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西方哲学史上有一个经典的问题,就是追问决定论( determinism)和自由意志(free will)之间的关系。和中国传统思想中“善”和“恶“ 的对立相比,自由意志强调人在任何情境下都有选择的可能性, 而决定论则认为人的行为选择都受制于环境和此前已经发生的事情, 因而人几乎不能够自由选择的。假如加入自由意志这一因素,那么, 中国关于性善还是性恶的论辩就会变成”善”和“恶” 都是初始状态,但结果却是一个人以自由意志自己选择的结果,这样一个不同的命题。
接下来的问题,就是结构的, 客观的决定因素和自由意志是否兼容和并存。大多数哲学家, 如休谟,霍布斯,穆勒都认为可以并存,也有极少数认为, 两者中只有一个是有效的真命题,而另一者为伪命题, 虽然并不能确定究竟是那一个为真。
如果不纠结于是否兼容和并存的问题,把前提设定为两者并存,而只聚焦决定论和自由意志哪一个更重要, 或者在何种程度上起作用,那么很多历史,社会, 政治问题都与此有关。
例如,人们总是容易追问纳粹时期, 或者日本侵华时期施暴者的法律责任问题。 战犯和施暴者在自辩的时候总是会说,自己是无罪的, 只是执行命令而已,似乎他的作恶只是职务行为, 是没有别的选择的。但自由意志的存在,作为前提, 决定了人的主观选择在任何情况下都存在, 因此人都要为自己的行为及其后果承担一定的责任。 一个著名的故事是关于东德士兵在柏林墙倒塌前夕枪杀试图越界的东 德公民的。当这名士兵被判决的时候,法官说, 假如他把枪口抬高一寸,就可以避免杀戮无辜。这里, 士兵面临着一种被职务身份严重限制的,决定论的场景, 但也存在行使哪怕微小的一点点自由意志,以使自己变得更人道的可能性。正是后者, 让法官认定,士兵应该承担责任。
在中国,几乎没有人因为文革时期的施虐受到过法律意义上的惩治, 也没有人因为曾经作恶而公开承担道德责任。假如真的被追究起来, 施暴者会下意识地强调自己的职务身份和当时的环境和思想局限, 并认为自己是完全没有选择,因而完全无辜的 (例如江青说自己只是毛泽东的一条狗,一切都是职务行为)。但是这是错的。 假如我们承认自由意志深藏在人的处境的深处,那么, 假如枪口可以抬高一寸,皮带也可以打得轻一点。 一个打人可以打到把自己的手臂都挥肿的红卫兵, 没有理由说自己只是在奉命行事所以毫无选择。否定自由意志在作恶中的存在,无法让中国人真正反省历史罪责。
环境和自我选择的关系,也存在于个人的发展道路上。 几乎每一个罪犯的背后都有社会和环境的阴影,例如贫困, 家庭问题,但是这些因素并不能豁免刑罚,正是因为即使在恶劣的生存环境中,也并非人人都犯罪。环境和犯罪有关联, 但并非犯罪的唯一和直接原因, 犯罪的人必然做出自己的自由意志选择,也必须为此负责。当然,考量这两个因素的权重,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宽大罪犯--例如在被长期虐待后杀人的--是正确的。只是,这里的界限永远都会存在争议,可以说, 决不是任何“科学” 一劳永逸地回答的问题。
对于相对顺利和成功的人来说, 环境和个人选择之间也有复杂的纠葛。有的人的成长受制于环境, 意志也不够强烈,因此最终放弃了梦想;有的人条件有限, 但是可以以极大的心力克服障碍,把自由意志发挥到最大程度; 有的人所有条件都具备,但欠缺意志和一定的才能。但是, 把意志力夸大到不适当的程度,认为意志可以超越一切局限, 会成为唯意志论:voluntarism , 也就是毛泽东晚年多次犯的错误。
即使在经济思想和政策分歧上, 也可以看到决定论和自由意志之间的微妙博弈。以下为一段引文:
“根据美国智库皮尤研究中2013年12月公布的调查报告,
在这里,民主党和共和党的核心分歧正在于如何看待决定论和自由意志 之间的关系:如果你认为贫困是社会环境造成和决定的, 超出人的个人自由意志可控范畴,那么, 你就是个决定论者,会赞同对贫困人口加以赈济,加大扶持, 以实现社会财富在国家积极干预下的较公平分配,在经济和社会政策上就倾向于民主党, 而这种强调社会环境的倾向往往还会参道德和情感因素,如同情, 怜悯。感情越丰富,你成为左派的可能性就越大, 对所有弱势和边缘群体的同情和包容可以说都是由此派生出来的。然而, 假如你相信,贫富更大程度上取决于个人努力,相信付出就有回报, 愿意辛苦工作,并且认为聪明又勤奋的人值得过上富裕的生活,秉持某种严格的道德准则, 而多多少少相信,贫穷是不够努力的结果, 那么你的价值观和政治倾向就是共和党的。用这个认识论的方法来判别政治倾向, 比起用一些具体政策来检验, 可能更准确和方便。
就中国人来说,在承担罪责方面,似乎不太有自由意志的观念,但在积极改变命运,追求成功, 认可,和财富方面,却有强烈的驱动,一般都相信个人意志,自我奋斗,一般也都能尝到奋斗的果实。因此可以说, 这样一路走来的北美华人,大多数在经济和社会议题上, 应该是会天然倾向共和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