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侃同性恋:有什么可怕?

“山伢子系列”大碗茶专业个体户,专业不务正业,正儿八经不正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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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牧人与多位网友对俺的博文的关注。牧人这篇同性婚姻与天赋人权,有深刻的进一步的阐述。
受牧人和其他认真在俺博文参与讨论的网友启发,俺认为,同性恋者的权益,首先一个基石是人权。而对待同性恋婚姻,俺认为则是一个公民权问题。俺这里再侃一下,作为和牧人博主和其他网友讨论的答谢与答复。
 
人权是天赋的,也就是作为人,有与生俱来不可随意剥夺的权利。当然,到底什么是人与生俱来不可剥夺的权利,是一个发展的概念。首先从西方萌发,到英国著名废奴主义者倡导推动的,是人最起码有着和动物一样不可被肆意虐待折磨的权利,再到不可被当作动物一样奴役的权利。再到在这个基础上,无论对待什么人,哪怕是被抓捕合法审判之后定罪的死刑犯,即使对其处死,也要让其享有起码的人格尊严——作为十恶不赦的坏人,依法要被处死,也还是人类中的一员,不可以像屠宰牲畜一样处死,甚至比对待牲畜还可怕的临死前的侮辱折磨蹂躏。这就是是人道主义与人权核心。人们抓住了一只吃掉了自己孩子的狼,也不必要去把这只狼活活剥皮一刀刀割肉处死,割下狼头挂在城楼示众,再一口口活生生吃掉。这实际上是把人类整体降低到了狼这样的动物的层次。有着这样行为甚至习惯制度的人类社会,甚至把人类成员这样“依法惩处”的社会,无论建造出多么辉煌的宫殿大厦,有着多么伟大英明的领袖,实际上与狼群甚至海亦那社会本质相通,只是高度智能化的狼群野蛮社会,离文明人类距离遥远,更别说和上帝的距离了。
 
这些人道主义精神与要求,经过了漫长曲折的历史,一步步在西方成为社会道德意识到法律。从废奴,禁止酷刑,禁止按照种族民族性别性取向等等对人进行迫害,到禁止歧视性划分与对待,到包括废除死刑(关于彻底废除死刑俺还有点保留,因为俺不是加拿大人而是美国人)。这个过程,包括不少骇人听闻的人对人施暴的残酷残忍恶例,也包括对同性恋者的迫害,从私刑到公开羞辱处死,到著名科学家图灵的被迫自杀,震撼着人类的良知,推进着文明,尤其是现代文明。
 
性欲,是人的生理与人性的基本特征之一,也就是与人的生命过程不可分割的。因此,在这个意义上说,是天赋的人权。人是社会性的,而性是与家庭联系的,因此从来要受到社会的制约,这是无可厚非的,也是人类文明的体现。最主要最必要的制约,是对成年与非成年人的界定。而这个界定,一方面是保护幼小,一方面是建立与维护成年人为主体的社会秩序。
 
到了现代公民社会,婚姻就是一种公民权——是基于天赋人权基础上,但不是天赋的权利,是可以被限制的。不是公民的人,或者剥夺了部分或者全部公民权的人,就可能没有这种权力,比如未成年人,或者是特定的服刑的罪犯,或者特定的精神病患者等等。同性恋者哪怕获得了这样的基本人权:不可以被在对待异性恋者的道德法律规范之外额外特别制约甚至惩罚,不可以被公开羞辱,到不可以在求学就业等方面受到歧视的法律保障,但是在没有获得婚姻权力之前,他们实际上就不是拥有完整公民权的人。无论把法定婚姻的实质定义为法律保障的家庭社会核心细胞还是经济合同,这是一种公民权。没有婚姻权的同性恋者,就是没有完整的公民权。
 
