当中关于王友志的指纹造假的材料,“求中央政府和媒体委托公正指模笔迹鉴定”。到了检验是否“依法治国”的重要关口了 。 http://t.cn/R2VkzNz

【警界抱团?“王文军无罪”辩护词引发热议】基层民警在处理基层案件时逐渐就会将底层共同视作犯罪嫌疑人,而采取歧视甚至是敌视的态度。王文军案中警界表现出的抱团现象恰恰说明,王文军对待农民工的态度不是个例。 http://t.cn/R2VkbnU

道刀:毫无廉耻的用恶警王文军的兽行捆绑全体警察,是对警察最恶毒的抹黑。

爱jack1028来了:分享自北京101 《王文军不判死刑,简直天理难容!》 - 王文军不判死刑,简直天理难容!

钓鱼郎110:闻王文军受审有感(四) 文军一人披缧绁 百万警察失信仰, 信法不得法庇护信情世间有炎凉。 帮得一人一人谢 其余万人戳脊梁。 农妇护子百姓怜 独忘警察有爹娘。 世人皆应明此理, 用兵一时千日养。 今日用警不恤警, 人人自危没依仗。 待到百万尽解甲, 社稷不稳举国殇。

王文军案辩护词:标志性案件应有经典判决。如果不能客观公证的判决!以后不会有人从事警察这个工作了! O王文军案辩护词:标志性案件应有经典判决

牧野行观yan:章文:任何行业都会出现害群之马,王文军们就是警界的害群之马。清除这样的害群之马,不但不会动摇警察的职业信仰,反而会使警界更加纯洁。渲染清除害群之马的危险,不过是为了使王文军们脱罪,这一点眼睛没瞎的人都看得出来。《“恶警”王文军》http://t.cn/R2teMTu

……

一时间各种各样的声音都出现了。

即便是如同某些狡辩者,蓄意为王文军脱罪者胡说八道的那样,周秀云是抗拒执法,他那样几近于“扯王文军蛋”(王文军声称,其实并无此事)的行为非但是于警察形象与威严不利,更激怒了王文军,践踏了所谓法律的尊严,所以,势必以惩处。但其罪竟而演变到对周秀云非要致死之地步?

一个小警察的所谓面子,就需要周秀云以命来抵?需要周秀云一家永远的伤痛来抵?

而如此践踏老百姓生命尊严,且不能得到依法处置的社会,又是怎样面目与实质的一个社会?

警察,一定意义上代表了国家的政权形象,我们只是以周案来看,如果受投鼠忌器、患得患失般心理唆使,致使王文军被轻判,那么,该案件所导致结果所伤害的就决不是王友志等等周秀云的亲人们那样单纯与简单了。它将成为一道横亘在警民之间、官民之间,国家政权与老百姓切身利益之间的无形隔膜。还可以就此预测,由此导致的社会裂隙将人为扩延增大,前述几方面间的矛盾将更为被催生与激化。呵呵,也不是危言耸听的话,任你怎样的铁腕维稳,辣手河蟹,毕竟执行“特别是”维稳与河蟹之务的警力乃至军力都还有限,而一个十几亿人口的大国,即如周秀云、王友志那样的寻常百姓却是有多少?听任如此的丧失信任、再至对立、甚而是敌意的一股社会情绪蕴积与存在,一股更加不可逆的社会戾气也应是难以用语言遮掩过去的。那么,且勿论平时高唱的什么动听高调,也不要有恃无恐般以为不遗余力、无孔不入的强力维稳就是屡用不爽的河蟹灵药。如果真是这样发展下去,一时也不敢松懈而时时高度紧绷的维稳神经,如同热锅上被烤着的那般得道多助失道寡助的孤家寡人滋味……大概是好受不到哪里去的。

饱受人们万端诟病与声讨的太原恶警王文军伤害致死讨薪女周秀云一案,在历经了几个月的等待后,终于迎来了庭审。但所谓庭审,就当下意义而言也就是走了一次所谓法律程序而已。审判结果却至今羞于见人。这和案子的影响与来自各方面的态度或许不无关系的,随着此前围绕案情所展开的争执、声讨,狡辩、弄鬼,两种鲜明立场的态度毕现无遗。一种是要求严惩凶手,还人间公道;再是采用诸多卑劣手法,即如翻转舆论与背叛良知之误导报道,假证,当然还要算上庭审旁听证之倾向性照顾等等。如果将此前业已发生的这些喻作一个事件的楔子,而真正的文章还远没开始。那些躲在幕后的,具备足够权力左右该案判决的,还可能因了其显贵身份之故不需明言只是稍稍示意即可为该案定调的,却一直不曾对此表明任何态度。

其耸耳不闻或是闻而不声者,是什么原因致使平时所大言不惭的依法治国之声再也不敢对此重复一次了?

我们分析无非有下述之因:

第一,是感情远近与认同感问题。

周秀云不过是寻常一个乡间农妇,她与“特别是”权贵们丝毫不具任何干系,也不会有什么利益共需,在一个特定社会的所谓转型期,她与无以众多的寻常百姓一样,不过就是一个社会不择一切手法追逐所谓改革红利的一个异化的生财工具,由于生产关系的人为变异,遂致使生产力之中劳动者因素社会地位的急剧低下与不堪。可以定论是,无论是私有化精英,还是资方老板,乃至以还有那些象征政权机器的警察,他们心中的劳动者地位大概是不能用“人”来衡量的。就如同一件劳动工具,这个损坏了,马上换上另一个。所以,同样是个体的人,处于一个特定社会大环境中,因了财富、地位的急剧悬殊,因为社会分工不同,在一些人心里,这帮贱民能有晚饭吃就该感恩戴德了,却反过来还要聚众闹事,不出重拳狠狠收拾一下能收杀鸡儆猴之效么?

