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题目荒唐至极,我不是不知道。写出文字来讨论这个题目,可能也算是脑残。
不过,事实上,一向乐于挥舞道德大棒横扫千夫(妇),满口仁义礼智信的国人,甚至是在北美受过教育,因在职场厮混而跻身于"主流社会"的一批,却常常在这个问题上表现出实用主义的道德相对性,以及对基本的人伦理念的漠视。这种现象,的确是令人惊讶而百思不得其解。
男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应该打女人,更不应该打老婆,这个"任何情况",的确是言之凿凿地意味着"任何情况",也就是说,男人走遍天下,踏破铁鞋,也找不出可以对女人,尤其是老婆,抬起手指头(lay a finger on a woman)的理由。这是个不争的原则,是我们生活于其中的社会遵守的最基本,最起码,最简单,最平凡的游戏规则之一。唯一可能的例外,是当你自己的生命受到对方(女人)的严重威胁,而要进行法律意义上的正当防卫。换句话说,不对女人,尤其是不对老婆,动粗,是一条等同于"不杀人"的人伦律令。
对女人(尤其老婆)动手,是男人对女人的蔑视达到极点的表现。你不光是我的财产,听由我任意处置,而且是我最无关痛痒的财产,可以毁之如陈年敝屣,诛之如野地蝼蚁。如果说对女人说谎是经由对女人心智的鄙视而剥夺女人选择权利,那么对女人动手则是基于对女人生命的蔑视而剥夺女人选择权利。如同所谓"骗你没商量"一样,我如今"打你也没商量",因为你渺小微弱如蝼蚁,不值得我与你"商量"。
国人对施暴男性的同情,往往基于一些似是而非的理由,诸如向警方报案的女方是大题小作,或者女方是受到别有用心的人唆使而蓄意诬陷。这种理由之所以是似是而非在于职业警察之所以是"职业",是因为他们虽然有犯错误的时候,但是以足够的判断力辨别危险程度更为常见。难道真要到"已经"出了人命才不叫小题大作?是这些站在一旁声援男人的旁观者更有资格判断"危险"的程度,还是拳头下的女人以及出现在现场的警察?至于朝夕相处,息息相关,本应相濡以沫,同甘共苦的妻子,却能够受人唆使而情愿让"自己"的男人遭受身陷囹圄的灭顶之灾,那么在同情声援男人之前,更应当做的是首先劝告他反省这段婚姻的合理性与必要性,看看 Ben Affleck 和 Rosamund Pike 的 电影 "Gone Girl" 就知道应该关注什么。
男人的威严与自豪,应当来自在床上整得女人求生无路,欲死无门,在床下宠得女人小鸟依人,温顺贴心,而不是凭拳头逼女人屈服,靠欺瞒令女人就范。
作男人的,要记住自己永远有"休妻"的权利,也始终可以在遭受"家暴"时离家出走或是报警求援,但是绝对不应该相信自己有可以对女人动手的权利和理由--因为你没有!