如果把人的性欲作为人类生来的生理心理与社会表现来看待,同性恋与异性恋只是一种性取向的差异,而这种性取向在人追求幸福感与基本欲望的满足上并无本质差别,因此人类社会对于这两者的道德与法律规范要求应该可以一视同仁,从保护未成年人,到关于性关系的社会公德等等,比如对待强暴,乱伦,对于保护未成年人,公共场所的性表露等等,包括对于未婚同居,未成年人之间的性行为等等,俺看不出哪里有任何一部甚至一条对于异性恋的道德规范与法律限制,不适应于同性恋。除了排除同性恋者的婚姻法,除了历史上以及如今在某些国度依然存在的对于同性恋者的特别的甚至极为严苛的限制甚至到残忍的惩罚。
 
因此,基于人权到公民权的认识,没有理由迫害歧视到区别对待同性恋者。比如有人提出有同性恋者的恋童癖,异性恋者就没有?正常的国家难道没有对于恋童癖者的法律制约与惩罚?有人说同性恋合法了,那么多妻多夫甚至乱伦都可以合法。这实在是某种偏见导致的“难得糊涂”。首先,在西方公民法治社会里,人们确实有着提出这样的要求甚至法案的权利,无论这样的要求与法案有多么荒唐,只要不是赤裸裸的暴力。如果荒唐的要求甚至法案不可以被提出来,那么任何提出来的要求或者法案岂不就自然成立?如果提出15岁孩子就可以学习开车并取得驾照,是否就引申出三岁小孩也可以开车上路,十岁就可以结婚?其次,在现实的一对一婚姻法甚至未来某些人想象中的“多妻多夫法律”下,同性恋者与非同性恋者的适用也就是一样的,如果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以及平等无列外之原则的话。如果承认同性恋者是人,是公民,同性恋者的基本人权与完整公民权,为什么要遭到特别限制甚至剥夺?
 
最后,坚持同性恋者拥有基本人权与完整公民权,并非要求其他人都赞成支持甚至模仿同性恋者的爱情甚至性行为方式表达与家庭组建方式,甚至并非要你改变甚至放弃对同性恋这个性行为方式的内心抵制反感甚至厌恶拒绝。这和一个异性恋者并非见到另外一个异性一定要爱,一定有“性趣”,甚至一定不可以反感甚至厌恶拒绝一样。实际上,至少对于真正的严格的同性恋者,他们的特征就是见到异性“不来电”,而且也并非见到每一个同性,一定“来电”。或许有某些同性恋者见到同性就来电,也或许有某些异性恋者见到异性也就“来电”。但是“来电”要是双方的。要两头通,不管正负相吸还是“负负相吸”。“来电”了是否就一定要进行性关系甚至结婚,同性恋者异性恋者本质上有什么不同?
 
对于异性恋者来说,同性恋者得到其他人一样的法律上的权益保障与制约,有什么特别的可怕?作为一个异性恋者,无论男女,不会见到每一个异性就“爱”,也不会见到每一个异性就怕。那么,遇见一个同性恋,无论男女,有什么特别的“爱”或者“怕”的感觉?作为异性恋,哪怕遇见一个同性向你示爱,和遇见一个你根本“不来电”的异性示爱,有什么区别?你还不是一样可以表示拒绝?还不是可以在一切现有的文明道德与法律规范之内行使你一切正当的权利与表达方式?
 
同性恋的“可怕”,追根究底,还不是因为人与人类本身的“可怕”?还不是因为一部分人把另外的人作为“异类”,不认同人类整体与每一个个体,都是人,都要人道对待,从而坚决抵制拒绝人的基本尊严平等完整,公民权利完整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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舌尖上的世界 发表评论于
我在此案审理之前正好写过几个帖子,把中国人的态度缕过一遍。写到最后正好最高法院开始讨论。这是我当时的评论:

'同性恋'的表面之下,'双性恋'才是真正要命的难题。或早或晚,传统婚姻将会解体 - 或者还是把它说得委婉一些吧 - 婚姻将会多元化。这个社会是否已经有能力承受这个变化了呢?Kennedy感慨说:“It’s very difficult for the court to say, ‘Oh, we know better.’ ”

'多元'对于婚姻来说无非就是它的解体,这是由婚姻的本质所决定的。这个门现在打开了,社会需要有某种机制来取代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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