全国该有多少如王友志、周秀云这样的特别是发展所必须的异化机器或是工具?但若对他们束缚的无形绳索稍稍松懈,那些代表了“特别是”社会所谓先进生产力的老板,以及那些犹自竭泽而渔谋求所谓发展红利的特别是精英,他们综合起来也不过是区区小数,那么,以少对多,以寡御众,以寡制众的他们,能不为前途而忧心?

因为利益之故,上述两种如此截然分明的社会群体,决难相互之间产生出什么亲近感或是认同感的。所以,明知恶警之错、之罪决难轻轻抹过,但恶警再怎样凶恶,毕竟是自己家豢养的狗子,为自家看家护院之用,即便再怎样之错,处置太狠了,导致连锁反应也不能轻视。

所以,且先装聋作哑一阵之,等冷冷场再说。

再是,虽是有上述之忧、之虑、之感情好恶,之利益所需,但如王友志、周秀云这样的毕竟太多了,且由此案而引发的社会舆情也不能无视。明显偏袒恶警了,得罪的乃是一个更大的社会群体,所冷的只能是最多数人们之心,所拉开的也只能是官民、警民之间的距离。特别是以来,由于过分追求经济之利,权钱勾结,政商同盟一定程度的存在,许多社会热点问题上权力的明显缺位或是倾向性不作为,使得本来早已有了隔阂与裂痕的一个特定社会之矛盾,将由此而愈演愈烈。

大概这个也是令有人五心不定的一个原因。

于今,网络的普及与发展,已致使许多社会热点事件再也无法用公权力持续捂住盖子,而不得不以真实面目示人。是以在那些影响力大、饱受关注的事件发生后,人们往往还会看到有权力精英对此发生看法,表明态度,也其实是为相应事件定了处理的调子。但惟独周秀云被伤害致死一案,集体的,不约而同的失声了。

是倍感为难、棘手?还是一时竟而拿不出所谓“双赢”的应对方案?

只闻得“特别是”“负责任”大国,与外发生国际纠纷之时,精英们总能轻车熟路、很不费力地就能收到所谓“双赢”结果。却怎么面对了周秀云一案,事发快半年之久,竟而寻不到一个所谓“双赢”的稳妥处置之法?

即以太原检方最后对王文军等定罪是涉犯故意伤害罪,人们还明白是其后果还致人死亡,手段极其凶残恶劣,事发至今态度更不能说好的一种情况,秉承特别是所谓依法治国之精神,该案还能再拖延多久?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从刑拘到判决最长不超过多长时间?

如果已经刑拘了,是公安局,羁押期限为十四日。这十四日包括: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捕。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至四日。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期限为七日。但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法律规定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如果刑拘的机关是检察院,羁押期限为十四日。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至四日。 逮捕: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对于以下四类案件:(1)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2)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3)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4)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在期限届满时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此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还可再延长二个月。对于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因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延期审查。 此外,对于羁押期限起算的时间,有三种特殊情况: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重新计算期限;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审查起诉阶段的羁押期限为一个月。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期限;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不能超过二次。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一审阶段,羁押期限为一个月,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四类案件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期限;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期限为一个月以内)移送人民法院后,重新计算期限。 二审阶段,羁押期限为一个月,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四类案件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但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诉、抗诉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

……

那么,依据上述,王文军伤害致死周秀云一案,还能让人们等待多久才有所谓依法的判处?

还是重复以前说过的一些话,周秀云被致死一案,以及由该案庭审到至今迟迟未判,还有围绕该案显示的诸多诡异,其实与一个特定社会的具体政治环境决难分割看待。于此,一个诡异社会的真实面纱又再度被揭开一次。

还可以换个角度想,假定是当初出警的王文军等警察不幸被伤害致死一人,王友志、周秀云们又将会面临怎样的依法治国?

央视还会作翻转舆论之误导?特别是权力精英还依旧充耳不闻、不搵不火那般?

难以改变的结局是,尽管围绕该案有了如此汹涌澎湃的民情民意表达,有过那么多的声讨,甚而还有奢望与一厢情愿之热望,但怕是都无法左右该案的最终宣判结果。王文军或以命抵罪?笑话!做梦呗!且莫做梦上瘾,不论什么事都照例统统做梦。

最后强调了,王文军究竟将得到怎样的宣判结果?其实并不是我等小百姓所能决定或是左右的,只是通过此一伤害致死案件,再以及该案的演变与宣判,人们应该切实明白了:

法律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所以,由谁行使法律,才是最为关键的问题。而在一个阶级社会里,由于阶级利益的根本对立,法律不是也不可能是社会各阶级共同意志的表现,而只能是在经济上、政治上居于支配地位的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是整个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愿望的反映。因此,法律决不是什么超阶级的,它具有强烈的阶级性。阶级性是法律的基本属性;法律所具备的其他属性,则是从属于其阶级性的。

阶级,阶级,为什么一个社会,有些人要特意否定阶级之存在了?而一个事实存在的庞大社会群体,如果只是将自身的前途与命运寄予不尽等待、习惯性奢望与一厢情愿依靠、浑浑噩噩之做梦中,那么,那么……

人们啊,更多时候,只有苦难与打击才是最好的老师。也是最迅捷的清醒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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